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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考勤制度
一、严格请休假制度,地税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税务公共管理服务系统请休假审批流程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办理请休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未按流程办理手续或流程未经批准,个人擅自离岗休公休假、事假、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公休假、婚假、产假、哺乳假要提前3天请假;事假和病假要提前一天请假;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局长批准。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地税系统全体工作人员休公休假、事假、病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必须按照税务公共管理服务系统请休假审批流程办理销假手续,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按日计算旷工。
四、旷工的考核
1、当月旷工一天的取消该当事人当月目标责任考核奖(政府绩效考核奖);
2、连续旷工3天以上,全年累计不满15天的取消该当事人全年所有目标责任考核奖(政府绩效考核奖);
3、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辞退。
五、病事假的考核
1、当月因病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车改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减半发放。连续病事假达一个月的,停发当月车改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全年病事假累计达30天的,扣发一个月的车改补贴和工作性津贴。
2、当月病事假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含五个工作日)的,按请假天数按日扣发该当事人当月目标责任考核奖(政府绩效考核奖);
3、当月病事假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的,扣发该当事人当月目标责任考核奖(政府绩效考核奖)50%;
4、当月病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取消该当事人当月目标责任考核奖(政府绩效考核奖)。
5、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60天)的,取消该当事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政府绩效考核奖);
六、各单位应在次月前两个工作日以内将上月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登记表上报市局人教科,乡区分局同时还应上报全体工作人员考勤登记表,未登记、未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按次给予主要领导和单位考核扣分。
七、其他因有客观原因缺勤的,应及时报请组织同意,事后及时补办请休假手续,否则作擅自离岗或旷工处理。
八、目标责任考核奖(政府绩效考核奖)全年统算。
九、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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