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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 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提供重 要依据, 特制定本制度。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院办公室负责, 各科室 (工 会、离退休科、医务科、护理部合而为一,药械科、供应室合而为一) 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 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考勤员职责:
一、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二、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三、妥善保管考勤簿和各种休假凭证。
四、及时汇总与报告单位考勤结果。
第二条 全院在岗的所有正式聘用职工和临时工一律 为考勤对象。各科室应在 5 日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办 公室,办公室负责或组织有关人员对全院考勤工作进行日抽查、 周巡查,月考核,10 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进行公示,将工资奖金核 算表及罚款单报计财科。
第三条 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 班, 不迟到, 不早退, 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外出办理公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四条 工作时间规定: 一、医院实行每周五天半(40 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通常周六上午做为职工补休假日,遇工作需要 时,另行特别通知周六上午半天工作。
二、医院实行的作息时间: 10 月 1 日-4 月 30 日:上午 8:00-11:30,下午 14:00-17:00。 5 月 1 日-9 月 30 日:上午 7:30-11:30,下午 14:30-17:30。 注:日常依据正式通知的工作时间执行。 第五条 事假规定: 一、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提前一天 办妥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 信等方式请假。需超假期时,假满前也应提前办理续假。科室主管凭 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 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 医院业务者,医院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 二、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请假 3 天内,由科 室负责人批准;3—7 天(含 7 天,下同)由分管院长审批;7 天以上 由院长审批。副科至副院级干部、中级职称以上医技人员、护士长、 会计主办和人事干事请假一律由院长审批。 请假人员事毕向批准人销 假,不办理销假者,视为旷工。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 理。 三、因加班、代班、顶班等原故积存下来的补休假应在当月补休 完,不准累积,超过三天或当月无法补休者,须报办公室备案,并由 办公室与相关部门予以及时的调休。特殊情况者,经院长批准,可以 薪销假,每日 40 元。需补休假者若无即时办理的备案手续,一般不 给予认可。
四、职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月累计不得超 过 3 天。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否 则按旷工论处。
五、凡请事假 5 天以下者,扣发事假日全部薪资。 凡请事假 5 天以上 15 天以下者,另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补贴。 凡请事假 15 天 以上 30 天以下者,另加扣年终奖。凡请事假 30 天以上者,另加扣一 倍岗位津贴。年度请事假 15 天以上或 4 次以上者,失去年度优秀评 选资格。请事假违反院规定外谋职业营利者,按旷工处理。 六、职工直系亲属病危、逝世,凭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或病危通 知书可请 3 天带薪事假,旁系亲属丧亡可请 1 天带薪事假,超过带薪 事假规定时间,按本条第五款执行。
第六条 病假规定
一、请病假须持市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 二、副科至副院级干部、中级职称以上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 主办和人事干事请休病假审批权限为:1 天由分管副院长批准, 1 天 以上由院长批准。
三、 基层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休病假审批权限为: 1—3 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4—7 天以内由分管副院长审准,7 天以 上须经院长审批。
四、院长休病假 7 天以内由行政副院长批准,7 天以上报经省民 政厅批准。
五、在医院工作的人员,休病假者均须由办公室负责备案,并由 办公室负责核实假期时间。 六、女职工人流、上环、引产等,视为病假处理。 七、职工休病假工资待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工资) , 按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83 号〕文件规定执行,享受相应的福 利费,不享受各项岗位性津补贴。取得资质的外聘人员减半发给月工
资,享受相应的福利费,不享受各项岗位性津补贴。外聘临时用工人 员按已定月工资按日折算发放。病假 30 天以上职工失去年度优秀评 选资格。 由省级以上医院认证并经院认可的因公负伤者, 治疗期间的生活 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婚假规定:
一、达到法定婚龄的职工(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结 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 5 天。 二、 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职工 (男年满 25 周岁, 女年满 23 周岁) 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 23 天。
三、婚假须提前 1 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 分期休假。
第八条 产假规定:
一、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和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享受产 假
。 二、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和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怀孕期 间,每月可享受 1 天孕期检查假,该假为有薪假。
三、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和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持医院证明的难产为 10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孩,增 加产假 1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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