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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发放的制度
十一”黄金周转眼就过去了,对于节假日仍奋战在工作岗位的加班族来说,加班工资能否按政策发放是他们关注的问题。
节日加班费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一个引起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
劳动是光荣的,但劳动者休假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加班费就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有序补充。在加班费政策执行越来越不乐观的情况下,作为代表国家贯彻执行《劳动法》的劳动社保部门应该主动作为,积极亮-剑,组织工作组对辖区单位和企业贯彻执行国庆加班政策的情况进行暗访和检查,对那些落实不到位或执行政策时打折扣的单位或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罚。如果每一次都是节前发发文件,节后说说数目,然后不了了之,那不仅会让《劳动法》受伤,也会让节假日坚守工作一线的劳动者伤心,这对他们是极不公平的。
深入贯彻落实《劳动法》,让加班费发放成刚性制度,这既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也是让劳动用工市场步入良性轨道的必备措施。如果仅仅依靠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网上发点匿名牢骚,长此下去,国家有关加班费发放的政策会成一纸空文。
根据新的预算管理办法及经费划拨方案,以学院自主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的为目的,现对加班费的管理办法和发放程序做以下调整:
一、各院系在预算经费内发放本单位人员的加班费可免去人事处的审批程序,直接报财务处审核发放;各行政职能部门、教辅部门的加班费发放仍须报人事处审批。
二、各院系申报发放加班费,除了正常的财务手续齐备外,还须填报《加班费发放情况说明表》(详见附表),详细填写加班的时间、加班任务及内容、加班成效等情况,并由安排加班任务的主管领导和学院负责领导审批认可。
三、各单位须在每月十五日之前将本月申报发放加班费的有关资料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连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划入个人工资账户、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加班费的发放标准仍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资与津贴管理暂行办法》【师(珠)校发『2005』9号】的相关规定;各院系的加班费在本单位的可支配经费内开支,并纳入本单位的人员经费预算;加班费的总额应控制在当年人员工资总额的5%以内。
五、各单位安排人员工作岗位,在注重效率的同时,要充分保证教职工的休息时间,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在加班费的核定上,要将工作时间与工作效率相结合考察,以鼓励工作积极性为目的,兼顾公平原则和经济原则。
六、严禁假借加班费的名义发放其他奖金、津贴、节日补助及福利。一经查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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