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考务工作安排通知2017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于9月22 、23 日举行。现就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户籍在我区所辖旗、县(市、区)的人员,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5、品行良好。
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5年应届毕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到现场办理确认手续。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先网上报名、交费,再现场办理确认手续。
报名人员应于6月11日0时—2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并预约现场确认时间(报名人员应牢记网上报名序号)。网上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我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支付报名费的方式。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提示信息,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核定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函(2015)295号]规定,交报名费230元。报名人员缴纳报名费后,因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自治区12个盟市司法局均设立现场确认点,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兴安盟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6日至20日;乌海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1日至20日。报名人员本人应在预约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盟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办理确认手续。
四、现场确认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学历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和本人学生证) 原件及复印件;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人员、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必须与户籍地一致;4、报名地司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 、其他事宜
经报名地司法局审核,发放准考证主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从司-法-部网站用A4纸下载(考试时应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
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我区报名人数不足300人的盟市,将合并设立考区。
其他事项请向当地报名受理机关咨询(咨询电话:呼和浩特市司法局:0471—4978483;包头市司法局:0472—5165167;乌海市司法局:0473—3998776;赤峰市司法局:0476—8332052;通辽市司法局:0475—8835221;鄂尔多斯市司法局:0477—8319392;呼伦贝尔市司法局:0470—8217972;巴彦淖尔市司法局:0478—8213756;乌兰察布市司法局:0474—8320226;兴安盟司法局:0482—8267124;锡林郭勒盟司法局:0479—8267177;阿拉善盟司法局:0483—8331643)。
自治区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咨询电话:0471—6610297 6944115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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