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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退人员手续
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埋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1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耍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8、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辞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埋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弄清所犯错误事实。
2、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情依据。
3、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4、按人事管理权限办埋辞退手续。辞退要形成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5、发给当事人《辞退证明书》。办埋相关手续,如发给辞退费,做好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
6、当事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到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在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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