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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公司级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经公示后,12月25日前由所在单位传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审核聘用人员年度绩效工资,即:聘用人员年度绩效工资=聘用人员全年应发工资×10%以内×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得分÷100;成绩突出的,报公司研究同意,比例可突破10%。
六、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内每满1年,提前50日提交工作总结及续签(变更)劳动合同申请,并由所在岗位员工代表、单位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关联单位或职能部门(如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部)分别进行劳动合同期内综合业绩考核打分和提出考核评语,分值权重分别占30%、40%、30%。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内综合业绩考核加权平均得分及考核评语交所在单位的公司级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提前40日由所在单位传人力资源部作为是否续签(变更)劳动合同以及约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七、参与对聘用人员业绩考核的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实事求是、严格考核,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聘用人员所在单位应保留好个人考核原始资料备查,自觉接受监督。
八、聘用人员业绩考核结果必须经所在单位的公司级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否则,人力资源部不予接收。
九、在员工业绩考核过程中,把关不严、虚考核、漏考核、误考核、拒考核或迟考核的,对参与考核的相关责任人员按工作质量不合格考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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