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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仲裁院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由市编办批准成立,是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实体机构,系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一、部门职能
(一)立案庭:
1、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申请;
2、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报批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安排具体的开庭时间、地点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做好庭前准备;
4、送达调解仲裁文书;
5、依据办案规则处理其它事务性工作;
6、接待当事人对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各项程序性问题的咨询。
(二)调解庭
1、对于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进入先行调解程序;
2、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协调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3、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制作法律文书,及时送达。
(三)仲裁庭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开庭审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做好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3、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4、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5、宣传人力社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6、做好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工作。
二、管辖范围
1、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和跨省市的劳动人事争议;
2、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企业除外);
3、坐落在市内六区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4、境外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5、外籍员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6、银行业和保险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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