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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人事代理材料
、收集对象:
对人事档案委托本中心管理的人员,在代理期间形成的人事材料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2、收集范围:
(1)履历材料:履历表及其它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材料;
(4)考察、考核、鉴定材料: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挂职锻炼考核 (5)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学历学位、培训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成教类教育学籍材料、授 (7)职业资格、职称材料:职业资格、教师资格认定及职称评聘登记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8)反映科研学术水平材料:科研工作表现材料、业绩、科研成果等;
(9)政审材料:入党、入团、入学、参军、提干、出国等形成政治审查材料;
(10)更改(认定)材料:更改姓名、民族、籍贯、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及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11)入党入团材料:入党入团志愿书,申请书,转正材料以及退-党、退团材料,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材料,参加民-主党派的材料等;
(12)奖励材料:创造发明奖励材料,组织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审批表,嘉奖、通报表扬材料;
(13)处分材料:违反党纪、政纪、国法所受的党内外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平反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查材料等;
(14)招录、任免、工资等审批材料:招工录用、任免、工资调整、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
(15)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鉴定材料及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16)其他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等代表会形成的材料,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人事争议仲裁等材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注: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3)12号)文件及组织部转发中组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文件精神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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