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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调配的报告
关于改革毕业生调配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以来,我省高等院校和一些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调配工作实行了一些改革,主要是:在坚持计划分配前提下,通过供需见面,制定调配计划;调配名单审批权下放,实行“三榜公布”,“一次性派遣”和“积分法”等办法;协调学校、用人部门和毕业生三方面的关系,互相制约,互相促进,共同做好毕业生调配工作。实践证明,这些改革是成功的。一九八五年起将继续施行,并做好进一步的改革。
一、减少中间环节,疏通分配渠道,实行一次性派遣。具体做法是:
1.毕业生正式分配前,根据省的分配计划,地(市)人事局、教育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派人向学校介绍本地(市)、本系统需要人才情况,与学校协商、认真地进行“供需见面”。做好分配给本地(市)、本系统的毕业生的安排工作。
2.分配给中央部委和省直部、委、办、厅(局)总公司的毕业生,由学校直接派遣到所属单位报到。
3.分配给地、(市)的毕业生,学校可以直接派遣到用人单位报到,也可以派遣到县(市)人事局报到。师范类毕业生派遣到县(市)教育局报到;地(市)教育局所属单位,可派到地(市)教育局报到。
4.毕业生凭报到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迁入手续。
二、实行积分法。
1.根据毕业生在学期间德、智、体考核情况,按百分制评分,排出名次,作为量才分配的根据。
2.确定调配名单时,学校按照省调配主管部门批准的调配计划,根据毕业生实际情况,量才分配,把优秀人才分配给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设计和国家重点建设单位。
3.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别优秀的毕业生(按专业,人数控制在百分之三以内),允许在调配计划范围内,有指导地选择工作单位。
三、结业生不包分配工作。
1.本省学校的结业生和省外学校派回来的结业生,不包分配工作,让其自谋职业。户粮迁回原籍或家庭所在地,档案由县(区)人事局保存。
2.用人部门可以考核聘用,户口允许迁入工作所在地。
3.新参加工作的工资待遇,比相同学历毕业生的工资待遇低一级。从第二年起,按其德才情况,确定工资待遇。
4.经学校补考及格并补发了毕业文凭的,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考核,继续聘用或录用。
四、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的处理办法。
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应按国务院国发[2013142号文件规定,超过三个月仍不去报到的,取消其毕业生分配资格,五年以内,任何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录用,集体所有制单位和独资、合资企业、乡镇企业及专业户等聘用,应按省政府闽政[2013]综字135号文件规定付还培训费。
五、根据闽委[2013]13号文件精神,从一九八五年开始,分配党政机关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应按他们所学的专业,先分别分配到工矿企业、农村和对口的基层单位工作两三年,让他们接触工农群众,参加生产劳动,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开阔知识面,增长才干,提高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然后,再把那些表现好,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才调到领导机关工作。没有到基层锻炼过的大学毕业生,也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锻炼。
六、实行服务期限办法。
1.国家按照四化建设需要和学用一致原则,制订分配计划,毕业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分配,在国家分配的岗位见习一年,转正定级后,连续工作满五年方可允许合理流动。
2.毕业生六年服务期满,可以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也可以在所属地(市)范围,根据学用一致原则,按照合理的流向,进行合理的流动。为了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分配到教育系统的毕业生,允许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合理流动。
3.一九七七年恢复高考统招制度以来,已经分配工作的历届毕业生,从文件公布之日起,继续工作期满五年,可以适用本办法。
七、支援山区、海岛、少数民族艰苦地区建设。
每年分配一部分大、中专毕业生支援山区、海岛和少数民族艰苦地区建设,不得中途截留或减派。来自这些地区的毕业生,除录取研究生和专业不对口及特殊需要以外,原则上应该分配回原地区工作。不能分配回去者,应报省人事局批准(师范类报省教育厅批准)。属于定向生,一律分配回原定向地区(市)、县。
八、从今年起全省高等院校毕业生调配工作继续实行“供需见面”、“调配名单审批权下放”和“三榜公布”的做法。
九、全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调配工作,仍按原体制进行,调配中的有关事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若无不妥,请批转全省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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