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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事档案的办理

时间:2022-05-12 09:07:05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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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事档案的办理

一、档案业务窗口主要办理事项:

个人人事档案的办理

1、市内代理人员和毕业生档案的接收;

2、各类档案转出手续;

3、代理人员档案材料的借用和归还;

4、代理人员档案材料鉴别归档;

5、用人单位查阅档案。

二、各项业务办理程序

1、档案转入:

当事人或用人单位在我部业务受理窗口办完委托人事代理手续后,可将代理人员的档案转入我中心档案馆保管。市内流动人员的档案可在办完委托人事代理手续后,由经办人送至人事代理部616大厅2-3号“档案业务”窗口办理存档手续。

拟引进的市外人才档案须由原档案所在单位通过机要转递至本中心档案馆。当事人可在档案寄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登陆深圳人才网查询到档情况(查询网址:http://www.oh100.com)。

2、档案转出:

(1)代理人员办理档案调出,请参阅相关的办事指南备齐材料后,交我部业务受理窗口办理调出手续,再持经工作人员签名的商调函复印件及身份证到2-3号“档案业务”窗口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2)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如要领取当年度本单位上报市人社局批准接收的毕业生档案,须由经办人员持接收单位的《人事立户登记证》(须年审)、调档函、该毕业生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提供有身份证号码的名单)、深圳市人社局印发的《深圳市人社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及经办人工作证及身份证到人事代理部616大厅2-3号“档案业务”窗口办理。经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3、档案退回:

如市外引进人才不符合引进条件,或因毕业生改派等原因,人事档案需退回原单位、学校和生源所在地人才中心的,可按下述要求办理:

(1)市外引进人才档案退回原单位

未受理材料的市外引进人才须持发商调函时经我部工作人员签字的《人才信息登记表》、退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退档申请(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属个人申办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名)交我部业务受理窗口。

已受理材料的市外引进人才须持《业务受理回执》、退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退档申请(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属个人申办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报我部业务受理窗口。

(2)已办理接收手续的毕业生改派退档

委托我部办理接收手续的毕业生如需申办改派,须持《深圳市人社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未办理报到的毕业生持《深圳市人社局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及改派申请(单位委托接收的须由用人单位加盖章)到我部业务受理窗口进行审核并盖章,然后持经我部确认的改派申请报市人社局审批。经批准后,将市人社局的书面批复交回我部办理退档手续。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办理改派退档须持《深圳市人社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未办理报到的毕业生持《深圳市人社局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及改派申请到市人社局办理改派手续,再持市人社局的书面批复和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到我部业务受理大厅2-3号“档案业务”窗口办理退档手续。

(3)未办理接收手续的毕业生退档

未办理接收手续的毕业生档案退回学校的,当事人须持毕业院校出具的调档函及本人户口本原件到我部业务受理大厅2-3号“档案业务”窗口办理退档手续。

未办理接收手续的毕业生档案退回户籍所在地人才中心须持毕业生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和户籍所在地人才中心开具的商调函到我部业务受理大厅2-3号“档案业务”窗口办理退档手续。

4、查阅档案:

(1)凡与我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要查阅员工档案的,须由2名以上人事干部持阅档介绍信及阅档人员身份证或工作证向我馆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填写《档案查阅登记本》并到指定的工作间阅档。

(2)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如需查阅人事档案,须由2名以上干部持阅档介绍信及阅档人员身份证或工作证向我馆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填写《档案查阅登记本》并到指定的工作间阅档。

(3)查阅档案的单位人事干部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如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需从档案中取证的,须开具取证介绍信报我馆负责人审核后方可进行。

(4)其他无关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查阅他人或本人的档案。

5、借用档案单项材料:

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如有需要,可借用档案内的职称、入党、商调等材料。借用时,应出示人事代理协议、借用人身份证、档案人身份证,并填写借条,经审核同意后可办理借用手续。

6、接收归档材料:

委托保档的单位或当事人,如有档案相关人的学籍(须提供该学历的验证证明原件,并将复印件归档)、入党、职称、转正定级、年度考核、任职等以及其它重要材料,经本馆审核鉴别后,可归入当事人的档案。

三、注意事项:

1、个人不得保管、查阅本人和他人的档案;

2、干部档案的转递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组织行为,当事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转往市外的档案须通过机要方式转递;

3、干部档案是国家的机密材料,务必保持其保密性和完整性。档案如有残缺破损或未加封条,我馆不予受理。

4、本须知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本须知的最新内容以网站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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