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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部门考勤制度
为了做好全矿干部、职工的出勤考核工作,在记工环节上做到准确、公平、公正、真正杜绝人情工、走私工,堵塞记工环节的漏洞,一律实行上班点名,下班复核制度。
1、除班子成员外,全矿全体干部职工一律实行上班点名,下班复核制度,考核出勤情况。
2、办公楼工作人员、生产环节主要负责人和汽车司机采用上班签到,下班签名制度记工。
3、各区队长、安检员、班组长和井下工人、运输队长、井上(下)把勾工、井下信号工、装罐工、检斤工采取在班前会会议室集中点名,集中复核的办法记工。
4、其余人员一律采取上班自己到记工室申报记工,下班自己到记工室复核记工的办法记工。
5、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点名时间,按点名办法规定的方式点名,复核记工,对没有点名或未经过批准复核部门的人员,不参加复核一律不算出勤。
一、考勤室负责全矿下井人员考勤工作,并按要求将下井人员出勤情况及时报送矿调度室。
二、各科队必须在班前会点名后及时把当班需下井人员名单及工号报送考勤室。当班下井人员在入井前必须到考勤室交订工牌,考勤员应严格对照各科队报送的当班下井人员名单及工号进行逐一核对,确定无误后方可订工。如发现不相符,要及时通知科队进行核对。
三、当班下井人员全部入井后,各科队应及时到考勤室核对本单位下井人数,确定无误后,由考勤员汇总并报送矿调度室。报送时间为:零点班1:20分,八点班9:20分,四点班17:20分。各部门班中需要临时下井人员,必须经调度室批准,并书面通知考勤室,考勤员方可为其登记订工。对于入井不到考勤室订工人员,每次罚款50元,对其部门罚款100元。
四、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及时到考勤室领取订工牌和登记销工。考勤员将当班入井人员情况报送调度室核实。对于升井后不及时领牌和销工人员,每次罚款50元,对其部门罚款100元。
五、对矿领导、科队长、上级检查人员和外单位人员入井、升井,一律实行签字登记制度,由个人填写入井和升井时间,不得代签;否则,扣掉当班井下工。月底各科队井下出勤工数以调度室、考勤室两者统计数中较少数为准。
六、考勤室必须按规定每两小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一次升井人员情况,核实井下实有人数,并及时写出台帐和记录。对当月入井考勤准确、及时的区队奖励300元,对队长奖励100元;若全矿当月井下人员考勤资料准确无误,报送及时,对调度室和考勤室分别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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