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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值班和考勤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安监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组织机构建设
安监站是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机构,实行乡镇政府领导和市安监局指导。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和日常管理。乡镇政府要确保所配专职工作人员的稳定,站长的任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调整,需要征得市安监局的同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监站专职工作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市安监局负责业务指导,符合条件的安监站受市安监局的委托,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执法职能。
第三条 规章制度建设
安监站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与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
安监站应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制度:
1、建立乡镇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4、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6、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制度。
8、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9、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0、建立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11、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2、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
安监站应当为乡镇政府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参谋,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总结等工作。乡镇安监站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并跟踪督查、落实到位。安监站要摸清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公共聚集场所情况,分类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安监站应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台帐: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台账。台账主要内容:企业类别,名称,从业人员,主要产品,年产值(营业额),开办时间,行业许可证号,安全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办理时间,地址,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值班电话。
2.中小学校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台账。台账主要内容:类别,单位名称,班级数量、学生数量、应急设施数量;从业人员,证照办理时间及证号,场地面积,经营项目,容纳人员,法定代表人,地址,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3.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台账。台账主要内容:道路基础设施,危险路段,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车辆管理(登记、检验、报废),交通安全宣传;农村赶集、学校放假及重大集会等人员客流量,客运高峰时段运力调度;道路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资质等级,车辆情况,驾驶人员,联系电话。
4.辖区内在建项目安全及危房安全监管基础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地址、工期、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审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主要安全设备、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危房地点、面积、等级、居住(使用)人员情况、监管人员、联系电话。
5.民爆物品使用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储存及使用单位名称,地址,准购证号,负责人,爆破及管理人员,储存及使用品种数量,联系电话。
6.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基础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员工人数,生产、储存、使用品种及数量,危险源分布及监控情况,预案及演练情况,联系电话。
7.特种设备及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基础台账。台账主要内容: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出厂编号,制造日期,投用日期,限用年限,使用证号,检验纪录,使用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
8.安全生产记录资料基础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安全值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9.安全监管对象分布图基础台账。绘制本辖区高危企业、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对象分布图及处置记录,更新记录、上墙记录。
10.安全教育培训监管基础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培训计划、培训方法、培训对象、培训类别、培训级次、培训地点、培训人数、培训结果。
第五条 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安监站定期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并对事故隐患建档,并实行五定:即定计划、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督促整改。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落实监控措施和监控责任。同时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报市安监局备案。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安监站以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普查工作为重点,扎实做好本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调查摸底、危害申报、专项整治、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指导企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市安监局申报,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各类职业危害。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安监站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加强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实施检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目的和内容。制作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本乡镇政府和市安监局。加强本区域内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各乡镇安监站对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要组织专项检查。
安监站主要检查督促内容为:
1、安监站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地方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令,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等措施落实到位。
2、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岗位人员三级培训教育实施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使用与管理,按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监督实施。
5、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装置定期检测,检测率和合格率都必须达100%。
6、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职工教育培训、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
7、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8、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报批,同时进行“三同时”审验(安全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和安全评价,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开工建设。
9、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监控。
10、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1、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作业场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安监站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和复训,做到持证上岗,持证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认真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运用广播、板报、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识,积极宣传报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典型事例、好的工作方法等,共同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烈氛围。
第九条 事故控制目标
安监站要根据乡镇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杜绝各类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努力控制一般事故。事故统计应准确,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第十条 附则
1、本工作规范作为市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的考核依据之一,在每年12月下旬或次年初由市安监局组织对各乡镇安监站进行百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2、本工作规范未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执行。
3、本工作规范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4、本工作规范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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