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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考勤 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台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考勤制度
1、 各科室都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考勤,建立考勤登记薄,对科室人员每日出勤情况进行认真记录。
2、 各部门实行个人签到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考勤制度,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制度。各科室应将每月的考勤情况汇总后于次月的3日内在台公开栏上公布。
3、 全体员工都要严格遵守办公时间,按照台考勤规定进行签到和签退,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替他人签到(或签退),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旷工1天处理。迟到、早退1次扣10元,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5、 各类会议、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等列入考勤登记。(当天已获准请假者,不重复考勤)
6、 当月出满勤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出勤补贴;旷工1天扣50元,月累计旷工5天,停发当月所有工资、奖金补贴;连续旷工6—14天或年累计旷工15—29天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除名。
二、 请销假制度
(一) 严格请假制度,实行分级审批。
1、 台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办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台主要领导审批。
2、 各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台主要领导审批。
3、 台副科级领导请假,由台长审批。
4、 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报批请假手续。
(二) 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向所在科室的领导和分管领导请假后再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四) 假毕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三、 法定假期规定
(一) 探亲假。工作满1年正式员工,不与配偶、父母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具体规定为:1、探望配偶:每年1次,假期30天。如因故与配偶团聚累计达30天的,不享受探亲假;2、探望父母:已婚的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1次,假期20天,当年已探望配偶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的员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假期20天,但已与父母团聚20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假。
(二) 病假。请病假,应出具公立医院的病假证明,并按有关程序报批。病假2个月内,工资照发;病假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90%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发70%工资,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80%工资。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岗位津贴、出勤津贴。
(三) 产假。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 婚假。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的,可享受10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经批准结婚的,可享受5天的假期。
(五)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5天丧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 事假。原则上月连续事假不超过8天,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如有特殊情况,由单位核实后按有关规定报批。连续事假30天,扣1个月的补贴;月事假累计达7天的,取消当月的考勤补贴;年累计事假达60天的除按规定扣发工资外并取消年终奖金。
以上六种类型的请假时间,均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但探亲假不包括路途时间。
四、 相关领导人责任
(一) 各科室负责人为所在科室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实事求是,切实履行职责,自发文之日起,各责任人必须认真组织本科室的考勤工作,否则,按不称职论处。
(二) 越权审批请假手续的科室负责人或领导,谁审批谁负责,一经发现,将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五、 以往规定与本制度有不相符的,以本文制度为准,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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