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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法

时间:2022-05-10 09:25:22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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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一部分 审查仲裁申请书

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法

仲裁申请书格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一、对仲裁申请的形式审查

(一)仲裁申请书是否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申请人基本材料的审查

依据:山东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讨论稿)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参考样式》之申请仲裁须知: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查询);(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形式审查的处理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二、对当事人资格的审查

(一)对劳动者资格的审查

原则上凡是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且在受理阶段对劳动者是否能提供证据不做要求。

有关特殊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主要是患精神病职工),由其本人作为申请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在仲裁申请书上签名)。(2)死亡职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实践中其遗产继承人可以参加劳动争议的处理,以遗产继承人本人的名义;无继承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参加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按遗产继承人顺序确定合格的申请人,如兄弟不能代替妻子、子女;同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列多少没有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如子女)的定期待遇应列享受人为申请人。

有关根据劳动者的身份直接决定不受理的规定主要有:

1、已退休人员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依据:鲁高法【2013】84号第15条: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2)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4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2、在校学生(含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2013]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鲁高法【2013】84号第15条: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1)在校学生因履行与用工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就业协议而发生的争议。

3、个人雇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6号)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4、公务员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2013]309号)第4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指令安置军队人员。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劳社[2013]4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诉处理:2、通过政府行政指令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等人员,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未经批准就业的境外人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鲁劳发[2013]147号)2条: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未经批准来我省就业,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鲁高法【2013】84号第14条:下列争议,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1)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2)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

7、童工。依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例外:《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9号)第九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用人单位资格的审查

1、应立案受理的用人单位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其中用人单位主要包括: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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