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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考务工作安排通知

时间:2021-11-27 13:59:23 考试报名 我要投稿

2017年河南省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考务工作安排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管理局(中心),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50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2015年9月15日
上午 9:00—11:30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 16:30 物业经营管理
2015年9月16日
上午 9:00—11:30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下午 14:00—17:00 物业管理实务
本次考试考点统一设在郑州市区。
二、报考及免试条件
(一)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二)免考部分科目条件
1、符合以上报名条件,并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2、按照《关于2010年举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9号)的规定,自2015年度起停止级别3(免一科)的报考。
(三)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现场资格审查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
三、取得资格证书的条件
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行滚动和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实行滚动管理模式的,滚动周期为两年,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实行非滚动管理模式的,即免试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四、报名时间、办法及准考证打印
2015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6月12日9:00至2015年6月25日17:00。
《资格考试报名表》打印时间:6月13日9:00至6月27日17:00。考生打佣资格考试报名表》后,将不能修改任何信息,请核对准确后再进行打樱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27日期间进行。省辖市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由省辖市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省直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5年 6月25日至2015年 6月27日。各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将通过现场资格审查的考生状态在网上设置为“资格审核通过”,并于2015年7月5日前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计算机部。
省直及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有报考代码的',下称“省直单位”)于2015年7月5日前将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表》、《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送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网上缴费时间:2015年7月14日9:00至7月19日17:00。
(一)新考生报名办法
参加免试科目考试的考生按新考生报考。
1、填写信息,上传照片。登 陆 河 南 人 事 考 试 网(http//www.hnrsks.gov.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报名填表”,按要求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考生请注意上传符合系统规定、清晰、无变形、一寸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图片大小宽为130像素,高度为160像素,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30kb以下,以便制作准考证及日后使用。考生上传信息后要牢记网上报名序号,以备再次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时使用。省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在报考人员上传照片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照片审核工作,报考人员应再次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查看是否通过审核,未通过审核的须重新上传照片,照片修改截止到6月26日17:00。通过审核后用A4纸打佣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资格审查时使用。考生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时,省直单位考生需选择相应主管单位(可在网上查询),各省辖市考生选择“无”。在选择考区、报名点时,省辖市考生应选择相应省辖市名称,省直单位考生考区选择省直,报名点选择相应主管单位。
2、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资格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加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各省辖市凡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所在省辖市房产管理部门资格初审,同级人社(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将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表》、《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见附件)送交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省辖市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经省辖市建设、人社(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后须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进行资格终审,通过资格终审后将报名材料送交所属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
省直单位(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有报考代码的)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主管单位汇总后打印填写《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并携带报考人员资格审查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资格审查地点:郑州市金水路102号,原建设厅2号办公楼三楼省房地产业协会。电话:0371-66256754)进行资格初审,然后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进行资格审查。 各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通过资格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表》、《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送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不含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有报考代码的)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3、网上缴费。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须使用工商银行卡或交通银行卡(开通网上交易功能)。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9]1774号)的规定,参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和《物业经营管理》考试每人每科收取75元,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考试每人每科收取80元。
(二)老考生报名办法
1、填写信息,上传照片。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考全科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gov?cn)报名,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打佣资格考试报名表》,不需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省直老考生只需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打印填写《汇总审批表》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2、网上缴费。老考生只要在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进行网上缴费(方法同新考生)。
(三)打印准考证。2015年9月11日9:00至 9月 16日14:00,网上已缴费的考生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gov.cn),进入“网上报名”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注意事项
(一)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参加滚动考试的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二)各报考单位在汇总填写《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时,应填写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系统自动生成的网上报名序号,并将免试部分科目和考试全部科目的考生分别汇总。考生在网上报名填报科目时要认真填报,因单位或个人填报错误的科目,不予修改。
(三)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共4个科目。《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和《物业经营管理》科目为客观题试卷,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为客观题与主观题混合试卷,使用专用答题卡作答。考生在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四)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入场,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六)其他考务有关工作,执行《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七)全省考生可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gov.cn),查询考试成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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