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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用工制度

时间:2022-05-11 16:02:31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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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用工制度

劳动人事用工管理制度

人事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与三级管理体制相适应并能充分调动征管人员积极性的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和统一、精简、高效并充满生机活力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收费站招聘员工严格执行省交通厅核定的人员控制数,实行定员、定岗、定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员竞聘上岗。严格聘用标准,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相同条件下原收费站员工优先,并实行合同管理。定期考核,建立末位淘汰制。

第三条站长、书记选聘按照“任人唯贤,优胜劣汰”的原则,凡具备聘用资格的,由个人申报或上级组织推荐,市交通局考核、聘用,副站长由处机关考核聘用,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四条 收费站员工聘用

(一)员工应聘收费站职位时,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二)员工应聘收费站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

(三)收费站招聘员工必须按市交通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站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五)收费站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在收费站的工作年限。

(六)收费站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定,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由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签证。

(七)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收费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效公章,经劳动部门鉴证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站可以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纪违规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本规范规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收费站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收费站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政策性调整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收费站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收费站。员工自动离职,属于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收费站可解除与当事人的劳动合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收费站依法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条依据各岗位要求、表现,在改革的同时,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质多得的原则,提高收费人员爱岗敬业的积极性。

收费人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

(一)基础工资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岗位工资根据各岗位职责、岗位系数,区别情况确定标准。

(三)绩效工资根据收费完成进度和超收奖励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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