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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报销标准
根据《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梁河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和会议费开支标准规定的通知》(梁政发[2013]26号文件精神,现将符合我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会议开支标准摘录如下:
出差住宿费包干标准: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采取定额包干,节约归已超支不补的办法具体标准为:
1.到特区(指深圳、珠海、夏门、汕头,海南省)为55元。
2.省外为35元。
3.州外省内及潞西、畹町、瑞丽为25元。
4.州内各县为20元
(二)、属于下列情况不实行住宿费包干办法,住宿费在相应标准范围内,凭单报销,超过部份自理。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投入工作期间。
2.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各种训练班在会期或训期。
3.经组织部门保养或推荐参加各类函授学习,到达函授地点学习、考试期间。
4.经批准安排的各类非因公负伤的疗(休)养人员疗(休)养期间。
5.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在出差期间绕道探亲的,探亲期间,专程探亲的行程中,均不实行住宿费包干。
6.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出就医者。
7.财政部门认为不宜实行包干的其它事项。
(三)、工作人员到县外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返回原单位所在地当天及乘火车已享受规定补助的,不再计发住宿费。
(四)、下列人员不属差旅费开支范围,一切费用自理:
1.不符合规定的探亲、访友人员。
2.应邀以个人名义参加各种校友会、同学会、联宜会、县庆、校庆等人员。
3.未经批准并以个人名义参加各种群众性组织,团体自行召开的各类会议和集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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