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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退员工补偿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事业单位辞退员工补偿,希望能帮到你。
2017新劳动法中关于辞退赔偿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遭辞退有补偿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规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4)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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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退决定篇1
局机关各科室、中队(分局)、下属事业单位:
严叶灵,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2009年10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编外人员,现在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中队工作。
经调查,严叶灵在2015年4月9日、16日、17日,4月20日至5月21日,均未指纹考勤签到,也无请假说明。其行为违反《浙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反纪律行为处理及领导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严叶灵辞退处理。
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
中共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员会
年5月25日
事业单位辞退决定篇2
陶海华,男,1983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2000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4月入党,2013年11月由部队转业到温岭市司法局,安排在松门司法所任司法助理员。
陶海华于2013年11月27日到松门司法所报到,要求其在29日正式上班,但该同志并未按照局里要求去司法所上班。在12月2日未办好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就私自外出,局里接到所里报告后,要求陶海华必须在3日内返回,该同志仍未理睬,后向人劳局汇报并联合多次催促下,于12月16日回到局里,并作出一个书面检讨,在局党组研究给予处分期间,陶海华在12月30日向局里要求休假10天,局里未予批准,陶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又擅自外出,至今未归。这段时间松门司法所和局政治处曾经打电话要求其返回,但该同志对所里的`催返未作反应,对政治处的催返电话不予接听,短信未予回复。我局向温岭市人劳局反映,市人劳局也多次打电话联系,要求陶海华回到司法局上班,并跟他解释政策,如确不愿上班可办理辞职手续,但陶海华要么口头答应回来,要么不接听电话,至今仍没有返回局里,也无法再联系。
鉴于陶海华同志二次擅自外出、长期不上班和旷工累计已达七个月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3条第5款的规定,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陶海华同志作辞退处理。
温岭市司法局
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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