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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我厅机关的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工作人员”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及合同制工人。
第二章 年休假
第三条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者,每年可休年休假(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5天;
第四条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休年休假7天;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年休假10天;
第六条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年休假14天。
第七条
当年已休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的,仍可休年休假。
第八条
当年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请哺乳假累计超过4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不再安排年休假。
第九条
当年已休探亲假者,不再安排年休假。若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改休探亲假并补足假期,但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原因,当年难以安排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内,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下同)、福利照发。
第三章 事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每天扣出勤补贴3元、伙食补贴7元。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该项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地区差五项之和。执行非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该项指固定工资部分加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下同)的80%计发。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超过天数的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发每年发放的1_3个月的基本工资额奖金。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请事假去香港、澳门、台湾或出国,由所在处(室)、单位领导提出意见,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和厅分管领导审批。去港、澳、台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本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探亲假
第十八条
探亲假是指与配偶或父母住地相隔80公里以上的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假期。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含双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为30天。
第二十条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原因,当年难以安排假期,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第二十一条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可选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20天。若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且其父母或公婆、岳父母均住在异地,可在每四年一次的探父母假期中选择探父母或探公婆、岳父母。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探亲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批给路程假。探亲假一次使用,不分期使用。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探亲假期内,全部工资、福利照发。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报销探亲路费,需到人事教育处审核。
根据财务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已婚工作人员符合第21条规定,探望父母或探望公婆、岳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第五章 婚假
第二十五条
婚假原则上应在结婚当年休假,不能跨年度。
工作人员依法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5天。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婚假期间全部工资、福利照发。
第六章 产假
第二十七条
女工作人员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休产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者增加产假30天。已领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5天。实行晚育者(女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八条
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意见,给予15_30天产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二十九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全部工资、福利照发。
第三十条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哺乳假
第三十一条
哺乳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经批准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至婴儿一周岁的假期(含双休日和法定节日)。
第三十二条
不请哺乳假的工作人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天给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时间为30分钟。
第三十三条
请哺乳假的工作人员,发放75%的本人基本工资。
第三十四条
请哺乳假超过半个月的,不发当月伙食补贴,奖金按75%发放,出勤补贴(3元/天)按实际出勤天数计扣。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请哺乳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发每年发放的1_3个月的基本工资额奖金(以请哺乳假单为准)。
第八章 看护假
第三十六条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工作人员,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0天看护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日)。
第三十七条
看护假期间全部工资、福利照发。
第三十八条
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第九章 病假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日)一天以上(含一天),须有指定医院(急诊除外)的证明。不需就医的,本人应说明情况,由所在处室领导审批。月终,将有关证明附在《请假单》后交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一天扣出勤补贴3元,伙食补贴3元。住院或患绝症者,伙食补贴照发。
第四十一条
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请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含十年),基本工资照发。
请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0%计发;工作年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90%计发。
执行非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请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和活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含十年),基本工资照发。
请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和活工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和活工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固定工资和活工资90%计发。
执行职级工资制和执行非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或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不发每年发放的1-3个月的基本工资额奖金。
第十章 丧假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或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给丧假(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日)5天。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的亲兄弟姐妹死亡时可给予丧假1天。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丧假期间全部工资、福利照发。
第十一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六条
需要接送入托(幼儿园、托儿所)子女的工作人员(夫妻在本厅工作的只限一方),子女全托的每星期一上午可推迟半小时上班,星期五下午可提前半小时下班;子女日托的每天给予20分钟照顾。
第四十七条
新调入的工作人员在当月15日之后上班的,工资按《工资介绍信》注明的时间发放,当月补贴发一半。
以上人员的出勤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新录用、招收的工作人员,在当月15日之前正式上班的,发全月工资和当月补贴;在当月15日之后正式上班的,工资发半个月,当月补贴发一半。
第四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计算工作人员日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第十二章 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需填写《请假单》。年休假、事假、病假,科级以下干部由处(室)领导审批,处级干部由厅分管领导审批。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丧假,科级以下干部由处(室)领导提出意见,由人事处审批,处级干部由人事处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单》月终交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章 考勤员职责
第五十条
考勤员由各处室内勤人员担任。
第五十一条
考勤员应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本规定,每天如实登记《考勤登记表》,月终,应认真核对本处室的出、缺勤情况,填写《考勤汇总表》,并附上《请假单》交本处室领导审核签名后,送人事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考勤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考勤员,经调查核实后,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直属单位。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xx-xx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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