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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加班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教师法》及《自治区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就教职工加班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加班原则
1、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及工作计划,充分利用上班时间,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各项任务的尽量不要安排加班,保证教职工的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利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方可安排教职工加班。
2、因教学、科研、后勤、党政管理等特殊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学院原则上不报支此类加班费,各部门要安排好延长工作时间教职工的补休。
3、确因工作岗位需要和编制紧必须利用职工休假日时间加班的部门,需事先经部门领导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严格控制加班的人数和次数。
4、寒暑假期间的加班,各部门要严格控制。确需在寒暑假加班的教职工,要事先周密安排,做出计划,说明完成任务的工作量、加班时间和人数。分别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5、教职工在休息日和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公益性的劳动和活动不能视为加班。
二、加班范围
(一)平时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 42 条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组织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公共设施等发生故障,影响学院正常工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3、为了完成突发性和临时性工作任务,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仍需继续延长工作时间工作者;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加班的职工,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安排补休。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计发加班费。
(二)国家法定假日加班
确因工作需要在国家法定假日加班的,学校依照《劳动法》第 44 条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三)寒暑假和休息日加班
1、在寒暑假和休息日期间,教学、管理人员从事的本岗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含组织、参加专业学术会议、因公出差等),均不能计为加班;
2、其他部门在确保完成岗位规定的职责前提下,在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首先考虑补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补休者,可申报加班。
三、值班的范围及标准
1、根据上级要求和因教学、科研、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和岗位需要,必须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安排值班的岗位,可按规定采用补休的办法安排有关人员值班。 必须昼夜值班的岗位,由部门申报后,报院领导审批后确定。
2、经批准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值班的教职工,确因工作岗位及编制原因不能倒班或轮休的,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可给予加班补助费。
3、休息日和节假日值班,要遵守值班时间并要严格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4、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期间安排干部值班,不属加班范畴。
四、加班补助费标准
1、经批准在休息日和寒暑假加班,又确因岗位及编制原因不能安排补休的教职工,经批准,每人每天可给予加班补助费 20 元。
2、法定的节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五一”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 “十一”三天、古尔邦节、肉孜节节日期间按规定过这些节日的劳动者)必须加班,经批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后勤水电暖工人值班费为每周40元,值班期间发生的加班不再另计加班费。
五、申报加班及加班费用发放程序
1、各部门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说明加班事由和不能安排补休的原因及加班时间、天数,并附加班人员名单。
2、各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处。
3、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请院长审批。
4、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通知加班部门执行。
5、加班工作完成后,加班部门向组织人事处报加班考勤表。
6、由组织人事处造表通知计财处发放加班工资。
7、如遇突发或特殊情况未按报批程序呈报加班的,应在加班完成后的三天内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六、本规定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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