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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时间:2022-05-09 17:05:03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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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凡持有合法证件的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摘抄和复制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

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二)凡借阅利用属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需查阅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者,必须经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记录人或档案工作人员代查;查阅利用的档案涉及到档案形成部门和个人规定限制的,需经档案形成部门和个人同意;涉及技术保密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和本人同意,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校领导批准。

(三)查阅档案原则上在本馆进行,阅后立即归还,确因工作需要借出利用的,需办理借阅手续。

(四)需借出利用的档案必须有专人保管,不得丢失、涂改、抽页、折拆、划线、圈注、翻印和转借他人,违者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期间停止借阅档案。

(五)借阅、查阅档案者,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六)需要复制档案的,必须由本馆人员办理,复印件、摘抄件须经核对加盖档案馆印章后方可有效。

(七)借阅档案人员如调离本校或离退休时,应将所借档案全部归还,经档案馆签字盖章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离校或离退休手续。

(八)档案工作人员在接受借阅后归还的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现缺页和损坏,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追究借阅者责任,按规定处理。

(九)校外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十)离退休人员不得借阅科技保密档案,确因需要查阅者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收费。

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遵照既便于利用又确保安全的原则。现就查借阅人事档案做出如下规定:

(一)查阅范围

1 凡因考察、任免、调动、审干、入党、入团、出国审查和甄别历史案件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可以提供人事档案。

2 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而本人不便口述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情况,必须从其档案中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提供人事档案的有关部分。

3 公安、保卫部门因业务需要,了解有关人员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

4 凡因编写党史资料、人物传记、地方史志、革命根据地斗争史、军史、工运史、学运史等需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和社会实践情况,一般可直接找当事人调查了解,如当事人不便口述的,可提供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

5 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等政审,不得查阅干部本人的档案,应由档案馆根据需要出具证明。

(二)查阅手续

1 查阅人事档案必须办理查阅手续,填写“查阅、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党总支批准盖章后方可查阅。

2 外单位查阅干部档案,需持县以上党组织单位填写的“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审批表”应由查阅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组织干部部门盖章,到学校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

(三)注意事项

1 各单位派出查阅档案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的党员干部。

2 查阅、借阅档案人员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折叠、抽换和损坏,未经组织、人事和档案馆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摘录、复制。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

3 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使用,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需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审批表”上签字,须注明原因、借用期限,用毕立即归还。借档人员途中决不允许携带档案到公共场所,借档人应对档案妥善保管,不准转借,不准给无关人员翻阅。

4 任何人不准查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需查阅正、副教授和中层干部档案时,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总支组织委员亲自查阅。

5 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在登记簿上登记其档案材料的名称、查阅内容及归还时间并签名。

6 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违者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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