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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国家公务员程序
辞退的条件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辞退公务员的权利;辞退的程序则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如何履行这一权利所做出的程序性规定。
(一)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确定辞退条件是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关键环节之一。如何确定辞退条件,不仅关系到公务员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实施。如果条件定得过窄,许多该辞退的人就无法辞退,辞退制度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而定得过宽,涉及范围过大,也不利于辞退制度的推行。因此,我国公务员辞退条件的制订,必须立足我国国情,认真总结以往我国推行辞退制度所取得的经验,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尽可能做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做到宽严适度。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根据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通过考核对公务员平时及一年来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做出评价。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是在总结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公务员一年来的各个方面做出较为全面的总结,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就说明该公务员不能很好地履行公务员的义务,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不适合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行政机关可依此辞退该公务员。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适当安排的。对这一情形,应该严格把握,要通过考核、考察加以确定。这里的考核主要是结合任职条件进行,要从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思想品质、身份条件等多方面衡量其是否胜任本职工作,当然也要参考其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结果。对不胜任工作的,组织上要考虑调整安排该公务员到其他适合的岗位上任职。如果该公务员拒绝安排,可以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辞退。需要强调的是,认定一个公务员不胜任现任工作,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不能片面听取少数人的意见,而要在全面充分地了解该公务员的表现,进行认真客观的考核后,才能做出处理。许多国家都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作为辞退公务员的一个条件,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如果公务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无法安排新工作的,可以辞退,但同时也规定做出辞退决定前,必须向公务员本人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务员委员会的同意。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机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机构改革必然要涉及到单位的调整、合并、撤销或缩减人员编制员额等。职能的调整,机构的撤并,自然要对原有的人员进行相应裁减、分流等,这无论是我国还是外国都属正常的事情。除此之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也会对个别机构进行调整。由于这些调整,导致对部分公务员要进行重新安排,甚至分流到行政机关之外。为此,一方面国家要做出妥善合理的安排,切实维护好公务员的权益;另一方面,公务员也要从大局出发,服从安排。对拒绝合理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以辞退。当然,这种调整应尽量在公务员系统内进行,以促进公务员队伍协调稳定地发展。在这方面虽然许多国家都作了类似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辞退拒绝合理安排的公务员,但同时也对“合理的安排”作了限定,如西班牙《公务员法》规定,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公务员需要重新安排的,必须首先在公务员系统内进行,对确需调整到公务员系统外的,应事先征得公务员本人同意,并在经济上予以补偿。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适宜开除的。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为保证其有效地执行公务,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公务员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公务员的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的纪律,经过多次批评教育仍无效,但又达不到开除处分的,可以通过辞退,让其离开公务员队伍,以维护公务员的形象,保持公务员队伍的高效、廉洁。
此外,从保护公务员合法权益出发,特别是从保护女性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伤病、致残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对辞退也要作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也是国际惯例。美国、意大利、法国、新加坡等国有关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在女性公务员怀孕期间、公务员住院治疗期间,以及公务员因公致残时,不得援引辞退条款。我国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等三种情形不得辞退,以切实维护妇女、伤残病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体现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公正性。
(二)公务员辞退的程序
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辞退公务员的权利,充分发挥辞退制度的作用,公务员辞退的程序应遵循两个原则:要保证辞退权利得以顺利实施;要防止辞退权利滥用,损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基于这两个原则,辞退公务员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拟辞退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建议
辞退公务员只能由该公务员所在的单位提出,其他个人和单位都无权提出,而且必须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说明辞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
2.由任免机关进行审核
所谓任免机关是指有权任免被辞退公务员的机关。任免机关接到材料后要认真地审核,特别是对辞退的事由是否充分、事实是否属实、运用法律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要进行审核,提出明确意见。符合条件、程序的,予以批准;事实材料不准确、运用法律不当的,予以退回;发现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任免机关批准同意后,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辞退公务员关系到公务员的身份保障,要让公务员获知被辞退的理由和事实。被辞退的公务员如果认为理由不充分,事实有出入,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任免机关还要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属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还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样可以进一步保证辞退权的正确行使,更好地维护辞退制度的严肃性、公正性。
此外,被辞退的公务员离职前必须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还须接受财务审计,确保有关工作能顺利地移交、衔接,保持国家行政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务员辞退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辞退公务员同公务员辞职一样,也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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