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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工作纪律,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请销假制度。职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和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必须有请假条,并按审批权限申请批准。凡请假没有请假条、未按程序审批、无审批权限批准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均视为旷工。假期满后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回,上班后要说明理由并补办续假手续,经主管局长认可签字后方可按请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审批权限。局长请假需报请市局批准,县局其他领导和股、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工商所(分局)其他人员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工商所(分局)负责人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由工商所(分局)负责人加注意见,报县局主管局长批准;机关职工请假由股、所、室负责人加注意见,报县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工作人员婚假为1个月,产假为3个月(生育1胎等晚婚晚育的,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延长到5个月)、丧假最多不超过15天。产假、丧假、探亲假超过国家规定假期的,续假以事假计算,不续假的按旷工计算。因病请假连续30天以上的,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相关的住院或病例资料,经核实后,由分管局长批准,否则以事假计算。 四、执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年休假除县局集中安排外,坚持个人申请与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股、室、
所、负责人加注意见,在不影响整体工作的情况下,按请假程序办理。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有该《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五、凡出差者在返回的次日必须上班,出差开会遇到节假日2天以上的,回来后只补休2天,外出学习一律不安排补休。 六、严格考勤制度。局机关考勤由县局办公室负责,各工商所考勤由内勤人员负责,职工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记载,每月23日前各工商所必须将考勤情况汇总上报县局办公室。考勤情况必须经所长签字后留存,并附当月请假人员请假条。当月考勤如有旷工人员,上报考勤情况时须附详细说明。各股、所、室人员加班情况由股、股、室、负责人加注意见,报分管领导确认后每月23日前报县局办公室。在职工考勤中若有记载不实,欺上瞒下的问题,要追究考勤记载人和办公室主任、所长的责任。各所上报考勤必须及时,迟报1次,年终考核时扣除1分。
七、职工年内达不到法定出勤天的,取消评先奖优资格,并扣除相应的奖励工资;实际出勤天达不到法定出勤天80%(含80%,下同)的,扣除50%的奖励工资;达到80%,不足90%的,扣除30%的奖励工资;达到90%,不足95%的,扣除20%的奖励工资。每旷工1天扣发当天的工资和津贴;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八、考勤与争先创优活动挂钩。年终公务员考核、民-主评议党员、评比表彰优秀公务员、优秀工商人员和优秀党员、先进单位时要参考考勤记录。 九、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国家特别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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