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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医院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全体职工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院办负责,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 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 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公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 院办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
第五条 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事先办理事假申请。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请假3天内,由科长审批,3天以上由主管院长审批。职工请假,由科主任审批。医院科主任请假,由医院主管院长审批。
3、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六条 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确认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工龄满5年的职工按60%计发工资;工龄满3年(含3年)的职工按55%计发工资;工龄不满3年的职工按50%计发工资。
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 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院委会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 婚假
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7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至婚假30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条 丧假
1、职工配偶死亡,给丧假7天。
2、父母、子女或养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3天。
3、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一般为30天,响应晚婚晚育的产假为3个月,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女职工计划外生育,按《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经主管领导或医院总值班人员批准。
2.职工平日加班,补助加班费。
3.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计发加班津贴,具体经院委会研究后决定。
4.不得存休倒休假期,不得自行安排休假,假期不能跨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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