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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考勤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的考勤、值班制度,强化干部职工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良好的工作秩序。经研究,现就有关规定及措施通知如下:
一、关于强化值班制度
按照《关于强化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涵经贸〔2009〕28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值日人员轮流考勤制度。局办公室要做好每月的考勤值班安排工作,所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值班岗位,不得将值班电话转移到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上,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先行安排好替班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班离岗。未经批准不到班者,按旷工1日处理。
二、关于严肃考勤纪律
(一)考勤时间。每日上班后、下班前15分钟内为考勤时间,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度,在规定时间内(上午8:00~8:15签到,11:45~12:00签退;下午3:00~3:15签到,5:45~6:00签退,逢冬时制提前半小时)进行签到签退,做到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考勤原则。考勤必须由本人签到,不允许代人签到。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到的视为迟到或早退。如有特殊原因,须向带班领导说明理由,未签到又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说明理由的视为旷工。
(三)考勤职责。当日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每天的到岗情况,15分钟签到时间结束后,应及时收回签到簿,交由带班领导保管;带班领导负责核实考勤和抽查,要不定期对局上下班情况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次。办公室对考勤工作负总责,须做好监督工作,如发现未按时收回签到簿的,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各过失记录一次,一个月内累计过失记录2次的,当月扣发工资200元;一年内累计过失记录超4次以上的,予以警告处理并上墙通报,另扣发当年度第十二个月工资的20%。
(四)处罚措施。局办公室每月对全局的考勤汇总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和检举。
1、无故迟到或者早退二次者扣除其本人月发放的工资报酬总额的三十分之一,以此类推;
2、月度内累计迟到、早退三次(含)以上者视为旷工一次,无故旷工一次者扣除其本人月发放的工资报酬总额的十分之一,以此类推;
3、凡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被区效能办发现者扣除其本人月发放的工资报酬总额的20%,并上墙通报以示警告;
4、节日值班时脱岗,加倍处罚。
三、关于规范请销假手续
(一)请销假原则。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的通知》(涵经贸〔2007〕110号)及《关于强化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涵经贸〔2009〕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全体干部职工一律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有事不请假或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二)相关待遇
1、凡请病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实发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为长期病假,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实发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计发。
2、凡请事假,须先从年休假中予以扣除。扣除年休假后,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从第6天起,按天扣发其本人月发放的工资报酬总额的三十分之一;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按天扣发其本人月发放的工资报酬总额十五分之一;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的,从第16天起,按天扣发其本人月发放的工资报酬总额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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