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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税局绩效考核办法
(一)为了充分调动全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和规范管理,切实提升行政效能,确保完成工作绩效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县局各科室、中心、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全体在职工作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考核评估,履行考核评估相关职责。
(三)县局成立绩效管理考核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县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考评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修订、决定重大考评事项、受理考评事项申辩复议、确定考评结果及考评结果应用与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绩效管理考核评估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分管考评工作的局领导兼任考评办主任,人事教育科科长、机关党办主任为副主任。考评办负责机关绩效考核评估的具体实施,按时(月、季、年)向领导小组提交考评报告,收集本办法修订意见并及时提交领导小组。
(四)绩效考核采取“两级”立体考核模式,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权责相当、注重实效、便于操作”的原则。“两级”即县局考核科室(分局),科室(分局)考核到岗位和个人。立体考核就是考核采用立体交叉的办法,考核部门负责全局性考核工作的牵头、协调、监控等工作,科室之间相互考核有关工作,并按月将考核结果报考核部门。
(五)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按月组织考评并通报结果。
(六)考评实行平时考评与集中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
(七)机关绩效考评工作需要机关各单位的共同参与和配合。机关各单位均为考评办成员单位。
(八)机关党办负责考评办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实地考评抽查、组织考评领导小组会议、召集考评办成员单位会议,负责起草月度、季度、年度绩效评估报告。负责收集各单位意见,受理和处理异议申辩。负责建立单位和个人考评档案,按年度装订成册,归档管理。负责执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项目的考评。
(九)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事项、信息调研、政务公开、网站管理、税收宣传、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依法行政、普法教育、社会综合治理等项目的考评。
监察室负责内控机制、廉政文化、纪检日活动开展、廉政建设、网上评廉、行风建设等项目的考评。
征管科负责税源管理互动机制落实、征管质量、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管理、窗口开票、纳税评估、个体税收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普通发发票等项目的考评。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案件审理、执法检查监督、政策执行、企业所得税管理、金税工程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出口税收管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转让定价价调整及反避税调查等项目的考评。
人事教育科负责全局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考试、国税文化建设等项目的考评及市局年度考评县局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收入核算科负责税收收入目标、税收数据质量、税收收入风险控制、税收票证、减免税调查、税收资料调查等项目的考评。
纳税服务科负责纳税服务、纳税人权益保护、税收诚信体系建设等项目的考评。
信息中心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等项目的考评,财务科负责政府采购等项目的考评,妇委会负责计划生育、妇女工作等项目的考评。
县局领导指定相关科室对有关工作项目的考评。
各单位应及时向考评办提交考评报表。
(十)考评办分别按季度(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按年度(年度终了后二十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交《季度(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对全局绩效管理进行总体评估,详尽分析绩效管理新动向,提出改进建议。同时按月向被考评单位发出《考评结果通知单》,就该单位考评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通报,提出预警信息和整改意见。
(十一)考评办在收集各单位意见,综合平时异议申辩处理的相关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牵头科室按工作职责负责的工作事项,因相关制度制定不到位或建议修改的本考核办法与制度不匹配,使考核无法落实到位的,相关责任全由牵头科室负责。
(十二)考评结果以考评通报的形式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进行公开。
(十三)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使用和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十四)县局设立绩效奖励基金,人平基数700元。县局党组可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绩效考核奖基数。严格按照考评结果核发考评费(或者绩效奖)。局领导按月对科室负责人综合点评打分,科室主要负责人按月对所在科室干部进行点评打分,科室主要负责人全年在县局综合排名倒数三名以内的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干部在所在科室的排名按20%的人员比例的倒数名次不能参与县局评先评优。科室负责人对干部点评得分不能连续两个月全部人员分值同等,如同等则视同未考核,特殊情况由党组审定。经党组书记或局长批准,当月可暂不综合点评打分,该项分暂按满分计算,年底调整。
计算公式:绩效考核奖(岗责考核奖)=(当月科室或个人专项考核得分/100)*科室或个人绩效考核奖基数。岗位调增系数和岗位特殊津贴要纳入绩效考核奖基数,专项量化计酬不纳入。通用考核部分采取按每分20元的标准直接扣款,不进行分值换算。
因私外出累计每10次,记为事假一天。
每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累计超过15天者,不计发当月绩效考核奖(岗责考核奖),并视情况扣减年度绩效奖。
(十五)通用(含出勤)考核处罚款不设上限。
(十六)需要考核的事项,未纳入本办法考核事项的,由分管局领导确定归入其他事项。
(十七)本办法解释权归县国家税务局党组。
(十八)本办法从修订发文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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