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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复习资料

时间:2021-11-24 13:27:28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2018注册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复习资料

  虽然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已经过去了,但是我们可以从现在开始为明年的监理师考试做准备。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复习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8注册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复习资料

  注册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复习资料

  1.矿物掺合料的特性

  混凝土的组成材料包括硅酸盐水泥、矿物掺合料、骨料(砂、石〉、化学外加剂和拌合水。

  其中,矿物掺合料是指在混凝土制备过程中掺入的,与硅酸盐水泥共同组成胶凝材料,以硅、铝、钙等一种或多种氧化物为主要成分,是具有规定细度和凝结性能、能改善混凝土拌合物工作性能和混凝土强度的活性粉体材料,如

  (1)改善混凝土的工作性:流动性、黏聚性、坍落度损失(粉煤灰、硅灰、矿渣粉

  (2)改善混凝土的稳定性:水化热、收缩变形、抗裂性能(粉煤灰、矿渣粉

  (3)改善混凝土的耐久性:抗渗性、抗冻性、抗氯离子渗透〔硅粉、矿渣粉

  (4)改善混凝土的抗蚀性:化学侵蚀、八八只等(粉煤灰、矿渣粉、硅灰氕

  2.常见的矿物掺合料

  常见矿物掺合料包括粉煤灰、矿渣粉、钢渣粉、磷渣粉、硅灰、沸石粉等。

  ⑴粉煤灰:从煤粉炉烟道气体中收集的粉末,分为1 类和0 类。

  F类:由无烟煤或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

  C类:由褐煤或次烟煤煅烧收集的高钙粉煤灰,其氧化钙含量一般大于10^ 。

  (2)矿渣粉:从炼铁高炉中排出的,以硅酸盐和铝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淬冷成粒后粉磨所得的粉体材料。

  (3)粉煤灰和矿渣粉的主要性能指标为“细度”和“活性指数”,应分别按《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 2005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18046— 2008的规定进行检测。

  监理师理论与法规复习试题

  1、根据已建各类建设工程与风险有关的统计资料来识别拟建建设工程的风险,是采用( )的方法来识别风险。

  A、专家调整法

  B、流程图法

  C、经验数据法

  D、初始清单法

  【答案】C

  2、建设项目管理类型不可按( )划分。

  A、管理对象

  B、管理主体

  C、服务对象

  D、服务阶段

  【答案】A

  3、下列( )项不属于工程建设文件。

  A、施工许可证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D、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答案】D

  4、组织是目标控制的基本( )。

  A、前提和保障

  B、前提和依据

  C、依据和保障

  D、根据和保障

  【答案】A

  5、下述关于组织构成因素不正确的说法是( )。

  A、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到最基层的实际工作人员权责逐层递减,而人数却逐层递增

  B、管理跨度的大小直接取决于这一级管理人员所需协调的工作量

  C、管理部门的划分要根据组织目标与工作内容确定

  D、管理职能的确定应使纵向(横向)部门相互联系、协调一致,横向各部门间指挥灵活

  【答案】C

  6、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 )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A、监理单位

  B、所在单位

  C、注册机构

  D、发证机关

  【答案】B

  监理师合同与管理复习资料

  一、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合同争议也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在这解决争议的方式中,和解与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要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此时的和解与调解是狭义的,它不包括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在仲裁庭和法院主持下的和解和调解。

  (一)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因为和解解决纠纷有如下优点: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2、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3、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二)调解: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和解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

  (三)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四)诉讼: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二、仲裁

  (一)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贯彻双方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如有一方不同意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即无权受理合同纠纷。

  2.公平合理原则: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这原则要求仲裁机构要充分收集证据。听取纠纷双方的意见。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同时,仲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基于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作出的选择.因此其裁决是立即生效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它应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在以上3项内容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仲裁没有法定管辖,如果当事人不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将无法操作,仲裁协议将是无效的。至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则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来体现。可以认为在合同中选定仲裁委员会就是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同时,合同范围内的争议就是仲裁事项。

  2.仲裁协议的作用:(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2)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3)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4)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四)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如果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如果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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