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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员工考勤制度
工厂员工考勤制度
为保证工厂各项工作正常运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记录
1.作息时间:上午7:30-12:00
中午12:00-13:00
下午13:00-16:30
根据生产需要如需调整再另行通知;
2.考勤登记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31日;
3.工厂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考勤记录以打卡记录、手工考勤记录为基本依据并参照员工请假条.出差申请单等相关内容,由厂办负责监督执行;
5.所有员工须先到工厂签名报到后方可外出办理公务,特殊情况须经工厂主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矿工处理;
6.员工外出办理公务前须向直接上级(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经批准方可出厂,否则按中途擅自离岗处理;
7.迟到.早退.中途擅自离岗20分钟—30分钟每人每次罚款20元,本月内达到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迟到.早退.中途擅自离岗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的,以矿工半天论处;迟到.早退.中途擅自离岗2小时(含两小时)以上以矿工一天论处。矿工除扣除矿工时间工资外,还要处以每天200元的经济处罚,任何员工无故矿工累计(月内)三天(含三天)以上,一年累计五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请假(含公假.休假.下同)的批准权限
1.员工因公出差,须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普通员工出差由部门主管批准,部门主管出差由工厂主管批准,工厂主管出差须经总经理批准;
2.工厂主管请假经总经理批准,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请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本部门主管批准,一天以上一律由工厂主管批准,车间员工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车间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工厂主管批准;
三.请假方法
1.请假一律提前填写“请假单”,并在厂办保管备案;
2.请两天以上的病假需出示医药发票或医院证明(附在请假单后);
3.除因病等特殊情况外,请假人一律由本人面请,不准电话请假,不准事后补假;
4.续假应提前一天办理,按累计天数经权利人批准方可续假;
5.未经批准请假或不按规定请假者视为矿工。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总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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