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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一、疗休养的资格:
1、凡工龄满五周年以上的正式在职员工。
2、上年度局先进员工标兵。
二、疗休养组织形式:
采取自由游的形式,由疗休养人员自行选择疗休养方式。
三、疗休养安排原则:
1、每年按照在职员工总数的15%,(不含局先进员工标兵),安排疗休养人员名额。
2、按照员工工龄顺序,每年由工会依次逐年安排。新取得疗休养资格的员工,在全局员工疗休养一个轮回周期内,安排在上年度疗休养员工的后面。当年同样取得疗休养资格的员工,按局龄排序。
3、每年2月份由工会确定参加本年度疗休养人员名单,名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4、当年应疗休养的员工,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的,经局领导同意后,可顺延至次年安排。其空缺名额,由工会从下年度疗休养员工中,按排名顺序安排。
5、当年疗休养的员工,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疗休养,视同自动放弃。
6、疗休养员工的疗休养天数,应是疗休养员工当年公休假的天数。凡当年享受疗休养待遇的,疗休养天数冲抵当年公休假天数。
四、疗休养的时间、地点、费用安排:
1、疗休养时间安排:每年3月至10月。
2、疗休养地点安排:由疗休养人员自行确定。
3、疗休养的费用安排:每人每次标准费用限额在2500元以内,超出部分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凭有效发票凭证、车船票、飞机票等报销。
五、其他事项:
1、参加疗休养的人员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处理好与旅行社之间及其它关系,确保疗休养期间人身、财务安全,做到高高兴兴去,平平安安回。
2、疗休养结束后,疗休养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单位,(往返行程不得超过本人公休假天数)。违者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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