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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执法局绩效考核

时间:2022-05-12 20:35:51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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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执法局绩效考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全面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职责,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逗硬考核,竭力纠正城-管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大力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问题,努力提升城-管执法工作绩效和城市管理水平。现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考核范围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市执法局)的各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中心)、全体执法干部和协管员。

第三条 考核原则: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二是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绩效考核推动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方式:由局督查领导小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和各科(室)、中心、执法大队自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考核,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督查和量化测评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考核机构:局成立绩效考核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部分局领导、督查科和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考核。必要时,可临时抽调人员参与协助督查。

第六条 考核时间:日常督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形式,专项督查视工作情况而定。每季度公布一次绩效考核分值情况,年终公布全年考核累计分值情况。

第七条 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市执法局各项规章制度和市执法局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等。

第八条  考核内容

执法大队考核内容:履职尽责、完成领导交办事项、教育管理、执法行为和质量情况等。

机关各科室、中心考核内容:履职尽责、完成领导交办事项、教育管理和联系大队出勤情况等。

执法干部考核内容:作风纪律、执法行为和工作绩效。

第九条 计分办法

每月考核分值为100分制。分值评定实行倒扣分制和加分制,扣分后的绩效考核分值加上当月各类加分即为当月的绩效考核总分。

执法人员工作绩效与个人津补贴直接挂钩,实施逗硬奖惩,以局督查通报扣减分值和年终考核成绩为依据,每扣减工作绩效考核分值1分,扣减责任人(当事人)津补贴150元,由局财务科从津补贴中核减,所扣资金统一纳入专项管理,用于年终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同时相应扣减责任人所在责任单位的绩效考核分值。

执法人员平时的工作绩效考核与各执法大队和个人年终目标考核直接挂钩,平时的工作绩效扣分记入各执法大队目标绩效考核分值,作为年终评定优秀国家公务员、评选城-管执法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计分依据。

第十条 全年每月考核累计分值的加权平均值占全年目标考核总分值比例的40%。

共同目标和保证目标分值占全年目标考核分值的50%,其计分办法另行确定。

年终总评考核分值占全年目标考核分值的10%,其计分办法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确定。机关各科、室(中心)由局领导和各执法大队正副职领导进行测评。各执法大队由局领导和机关各科(室)、中心正副科长(主任)进行测评。

第二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执法局拟在全局科级单位中(包括城-管治安大队、机关党委办)评选先进科室(中心)、优秀执法大队和优秀执法干部,并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同时,拟在全局执法干部中评选一、二、三等奖,评选比例为:一等奖占在编总人数的14%,二等奖占在编总人数的8%,三等奖占在编总人数的5%。

第十二条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和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执法局拟从市政府财政预算的每人每月津补帖中扣减总额的11%用于工作绩效考核,并在财政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同时,设置市容市貌管理、执法队伍教育管理、规划建设监察、财务管理、党建工作(含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达标路、街和社区等单项奖,奖励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设立一、二、三等奖。凡月绩效考核全年加权平均分加共同目标考核分值再加年终民-主测评分总合计分值在前两位的科室(中心)和执法大队,即确定为先进科室(中心)和优秀执法大队;凡机关、执法大队的在编个人的每月绩效考核加权平均总得分,加上年终民-主测评得分,进入机关和执法大队前14%的,即确定为优秀等次,即可评定为优秀执法干部。一、二、三等奖是依据全年绩效考核总分值加上民-主测评所得总分值评定的等次。

第十四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出现下列事项,取消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一)工作不作为,受到、市政府以上通报批评的。

(二)工作乱作为,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参与群体性闹-事活动的。

(四)违反党纪、政纪和执法局各项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责任单位月分值与年终绩效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责任人月分值低于80分的。

(六)责任单位或个人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 凡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评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在编其他类工作人员直接进入待岗学习,待岗学习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合同制协管员月分值低于85分的,将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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