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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制度工作日加班工资

时间:2022-05-09 17:22:25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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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制度工作日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提到了两个的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月计薪天数)。由于“制度计薪日”这一新概念的提出,使我以前所写的关于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的文章出现了误差。因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下发的这个文件,重新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超制度工作日加班工资

对于“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这两个概念,有关劳动法专家是这样解释的:“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用于日工资、加班工资计算等方面。为什么国家有关部门要划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而不是按照以前的做法采取一个标准呢?如果按照先前的规定,月平均工作天数与月计薪天数是一致的,即(365天-104天-11天)÷12=20.83天/月。而实行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11天)÷12=20.83天/月;“制度计薪日”:(365天-104天)÷12=21.75天/月。这两个概念如果用一个比较简明扼要说法加以区别或是解释,就是“制度工作日”明确了只要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83天就认定为加班(实行日工或小时工的进行换算后以次类推);而“制度计薪日”则完全是为了计算加班工资和日工资的。这样具体区分的好处是,不论今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何变化,加班工资在计算上都不会有变化。

我在通信企业基层单位从事了十几年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当时因国家规定的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0天,而且也没有提出“制度计薪日”这一概念和要求,所以计算员工加班工资时所依据的月平均工作日是:(365天-104天-10天)÷12=20.92天/月。而本企业规定,计算员工加班工资的基数是该员工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不包括各项补贴、津贴以及绩效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收入。如果现在企业仍按照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为计算基数的话,那么员工的加班工资将会比以前略有降低。

举例说明:某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为2900元(其中岗位工资为880元),国庆节法定三天假期全部加班,按照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为300%(双休日加班工资应为200%或协商倒休)。如按照以岗位工资为基数并以20.92天来计算,该员工这三天的加班工资为:880÷20.92×3×3=378.59元。如仍以岗位工资为基数但以21.75天来计算,该员工这三天的加班工资为:880÷21.75×3×3=364.14元。按照新规定,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比以前减少了14.15元。

严格地说,企业按照员工的岗位工资为计算基数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规的。国家规定的计算基数是该员工当月总的工资性收入,而不是总的工资收入中的一项。这么多年来,企业按照岗位工资为计算基数使员工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说是侵害了员工的利益。我们还是以某员工当月工资性收入为2900元,国庆节法定三天节假日加班为例来说明:

按照企业规定的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来计算:

880÷21.75×3×3=364.14元

按照国家规定的以当月工资性收入为基数来计算:

2900÷21.75×3×3=1200元

相比之下员工少收入83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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