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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时间:2022-05-17 02:45:13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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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切实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和争先创优、奖惩并重的激励机制,确保全委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施,加快“工业强市”步伐,实现“双超”和“追宿迁、超千亿、进前列”目标,根据市政府印发的《2014年滁州市市直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办法》(滁〔2014〕1号),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委机关各科室,原则上也是应用委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目标绩效考核。是指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科室工作职能,以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对科室及其负责人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实名考核、实名问效、实名问责、实名奖惩,不断健全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

第四条 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遵循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在委党组的领导下,由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效能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六条 列入目标绩效考核的委机关科室共有16个,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职能,划分为综合部门、业务部门二个类别。

综合部门(6个):办公室、综合法规科、人事科、财审科、离退休科、监察室。

业务部门(10个):投资与行业规划科、墙改办、技术进步与装备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科、电力能源科、通信及综合运输协调办公室、经济运行办公室、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产权管理科、企业科。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目标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工作目标(65分),社会(企业)公认情况测评(35分)两部分。

第八条 工作目标制定。工作目标包括职能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和招商引资目标三部分,按65分细化分解。目标制定要做到自我加压、高点定位、争先创优。

(一)职能工作目标。主要是指依据委机关年度工作部署和科室工作职责所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由被考核科室申报,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总分30分。

(二)重点工作目标。主要是指委里确定的全年重点工作目标(含临时下达的重点任务),由委分管领导提出,经委主要领导审定后直接下达,总分30分。

(三)招商引资目标。由委招商办直接下达,总分5分。

(四)没有招商引资目标的科室,职能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分别为30分、35分。没有招商引资目标,也无重点工作目标的科室,职能目标为65分。没有重点工作目标的科室,职能工作目标为60分。

第九条 各科室必须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细化、量化指标,明确序时进度、质量要求、责任人。目标确定后,由委效能办统一在市经委网站上公布(涉密内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社会公认情况测评包括委领导评价和企业评价两部分,其中委领导评价20分,企业评价15分。主要对被考核科室工作实绩、办事效率、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形象等内容进行评价。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工作目标考核 对职能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考核,根据细化的每项具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做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种评价,并相应给予该项分值的100%、90%、60%、30%的分数。

“超额完成”是指某项工作的进度、指标超过100%的完成,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很好的社会效益;或机制有创新,工作有突破,所考核的工作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市或全省系统、行业中学习推广。

“完成”是指某项工作的进度、指标完成95%—100%,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基本完成”是指某项工作的进度、指标仅完成80%—94%。

“未完成”是指某项工作的进度、指标完成79%以下。

第十二条 社会公认情况测评计分

(一)委领导评价。委各位领导根据“市经委(国资委)机关目标绩效综合评分表”,对考核科室进行综合评分,结果按15%的比例计入总分,委主要负责同志的评价另按5%的比例计入总分。

(二)社会评级。由基层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群众代表对考核科室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无记名测评,同时采取通信、网络等平台进行随机抽样,结果按15%的比例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 加分因素

(一)在效能督查中,完成任务比较突出受到委效能办表扬的,每次加0.2分;被委效能办通报表彰的,每次加0.5分。

(二)招商引资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实行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具体考核细则由委招商办负责制定,年终奖考核结果提供委效能办。

(三)科室工作业绩突出,收到委里通报表彰,加1分;受到市政府或省经信委省国资委通报表彰,加3分。

(四)科室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政府负责同志或省经信委、省国资委负责同志签批肯定的,每次加1分。

(五)科室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机制,优化流程,得到市政府肯定,作为典型推广的,加3分。

考核工作实行累计加分,对同一项工作受到多头表彰,只记一次最高加分。

加分项目以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由被考核科室在年度考核时提供,经委效能办认定后,予以加分。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科室获得的表彰奖励,由委效能办核实后,计入下年度加分。

第十三条 扣分因素

(一)对委主要领导批示件,办理不及时或落实不到位,每件扣0.2分。

(二)对委重点工作,督查中发现有完成不到位或落实不力的,首次扣0.2分;同样事项第二次督查仍未整改到位的,每次扣0.5分。

(三)工作落实不到位,受到效能告诫的,每次扣0.5分;被委效能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四)委效能办、委监察室直接受理并查实的投诉件,每件扣0.2分;对问题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每件扣0.5分。

(五)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受到责任追究,被委领导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六)对市“大滁城”建设指挥部、市“三农”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总指挥部、市“工招园”指挥部、市琅琊山旅游区建设指挥部、市科教园区建设指挥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布置重点工作完成不到位的相应扣分由委效能办统计备案并对相关责任科室予以扣分。

(七)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墙改窗口的工作情况、政务公开情况、机关文明创建情况、维稳信访情况、“12345”热点电话办理情况、市电台“政风行风热线”和市电视台《效能观察》栏目反映问题办理情况被扣分的,由委效能办统计并对相关责任科室予以扣分。

(八)在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被“一票否决”的,每项扣3分,相关责任科室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委效能办对被考核科室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社会公认情况测评、加分和扣分等情况进行综合,计算出被考核科室的最后得分,即为科室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得分。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促检查与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委效能办配合市有关考核部门平时对各科室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加强对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动态管理,实行跟踪督办和问效问责。年终,按以下步骤进行考核:

(一)自查。各科室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项自查,自评打分形成自查报告。

(二)考核。委效能办牵头,会同有关科室组成考核组,在各科室自评的基础上,对各科室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逐项考核。

(三)审核。委效能办汇总统计各科室年度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等次,报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进行审核。

(四)审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审核意见报委党组审定。

第六章 等次设定

第十六条 委效能办按照综合科室、业务科室两类计算出各科室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得分,根据得分高低,每类分别按20%、55%、20%、5%的比例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目标绩效考核“优秀”的科室,委里给予通报表扬,对目标绩效考核“基本合格”的科室,委里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科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调整其岗位。

(二)目标绩效考核结果与单位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挂钩。

(三)目标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排名“优秀”、“良好”、“合格”单位分别按一、二、三等标准发放当年的绩效奖,“基本合格”科室绩效奖按“合格”单位的60%发放。(具体绩效奖金暂定1000元、800元、6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负责本委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的委办公室、监察室参加考核,不参加等次评定。对照考核等次分值,给予相应奖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委效能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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