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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时间:2022-11-24 21:01:52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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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干部品德、才干、功过奖惩的个人材料,是对干部个人经历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记录。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是怎么样实行的呢?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组织部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其他如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一律不予提供查阅。

  2.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他人。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在案卷内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任意增删,未经同意不得复制。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3.外省市欲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如干部人事档案部分内容能反映被了解人的情况,则提供该有关部分。

  4. 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也应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对其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对摘录复制的材料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5.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或指定地方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用,查档单位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阅,期限(两周)归还。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二.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制度

  1.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规定,及时将全面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收集归档,充实档案内容;

  2.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往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三.干部人事档案鉴别归档制度

  1. 归档的材料必须是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2. 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3.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应是(19*26.5厘米)规格的办公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4. 对归档材料应逐份登记,履行交接手续,并于一个月内归入档案内,每年装订入卷一次。

  四.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 建立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登记簿,凡进出档案须严格手续,逐一登记。

  2.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本人携带,对本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3.转出档案必须完整齐全,按规定认真的整理并装订成卷,不得扣留部分材料或分批转出,凡整理中剔除的'待销毁材料不得随干部人事档案同时转递。

  4.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填写中共上海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以机密件寄出。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接交双方签字盖章。

  5.档案管理部门对外单位转入的档案,要认真清点,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加盖公章后及时退回寄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档案转出单位应涵、电催问,以防丢失。

  6.档案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干部调配、任免单位(部门)配合,使干部人事档案随着人员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而及时转递。

  五.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 档案存放要排列有序,便于查找,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半年或一年将库房内干部人事档案与干部人事档案名册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凡人员调动、职务变更,应及时登记。

  3.每年末,对库房内档案进行统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有序。

  六.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性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不得在口头上、通讯中泄露档案内容和其他有关机密事项。

  2.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保持清洁、安静,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六防”设施落实情况,保证档案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3.对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应在干部人事档案名册上逐个进行登记。死亡人员档案分开保管。

  4.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

  5.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6.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7.档案材料不得擅自转移、分散、销毁和丢失。

  8.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需粉碎处理。

  七.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1.凡干部任免或接到“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后”,应按规定将干部人事档案正本(或副本)及时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的主管(或协管)部门;

  2.送交档案时,应检查核对材料与目录,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凡是干部人事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要补充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送交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经过整理,对不合格的,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整理,限期报送。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档案材料后要逐一登记,并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5. 对送交的档案、档案材料,要按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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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委会系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人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干部、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第三条 劳动人事处负责统一管理管委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以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人事经理、财务经理)的档案;所属企业其他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由各企业人事部门管理。严禁私自保存档案。

  第四条 干部职工辞职、退职、被辞退、被除名等,其档案原则上转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五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由劳动人事处处长指定专人保管。

  第六条 干部职工出国不归、失踪、死亡后,其档案由劳动人事处封存。

  第三章 人事档案收集、鉴别和归档

  第七条 人事档案要注意收集有关干部职工在工作学习中形成的反映其德、能、勤、绩的材料,并及时归档,不断充实档案内容。收集归档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干部职工调配(复转军人安置)、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如干部履历表、履历书、职工登记表等)、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等)、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和军队复转军人审批表;

  (二)录用和聘用干部职工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职工合同书、政审(考核)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等;

  (三)办理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四)参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等会议形成的代表登记表及当选为委员的简历、政绩材料;

  (五)办理干部职工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登记表、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的批复材料;

  (六)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职工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登记表、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材料;

  (七)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职务(职称)审批表;

  (八)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国籍、加入党派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九)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材料;

  (十)干部、职工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十一)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十二)组织上布置填写的履历、自传、组织鉴定、自我鉴定等材料;

  (十三)纪律检查、监察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记过材料、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

  (十四)干部职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重大有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十五)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十六)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 对于搜集的材料,必须进行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且系原件(复印件不得为凭);

  (二)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三)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须经本人见面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出国(境)和返回的时间及出国(境)的目的;

  (四)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且须用钢笔(或毛笔)和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九条 归档材料的收集方法和程序:

  (一)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负责按要求把应归档的材料送劳动人事处归档,所属企业送本企业人事部门归档。

  (二) 劳动人事处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来源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三) 劳动人事处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送有关材料或补办有关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办理。

  (四) 劳动人事处应根据干部职工的人事任免、工资变动通知,及时将其职务变动和工资变动的情况记载入档案。

  第四章 人事档案保管与保护

  第十条 对人事档案,应遵循“安全保密、易于查找”的`原则进行严密科学的保管。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由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要求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必须是中共党员;同时要求其在工作中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办事,不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应放入专用铁皮卷柜内保管,并注意做好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和防高温等安全措施。同时应保持房间内的清洁和适宜温、湿度。

  第十三条 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认真做好人事档案的转出、转入、借阅、转递、索引登记,每年应全面核对一次人事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与转递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阅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并按查阅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凡查阅人事档案,利用单位须派中共党员干部二人以上到办综合处查阅。

  (三)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任何个人不得借阅和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六)借阅、查询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事先获得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或因职务变动调离)后应及时将其人事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事档案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职工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人事档案。市内接转档案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无人事权的单位一律不得转接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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