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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绩效考核怎么写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科学考核教师工作绩效,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14]15号)和广东省《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师[2014]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考核范围和时间
(一)绩效考核范围
全市公办中小学(含中专、职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册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正、副校长除外)。
(二)绩效考核时间
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进行绩效考核。
二、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和内容
绩效考核以《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指标框架》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绩效考核主要方法
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由各学校组织实施,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工会、各处室、年级、科组等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校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每学年通过个人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价和考核小组测评等方式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核,采用自评与他评、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各中小学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指标框架》制定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
(三)教师绩效考核总分由考核小组测评、教师互评和学生评价三部分得分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中学教师绩效总分=考核小组测评得分×60%+教师互评得分×20%+学生评分×20%;
小学教师绩效总分=考核小组测评得分×65%+教师互评得分×20%+学生评分×15%。
(四)绩效总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且排在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人数(不含正、副校长)的前15%的(计算优秀名额时不能四舍五入),绩效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绩效总分在70—84分的,绩效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绩效总分在60—69分的,绩效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绩效总分在60分以下的,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绩效考核工作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定本校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二)被考核人撰写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申报自评等次,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参与述职报告会的全体人员进行教师互评。
(三)组织完成学生评价。
(四)考核小组测评,计算绩效总分,拟定考核等次,报考核单位审批。
(五)教师绩效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被考核人签名确认考核结果。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六)绩效考核材料归档备案。
五、绩效考核结果使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二)绩效考核结果也作为教师聘用(聘任)、职务晋升、教师资格认定、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六、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延期转正的新教师,参加绩效考核,只写评价意见,不定等次;不列入优秀等次比例的计算基数。
(二)新调进教师,由现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因公离开现职岗位的教师,返回原单位参加绩效考核,由现服务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四)被市教育局选派到贫困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支教一学年以上,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以上的教师,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本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累计达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或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致使本学校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3. 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4. 从事第二职业或有偿家教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5. 严重违反师德规范要求受镇(区)以上行政部门通报处理的;
6.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其他有关情况的处理
1.病假累计达6个月及以上,事假累计达3个月及以上,或病事假累计达5个月及以上的,不参加绩效考核。
2.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束的,可参加绩效考核,只写评价意见,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本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未达到48学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七、工作要求
(一)绩效考核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中小学按照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校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要增强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信力。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八、说明
1.本市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工作人员(公务员除外)、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的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的年度绩效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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