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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加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的加班管理,旨在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公司对加班管理的严格化、规范化、透明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加班原则
第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在8小时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第四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在8小时的工作时间内未完成规定的本职工作,而导致加班,其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才予批准。
第五条 加班时间限制: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
第六条 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七条 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第三章 加班的种类
第八条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外的延长。
第九条 公休日的加班:每周周六、周日的加班。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加班:全年规定的十一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法定节假日加班。
第三章 加班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的当天下午六点前,将经过部门经理批准的《员工加班申请单》(附件一)(紧急情况除外)交到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 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六点前,将经过部门经理批准的《员工加班申请单》(附件一)(紧急情况除外)交到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 员工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加班申请单,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 每月人力资源部统计加班情况。
第四章 加班费用计算
第十五条 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需安排员工补休,不另行支付其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员工在公休日工作的,需按月支付不低于日工资100%的工资报酬。
第六章 补休
第十七条 员工补休应履行逐级审批手续,事前填写《补休申请表》(附件二),并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
2、 员工补休审批权限
情况
审批
请假天数
第十八条 补休时数按实际加班时数换同等时数计算,连续补休时数最多不超过三天。
第十九条 补休时间以六个月为最小单位。
第七章 加班餐费及加班交通费
第二十条 加班餐费
1、员工在工作日加班至晚八点以后,可报销15元工作餐费。
2、员工在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超过10小时,可报销30元工作餐费;不满10小时,可报销15元工作餐费
3、员工报销需提供有效票据,并于每月10日及25日到财务部进行报销,报销单需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 加班交通费
1、员工无论工作日、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至晚九点以后,打车费采取实报实销。
2、员工报销需提供有效票据,并于每月10日及25日到财务部进行报销手续,报销单需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签字认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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