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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辞退 赔偿
首先,公司以你不能胜任该职位的理由不充分,不能胜任的话则公司有义务再培训,如再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或调动岗位也还是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公司才有合理的理由对你进行辞退处理,这是劳动法第四十条中有规定的!好了,先不谈这个,就算公司以这理由辞退你,那么也该依法提前一个月正式书面通知你才对,而且必需在多付1个月正常工资的前提下,那么就算公司依法辞退的话,你的应得的赔偿也至少应该是5个月的补偿金而不是4个月!至于2008年8月22日至2009年5月5日的这段期间经济赔偿,其实公司支付的这5个月的违约金额赔偿就是对此作出的,否则公司也就不存在违法或违约的说法了!
其次,公司如没有在觉得你不能胜任该职位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工作或者对你安排培训的前提下将你辞退显然是非法的,因此不能完全根据第劳动法的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七条来进行处理,还得按照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赔偿才对,具体你可咨询下资深律师,也可参考下以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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