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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考勤制度
第一条 路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条 考勤工作以各大队为单位,由大队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勤采取签名方式。具体考勤办法由大队制定。
第三条 每月3号各大队将上月考勤表由大队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支队综合科,由支队综合科整理汇总,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大队路政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扣除当事人和大队领导的当月满勤奖,并在年终进行通报。
第四条 路政人员请病、事假应履行请假手续,事先填写请假单。婚假、产假等按国家规定执行。因病请假3天以上必须填写请假单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特殊情况可先报告后办理请假手续。3天以内(含3天)由大队长审批,并报支队备案;3天以上由支队领导审批。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并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大队长请假要经支队领导审批。大队长离开所在高速公路辖区(包括到支队,包括节假日)必须向支队领导报告,经支队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五条 实行轮休和调休制,具体由各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大队长手机每天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第六条 无故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累计两次的,经大队长认定,视作事假半天。
第七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脱岗,经考勤人员认定,报支队领导同意,视作旷工。
第八条 奖惩
(一)每月奖惩兑现一次。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每延长一个工作日,支付20元报酬。未休年休假的,每个工作日支付40元报酬;
(二)旷工1天,扣30元,事假1天扣10元,病假2天扣10元。一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天。事假和病假可用加班的形式冲抵;
(三)年累计事假20天以上,病假40天以上,取消年度第十三个月工资。年累计事假30天以上,病假60天以上或有旷工的,取消年度第十三个月工资和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四)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以上的,按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第九条 路政人员年度考勤统计结果应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考勤资料由支队综合科妥善保管。
第十条 各大队应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合理加班。支队对大队加班费用实行总量控制。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支队长办公会研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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