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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5天;领班、组长、主管应于辞职前至少30天;部门经理应于辞职前至少45天,向公司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表现良好的员工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经理应在员工递交辞职书一周内找其谈话,了解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并探讨改善其工作方法、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依据审批权限签署审批。
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行政人事部核算工资,在公司统一出帐日(5号—8号)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八条、员工辞职时,部门经理必须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2、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4、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员工辞职时,行政人事部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第十条、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十一条、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公司的项目资料;
3、公司的办公用品;
4、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二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转调社会关系,出具离职证明。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代理交接必须要有本人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六条、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3、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离职审批权限:
1、员工,领班、组长建议,厂部生产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
2、领班、组长,厂部生产部经理助理建议,厂部生产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3、生产助理,厂部生产部经理建议,厂部厂长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4、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建议,行政人事部经理初核,总经理审核;
5、厂部(工程部、采购部、品管部、仓库)员工,由单位主管建议,厂部厂长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6、厂部(工程部、采购部、品管部、仓库)主管,由厂长建议,行政人事部经理初核,总经理审核;
7、办公室职能部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业务部、研发部)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8、办公室职能部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业务部、研发部)经理,由行政人事部经理初核,总经理审核。
第十九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6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来的规章、制度、规定、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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