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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校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对全校教职工出勤情况的管理,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更好地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依据《商都县教育系统干部教师职工请假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考核办法
1、为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了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本着公平、客观的原则,认真执行学校考勤制度,并在严格的制度管理中渗透足够的人文关怀,在积极构建和-谐校园的前提下,切实做到教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年级部主任负责本年级任课教师和行政值班人员的考核;各处室主任负责本处室人员的考核;学校考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年级部和各处室工作的考核,并不定期地抽查全体教职工的日常出勤。
3、考核工作实行周上报、月公示、学期通报制度,各处室、年级部主任认真做好考勤记录,每周将考勤结果上报到行政办公室。学校考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小结一次,及时在校内公示,学期末进行汇总,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
二、坐班制度
1、任课教师坐班时间:上午7:30-11:30,下午15:00-17:30。
2、班主任早自习要根据学校作息时间提前10分钟上班,其它时段按照任课教师坐班时间执行。
3、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人员(包括收发员、年级部值班人员)坐班时间:上午7:30-11:50,下午14:30-18:00。
4、门卫、保洁工、餐厅管理人员、公寓管理人员等,按照本部门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和坐班。
5、值班、值勤教师及管理人员,应按值班、值勤的要求上班上岗。
6、所有教职工上班实行签到制度。上课期间,学校实行门禁制度,门禁时间为上午8:00-11:05,下午15:00-17:30。
三、请假制度
1、请假程序
①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工作,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需递交书面请假条,申述请假理由及需假天数,经学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生效。确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
②任课教师向年级部主任请假,其他人员向所在处室主任请假,副校长向校长请假,校长外出向县教育局局长请假。
③请假需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生效,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审批,3-5天由校长审批,5天以上者,本人递交书面请假条经学校审查后,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
④教职工请假后,必须安排、交接好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岗销假,需要续假的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培训学习假
①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经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工资待遇和其他待遇不变。
②学校组织5人以上外出考察学校团体,要按照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部门呈送专题报告,待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事假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作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第19号)文件规定:
1、教职工确实有事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者,工资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者,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连续请事假超过一个月,累计超过3个月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连续事假3个月,累计超过6个月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合格。
(三)病假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作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第19号)文件规定:
1、请假1个月以内,必须凭相关医学证明进行审批;1个月以上,必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医学证明,并附相关病历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批。
2、传染病患者或连续请假3个月以上者,返校时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县教育局逐级批准后方可正常上班。
3、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期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全天计发,下同)。
②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②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③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确系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均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住院证明、病历、产生医疗费用凭证等),另行对待。
5、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6、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超过1年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合格。
(四)产假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会公告第2号)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者(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工资照发。
3、女干部职工上环、节育手术者,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的休假,工资照发。
(五)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在本县、市结婚,婚假7天;若一方在外地就业并在外地结婚的可给路程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者(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增加婚假15日,工资照发。
(六)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死亡,可休假5-7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续假,工资照发。
(七)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经学校核实医院证明,报学校、县教育局、劳动局审查,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对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单位及时写出事故报告,上报县教育局),工资照发。
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婚假、丧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四、旷工、迟到及其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①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②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③请假人所提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④任课教师(包括教辅人员)未经学校领导批准而擅自停课者,停课1学时按旷工1天计算,工勤人员由学校参照执行。
⑤不服从学校调度、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岗工作者。
2、旷工处理
①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旷工期间的工资、津贴,由学校会计如数扣回,专门管理,专款使用,用于学校聘请教师的课时费和工作奖励,不得挪作它用。对旷工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予以辞退,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③教职工迟到、早退每月超过5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未请假而没有参加学校开展的集体活动(教研组活动、教职工大会、处室会议等)的每月超过3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五、以上规定如与最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本制度从2013年3月11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师考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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