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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人员考勤制度

时间:2022-05-14 15:13:34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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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人员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生产人员考勤制度

一、考勤登记

1. 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进行考勤登记,公司领导的考勤由办公室人资行政部负责登记,营销外勤业务人员的考勤由部门负责登记,其他员工每天上午上班、下午下班的考勤通过考勤机进行登记。

2. 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原则上是上午8:00-11:30、下午12:30-17:00。 注:由于饮食需要,公司分两个批次上下班,时间有所不同,具体情况根据另行规定执行。

3. 如因特殊原因(如出差、出外勤等)没打考勤,必须在特殊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登考勤审批手续(考勤异动表),如在当月考勤统计结束前未办理补登考勤手续,将作为缺勤处理。

4. 考勤统计以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止为月周期,是核发薪酬及各类补贴的依据。

二、迟到、早退、旷工及处理

1. 员工超过指定上班时间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到岗的视为迟到,当月迟到累计超过一次以上,二次(含二次)以下的全勤奖励为B级;超过三次以上,四次(含四次)以下的全勤奖励为C级;超过五次以上,六次(含六次)以下的为D级;超过七次以上,八次(含八次)以下的为E级;超过九次以上做旷工处理。

A级125元;B级100元;C级75元;D级50元;E级25元

2. 员工未达指定下班时间离岗在30分钟以内的视为早退,早退同迟到处理办法一致;超过30分钟提前离岗,视为旷工。

3. 当月迟到、早退合并累计超过9次的给予通报批评,按旷工处理,并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奖金)。

4.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1) 超过30分钟以上到岗或离岗;

2) 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

3) 提前30分钟退出工作岗位。

5.员工旷工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按旷工天数扣除岗位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予以开除处理。

三、加班及补休规定

1. 员工加班前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资行政部登记、存档,作为日后申请补休或核算加班费的依据。

2. 在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正常工作量造成的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非工作时间内参加的培训,不作加班处理。

3. 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4. 员工加班后各部门负责人应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休,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补休,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1) 正常工作日加班,以岗位工资或计件工时率为基数按150%核算加班费;

2) 公休日加班,以岗位工资或计件工时率为基数按200%核算加班费;

3) 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岗位工资或计件工时率为基数按300%核算加班费。

5. 员工申请补休必须填写《补休审批表》,由人资行政部审核加班待休时间并按审批程序报批总经理后登记、存档。

6. 普通员工申请补休在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和人资行政部审批、超过3天由总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申请补休由总经理审批。

7. 加班时间每季度冲销一次,上一季度的加班记录最多留3天到下一季度,其余按规定核发加班费。

8. 加班待休时间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

四、各类假期规定

1. 公假

下列情况按公假处理:

1) 因公负伤;

2) 公派参加各类学习、培训。

2. 年休假

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 员工的年休假按以下方法计算:

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年未满10年 5天

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 10天

本公司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 15天

3) 年休假可分多次使用,但不作跨年累积。

3. 病假

1)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可以核给病假,但1天以上(含1天)的病假须有区以上医院证明,具体有效证明医院资质见本厂相关规定。

2) 连续请病假3个月以上,病愈申请复工须有市以上医院证明,并须经人资行政部审核批准,复工后给予1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旧病复发的,应立即停止试工,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3) 病假可用加班冲销,但必须及时通知人资行政部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如当月未能及时通知人资行政部并办理审批手续,则仍按病假处理。

4. 事假

1)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可以告请事假。

2) 事假可用加班冲销,但必须通知人资行政部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如当月未能及时通知人资行政部办理审批手续,则仍按事假处理。

3) 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10天(含公休日)。

5. 婚假

1) 转正后登记结婚的员工可以申请休婚假。

2) 婚假假期为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到10天(再婚除外)。

3) 请婚假在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须提供结婚证明。

4) 婚假包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6. 丧假

1) 已转正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申请3天以内(含3天)丧假。

2) 丧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7. 产假

1) 女员工在怀孕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

2) 正常产假计算方法:

a.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b. 晚育(女方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15天;

c. 难产属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增加30天,属吸引产、钳产、臀位产的增加15天;

d. 双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e. 产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35天。

3) 申请休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

4) 产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8. 护理假

1) 女方生育期间核给男方15天护理假。

2) 申请休护理假须提供相关证明。

3) 护理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五、请假审批程序

1.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申请,必须在当天上班后两小时内以可能的方式通知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并于回公司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2.员工请假填写《请假审批表》,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须经人资行政部审核,申请获批准后人资行政部登记、存档;注意由于服装生产企业的特殊性,其中年休假中的5天,企业统一安排在春节假期连休。

3.普通员工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由部门负责人和人资行政部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4.享受年休假在5天以上(含5天)的剩余年休假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休婚假必须提前20天提出申请,休产假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

4. 年休假原则上在淡季核批,并互相错开时间,避免影响生产。

六、假期与薪酬的关系

1.公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按出勤处理,照发基本工资。

2.病假一年内累计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按以下比例发放工资:

当月病假累计在15天以内(不含15天),病假期间每天按80%计发基本工资;

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5天,病假期间每天按60%计发基本工资。

3.病假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超出期间停发工资。

4.事假按天数扣除当月工资。

七、附则

1.本制度由人资行政部负责解释。

2.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变更或新规定的,按国家、地方规定执行。

3.本制度自 2009年5月1 日起实施。

附录:一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x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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