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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绩效考核及职责
保安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
2007-04-18 11:5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三章 仪容仪表管理
第四章 服装物品管理
第五章 专用车辆管理
第六章 大卖场锁门清场管理
第七章 交接-班管理
第八章 对讲机使用管理
第九章培训
第十章例会
第十一章 手电筒使用管理
第十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三章 消监控室管理
第十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十六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十七章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第十八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第十九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章 日常考核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卫处的日常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责任,现根据保卫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二条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以高度的敬业精神,满腔热忱地投入服务。认真履行职责,任劳任怨,出色地完成安全保卫任务。
第三条 遵纪守法,勇于护-法,切实做到学法、守法、用法,以优质服务赢得社会的认可和集团公司的信任。
第四条 不计较个人得失,乐于奉献。保卫处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将集团公司和经营户的正当权益放在第一位,为了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经营户财产安全,不惜牺牲一切。
第五条 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注重形象。
第六条 廉洁自律,不牟私利,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不给违法违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第七条 尊老爱幼,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学习雷锋,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尚。
第八条 工作积极主动、坚持原则,大胆管理。
第九条 遇人遇事,讲究方法,冷静处理,以理服人。
第三章 仪容仪表管理
第十条 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严肃威武,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第十一条 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头发不得露于帽沿外,帽沿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违者每次扣5分。
第十二条 不准背手或将手插入口袋中,执勤中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勾肩搭背,无急事不准边走边打电话,违者每次扣5分。
第十三条 值班时不准吹口哨、听收(录)音机、看书报,违者每次扣10分。
第十四条 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违者每次扣5分。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公司礼仪规范规定的文明礼貌用语。
第十六条 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配戴上岗证,服装整齐、干净(凡配带不齐者,不得上岗),穿衬衫须系领带,要求举止文明、大方、得体,精神饱满。 第十七条 不得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违者每次扣5分。
第十八条 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违者每次扣5分。
第四章 服装物品管理
第十九条 服装物品包括:大沿帽、夏服、短袖衬衫、长袖衬衫、冬服、武装带、领带、雨衣、棉大衣等。 第二十条 财务部收取保卫处员工服装押金1000元,分五个月在领用人工资中扣除(每月200元)。
第二十一条 服装物品领用需办理登记入帐手续,保卫处安排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保持警容严整。
第二十三条 按季节着装,并按规定佩带帽徽、肩章、领花、领带、武装带。
第二十四条 扣好领扣、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大沿帽不准歪戴。冬夏季服装不得混穿。
第二十五条 上班时间一律着制式警服,着长袖制式衬衫时,必须打领带。
第二十六条 员工乘公共车辆或骑自行车上下班往返途中不准着制服。上班时间非因公外出以及下班时间一律不准着制服。
第二十七条 在穿着使用期间,员工要注意服装物品的清洗、保管,防止破损,保持其完好、整洁。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执行突击性特殊任务和参加抢险救灾中损坏或丢失的服装物品,由本人在两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中队长核实证明后,报处长审核后,经总经理审批可予以补发,逾期不办无效。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服装不准转借给非保卫处人员。保卫处人员离职后,服装一律清洗干净后全部上交,否则按5%扣除清洗费用,若有破损,按损坏程度相应扣除折旧费,由保卫处处长提出处理意见,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负责扣除。
第三十条 服装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每次处以罚款10-50分。
第五章 专用车辆管理
第三十二条 适用范围:保卫处专用汽车(含消防车、洒水车、皮卡车等)及专用摩托车。
第三十三条 车辆使用范围:
一、部门负责人查岗;
二、安全检查;
三、处理市场内纠纷、闹-事、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和消防灭火工作;
四、维护公司利益,执行强制措施;
五、公司因公需要,到职能部门办理公务等,如:
1、到公安局、消防机构等单位办事。
2、公安、消防机关因执行公务请求支援。
第三十四条 消防车只限于消防灭火,洒水车除执行消防灭火任务外,可执行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如绿化用水等。
第三十五条 使用程序:用车人必须填写用车记录(含出车事由、送达地点、用车人、用车时间),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驾驶员方可出车。部门负责人不在时,电话请示,由部门负责人直接通知值班室或驾驶员,用车后必须及时将手续补齐,否则按公车私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紧急情况(如治安或消防事故),当班中队长有权命令驾驶员出车,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第三十七条 消防车和洒水车在每班次均分别指定专人驾驶,始终保持车辆的准运用状态。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每次出车后,应如实详细地在出车记录上填写此次用车公里数、车辆完好情况。
第三十九条 驾摩托车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
第四十条 所有车辆不得开出大市场,因工作需要到职能部门办理公务的,需报保卫处处长批准。由处长通知驾驶员,方可出车。
第四十一条 摩托车日常保养原则上:
一、二轮摩托车:每行驶5000公里、更换轮胎;8000公里给予整车维修一次;每行驶1000公里,换发动机机油。
二、三轮摩托车:每行驶3000公里,更换轮胎;4000公里给予整车维修一次;每行驶500公里加发动机机油;每行驶1000公里换发动机机油。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基本素质:
一、必须持有相应的车辆驾驶证。
二、职业道德良好,诚实稳重,爱护车辆。
三、驾驶技术熟练,经公司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职责:
一、车辆必须定点停放,确保车辆时刻处于待发状态。
二、执行任务不得无故拖延时间,确保工作需要及时出车。
三、经常检查车辆,妥善保管随车配备工具,发现故障及时请示处长方可维修,不准带“病”出车。
四、驾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条例。时刻注意安全,严禁酒后开车和开飞车(市场内不得超过二十码),更不得无照驾驶。
五、驾驶员负责及时清洗车辆,保持车辆清洁,每次下雨后必须清洗,做到车子表面无灰尘、积水。
六、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加油,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情况记录。
第四十四条 车辆调度:保卫处处长统一调配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车,不合理用车一律拒绝。
第四十五条 保卫处安排专人(机动中队长)负责检查核实汽车出车记录,统计车辆运行里程,核定加油量,并负责检查督促驾驶员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第四十六条 保卫处安排专人(机动中队长)负责妥善保管车辆证件,检查证件的有效期,如丢失、过期造成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付。
第四十七条 保卫处安排专人经常检查车辆的完好情况,部门负责人核实非人为损坏的车辆维修,做好车辆的维修申报工作,保证车辆安全运行和始终处于运行状态。
第四十八条 所有车辆责任到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借给其他人使用,车辆钥匙由值班室保管。
第四十九条 车辆不在规定地点停车,每次罚款2分,无故不出车者,每次罚款20分。
第五十条 车辆不及时清洗,每次罚款5分,不及时填写用车记录,每次罚款5分。
第五十一条 不检查车辆,带故障出车每次罚款20分。
第五十二条 治安员无照驾驶立即开除,负责人罚款200分,知情不报者罚款100分。造成后果的,由当事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未经同意,私自驾驶者,每次罚款100分,并支付消耗汽油费,如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五十四条 违反交通管理条例,开快车、飞车及超载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取消驾车资格,加罚200分。后果严重的,予以除名,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大卖场锁门清场管理
第五十五条 按季节变化及时公示大卖场锁门时间,锁门时间与公司下班时间同步,要求客户自行做好检查、清场、离场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关门前十分钟,当班中队长召集当班员工在指定地点(消控室门前)列队集合。
第五十七条 由当班中队长负责分配,实行定人定岗、包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将钥匙发放到各人。
第五十八条 锁门之前各片人员必须对三楼、二楼、一楼各区域角落检查、敦促到位,不留死角和安全隐患,并大声询问各楼层是否有人,在确保无人的情况下方可锁门。
第五十九条 锁好门后,各片负责人必须再次进行清场检查,以防出现客户或经营户被锁现象,确认无安全隐患。
第六十条 整个锁门程序结束后,各片负责人到指定地点(消控室门前)统一站队,将钥匙交还中队长,中队长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并以列队的形式到办公室。
第六十一条 若因清场不力,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出现有经营户或客户被锁现象,该片负责人员扣15分,中队长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因中队长安排不力,所导致后果由中队长承担,并扣20分。
第六十三条 未按本程序执行者每次扣10分;若该片发生人被锁现象或其他安全隐患,另扣50分。
第七章 交接-班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上下班人员均实行列队管理,按时交接。
第六十五条 接-班人必须在15分钟内到达规定交接地点,未准时在规定地点进行交接者每次扣5分。
第六十六条 接-班值班长在站队时,要向各保安员讲明交接注意事项,并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第六十七条 接-班人员到工作岗位进行交接,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详细讲明待办及注意事项。
第六十八条 交接的对讲机及其他器材必须当面检查清楚,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值班室,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 交-班值班长在站队时,必须了解治安员交接情况,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向处长汇报,违者每次扣1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50分罚款或开除处分。
第七十条 中队长之间必须相互协调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交接记录,无交接记录或交接不清的每次扣10分。
第七十一条 接-班人在交接后立即检查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及注意事项,接-班后超过区域正常巡逻时间后15分钟内所发生问题由上一班人员负责,之后由接-班人负责,发生问题及时向值班室汇报,并按日常考核标准进行处分。
第七十二条 当班人员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移交给下班的事情要继续在岗处理完,接-班人协助完成(如车辆乱停乱放)。
第八章 对讲机使用管理
第七十三条 使用规定
一、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每个岗位配发对讲机一部。责任到人,损坏者按价赔偿。
二、认真做好对讲机的交接-班工作,以防出现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交接时,接机人当场查清,发现损坏或通讯失灵,立即报中队长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三、严格按规定频率使用,严禁乱按或乱调其他频率,保持正常接收工作状态,违者每次扣5分。
四、指挥中心用对讲机呼叫对方,对方三次无应答者扣10分。
五、对讲机必须始终保持开机状态,违者每次扣50分。
六、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负责充电池的充电工作,按工作时间8小时更换充电池一次,保证中队人员对讲机正常轮换使用。
七、对讲机在更换充电池时必须先关掉对讲机电源开关(由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更换),保护和延长对讲机使用寿命。
第七十四条 对话要求
一、呼叫方先报自己区域,并讲“收到请回话”。
二、接收方回答“收到”,呼叫方简明扼要地表述呼叫内容,接收方收到情况或信号后,应回答“清楚”或“明白”。
三、用对讲机讲话时应使用规范礼貌用语,严禁用对讲机粗言秽语、开玩笑或谈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每次扣5—50分。
四、无故不接听对讲机的每次扣10分,由此影响工作的,加扣50分。
第九章培训
第七十五条 岗前培训:对新录用的保卫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公司简介;
二、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员工守则,工作纪律,企业文化,行政、人事管理制度等、保卫处各项规章制度;
三、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四、防火、防盗、防事故基本技能和知识;
五、基本的队列训练;
六、大市场区位、布局、市场概况等。
第七十六条 岗位培训:对在岗的保卫处人员进行常规培训,以便保持、提高其所需掌握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方法,培训内容包括:
一、不定期学习保卫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定期常规训练:队列训练、擒拿格斗、体能训练、消防灭火训练;
三、及时学习公司文件及有关精神文明内容。
第七十七条 培训要求:
一、不得无故缺席培训;
二、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离开;
三、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认真地对待每次培训。
第七十八条 保卫处对培训内容每定期组织考核,根据考核成绩予以奖惩,实行优胜劣汰。
第十章例会
第七十九条 保卫处会议包括部门例会、中队长例会和中队例会。
第八十条 部门例会为保卫处全员会议,每月一次;中队长例会由处长组织召开,中队长以上人员参加,每周一次;中队例会由中队长组织召开,中队全体人员参加,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八十一条 例会主要议题:简要总结上周工作,安排下周工作,学习文件精神、传达相关信息,反馈员工意见,提醒注意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在记录本上签到,严明会风,保持会场肃静,不准交头接耳、迟到,禁止在会议室内吸烟。
第八十三条 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与会人员应做好要点记录,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按期完成会议做出的工作安排。
第八十四条 在例会上讨论问题时,不准大声喧哗,要有顺序地发表讲话。
第八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各人应将自己所坐的椅子摆放整齐,由中队长安排人员对会议室进行打扫。
第十一章 手电筒使用管理
第八十六条 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管理责任到人,损坏者按价赔偿。
第八十七条 手电筒发放到中、夜班各治安员,各治安员负责对领用电筒进行保管。
第八十八条 充电由各人自己负责,每天带回家充电,晚间上班必须使用,上班时间未带来使用,每次扣10分,三次以上扣50分。未充电导致上班时间无电筒使用,每次扣5分。
第八十九条 发放的手电筒只准用于工作,其他时间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二章卫生管理
第九十条 各办公室必须保持地面无垃圾、烟头等杂物,对乱丢烟头杂物者每次扣5分(由各办公室人员监督)。
第九十一条 扫帚、拖把等工具整齐有序摆放,垃圾篓当天清倒,违者每次扣5分。
第九十二条 洗手间水池内不允许倒入茶叶、烟头和剩余饭菜等杂物,卫生间不准扔、丢各类报纸、刊物,违者每次扣20分(由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监督)。
第九十三条 办公室要保持洁净,物品摆放要整齐。
第九十四条 卫生间无积水、污渍。
第九十五条 烟灰缸内烟灰及杂物应每日倾倒、清洗。
第九十六条 更-衣室卫生由夜班中队长安排本中队人员清扫,并且各中队长负责监督管理,发现烟头每次扣5分;各中队长应编制值日表,中队长未安排人员进行打扫,每次扣5分。
第九十七条 洗手间、卫生间及走道由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负责打扫,每天2人打扫两次(早上8点之前由夜班打扫一次,中午2点之前由早班打扫一次。
第十三章 消、监控室管理
第九十八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九十九条 建立设施设备台帐,保持设施设备清洁,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一百条 通讯设施时刻处于应急备状态,严禁用电话聊天,用对讲机开玩笑。
第一百零一条 值班人员收到任何报警信号应及时进行确认,发生火灾即按灭火预案进行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 消、监控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严禁值班人员脱岗、睡岗。
第一百零三条 严禁值班人员酗酒后上岗。第一百零四条 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值班人员应制止闲杂人员进入中心机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设备。
第一百零六条 监控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区域保卫人员到现场处理,并做好情况记录。
第十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一百零七条 新员工由消防中队长负责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通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保卫处员工要求基本达到“三会”:会报警、会组织疏散、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第一百零八条 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对保卫处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
第一百零九条 经营户入市时须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一百一十条 根据各专业市场不同特色,不定期将消防法规及相关消防安全知识发放至市场每个经营户,张贴在市场宣传栏里进行宣传。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根据季节特点,不定期将各季防火常识书面告之市场经营户,宣传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分批分区域不定期组织经营户培训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起火点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重点岗位操作人员定期培训。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根据经营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消防、演习。
第十五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营区域严禁占道经营,严禁车辆乱停乱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第一百一十六条 大卖场楼梯口严禁堆放货物。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证大卖场每个疏散指示灯完好。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营期间,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一百二十条 每天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进行巡查,保证通道和出口畅通,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维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定期对防火卷帘门和疏散指示灯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六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管-理-员每日对防火重点部位巡查一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区域治安员每小时巡查一遍管辖区域。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卫处处长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市场管-理-员每天在责任区中巡查时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保卫处。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大活动、节假日前由公司组织、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巡查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级检查应认真做好记录,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落实整改措施,发现重大隐患时,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公司。
第一百三十条 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和起火点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大卖场自动消防喷淋报警设施要按有关技术规定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
第十七章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要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营房不得当仓库使用,不得超量储存,限量摆放样品。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严禁在市场内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管-理-员负责大市场内灭火器、消防栓、自动报警、喷淋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一百四十条 区域的当班治安员负责看护、检查本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设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区域当班治安员和消控中心值班员每天对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检查,对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一百四十二条 大卖场消防喷淋、报警设施按技术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专职消防管-理-员负责对消防器材、设施建立档案资料。注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有关情况。
第一百四十四条 消防设施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一百四十五条 使用完好到期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和换药,消防栓等设施按规定周期计划排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专职消防管-理-员每月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第十九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市场内严禁焚烧一切可燃物,禁止使用电炉、煤炉等明火用具。严禁在市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第一百四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经营户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或者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动火人员应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一百四十九条 动火人员向保卫处提交书面报告,附营业执照、经办人、施工负责人、操作人员、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的身份证、操作上岗证复印件,经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动工。
第一百五十条 对未经动火审批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治安员有权暂扣工具,责令其停止违章作业,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达到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一百五十一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施工人员应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专职消防管-理-员、当班中队长、治安员、城-管员、市场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现经营户有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保卫处应派员责令经营户当场改正或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占用、或者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拦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防器材、设施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责任书》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应当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由经营户签收并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保卫处负责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责令经营户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于物业公司和保卫处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物业公司和保卫处负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领导机构报告。
第一百五十九条 存在的隐患和整改情况保卫处落实专人负责记录并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章 日常考核标准
第一百六十条 为提高治安队伍综合素质,强化管理职能,增强员工责任心,实现工作业绩与工作质量相挂钩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特制定保卫处日常考核标准,实施考核评分,每扣1分扣款1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交接-班不列队,每次扣2分;不填写交接记录,每次扣10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交接-班后立即投入市场检查,接-班15分钟后才发现问题的由接-班人负责,每次扣10分;交-班不在岗或未办理交接的,每次扣10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各区域人员因交接不清,造成工作脱节、扯皮等现象,每人每次扣20分;中队长每次扣50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保卫处员工每月请假不准超过2天,请假3天扣10分,4天扣20分,5天或5天以上扣40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执勤时串岗、离岗,每次扣10分;脱岗20分钟内每次扣10分,超过20分钟每次扣20分,超过半小时每次扣50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当班时间喝酒、酗酒后上班,上班时间吃早点,每次扣20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当班时间打盹每次扣10分,睡觉每次扣50分,睡觉月累计达到5次的予以开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岗期间由中队长安排轮流吃饭,未经中队长同意,不准私自离开值班区域,违者扣20分;回家吃饭或拿饭,每次扣50分;白、中班吃饭时间超过半小时,夜班吃饭时间超过十五分钟,每次扣5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执勤人员应注重仪容、仪表,未按规定着装配戴每次扣5分。
第一百七十条 任何时间穿制服在大市场参与或观看麻将、扑克、游戏机、洗头美容等活动,每次扣20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做到文明执勤,与经营户或顾客吵嘴、打架的,每次扣10分-20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工作时间利用对讲机骂人、开玩笑、观看电视、收听录音机每次扣10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执勤时间歇时间超过10分钟,每次扣5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执勤时乱动-乱捣车辆,每次扣20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价赔偿,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上班时间,未经同意私自驾车的,骑摩托车人员未带或系好头盔或开放收音机的每次扣5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执勤中相互闲聊(处理纠纷、闹-事、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每次扣10分;在经营户商铺内闲聊的扣20分;巡逻时打手机聊天,每次扣5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 非当班消、监控室值班人员进入消、监控室内,每次扣5分(除正常工作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上班时间逗留值班室超过5分钟以上(换电池块、拿电筒除外),每次扣5分(除正常工作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将办公室水瓶拿回居住处,每次扣5分。
第一百八十条 各中队轮流安排人员打扫更-衣室和会议室,发现有烟头等明显脏物,每次扣5分,当班中队长、内勤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洗手间水池内乱倒茶叶、饭、菜等杂物,每次扣20分。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办公室电话打私人电话,每次扣10分,有急事的情况下,必须向值班人员讲明原因,由本人在值班室做好记录,值班室人员做好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未向中队长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不参加培训的,每次扣20分,迟到每次扣5分。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队每周例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0分,迟到每次扣5分。
第一百八十五条 凡手机报销的,发现有擅自关机现象,每次扣20分,一个月内达三次以上者,当月手机不予报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建筑材料严禁出大市场,违者每次扣50分,对夜晚客户货物流出大市场的现象未严格检查、登记,每次扣20分。
第一百八十七条 当班时间不能及时查明隐患,须等客商来后才发现有外界人为破坏行为的,接-班人每次扣10分。
第一百八十八条 接警后,当班人员5分钟内未到达现场的、处理问题不果断有意拖延时间或回避的,每次扣10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拒不接受领导安排的突击性工作或消极对待的,每次扣10分;顶撞领导的,每次扣20分,
第一百九十条 对工作安排不力,造成工作脱节的,中队长每次扣50分。中队长未能及时完成或未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每次扣20-50分,每月累计达三次的将撤消中队长职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每次扣10分。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月工作计划未完成,未召开每周中队例会或学习培训未记录的,中队长每次扣10分。
第一百九十三条 工作中弄虚作假、相互包庇;在调查违章违纪人员时,知情者包庇的,每次扣50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一百九十四条 搬弄是非,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或亲属及外人来公司取闹者,每次扣50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一百九十五条 打击报复、循私舞弊、对员工违章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的,中队长每次扣50分,并按违章违纪者的双倍进行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受贿赂的,一经发现立即除名。
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外交往中使用不文明用语,遭受客户非议或投诉者,每次扣10分。遭到客户投诉达5次的,予以开除。
第一百九十八条 遇重大问题不汇报值班室,当班中队长每次扣20分;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导制重大事故发生者,每次扣50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重点防火区域的经营户住宿行为不能及时发现的,每次扣5分。
第二百条 对重点防火区域的经营户动用明火烧饭不能及时发现或管理不力的,每次扣10分。
第二百零一条 对市场内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未进行管理和制止的,每次扣5分。
第二百零二条 对市场内违章搭建的现象,未及时发现、汇报、制止的,每次扣5分。
第二百零三条 对市场内流动摊点乱停乱放现象未进行管理的,每次扣5分。
第二百零四条 对市场内公共设施看护不力,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每次扣10-200分。
第二百零五条 损坏保卫处公共财产的,必须向值班室汇报,自觉按价赔偿,若进行隐瞒,每次扣20分,并按价赔偿。
第二百零六条 消防设施及用水必须落实到人、检查到位,做好记录,若发生火灾,消火栓不出水现象,消防干事每次扣200分,中队长负连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不得向大市场经营户、业主借钱,第一次限两天内还清,两次以上的予以开除。 第二百零八条 违反保卫处基础管理制度的,结合本考核标准处以10-200分的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严重,处以通报批准、警告、降职、撤职、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百一十条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对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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