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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资制度改革
今年起,山西省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开始发放绩效工资。记者7月20日从省政府获悉,相关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根据意见,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xx-x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根据意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个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将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今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将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规范的分配程序,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分配。
对义务教育学校在职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山西省还对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离退休人员适当发放生活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学校绩效工资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将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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