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7年城市规划师考试考务工作安排通知
粤建注发〔2015〕37号关于2015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41号),现将我省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报名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交费确认。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6月20日9:00-7月13日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深圳市属单位考生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进行报名)。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交费确认
交费确认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考生登录省人事考试局网站进行网上交费。各市交费及报名确认的办法、时间、地点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后公布,各市考生请查询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管理机构网站通知。
省直报名点采用网上交费、考后审核方式。省直报名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2015年7月13日17:00.网上交费完毕即完成报名所有手续,考前无需进行现场确认。报名后,考生须立即下载打佣报名发证登记表》,该表要与报名相关材料一起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并自行留存,考试合格者需提交此表。省直考生全部科目成绩合格后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到省人事考试局提交报名表及相片等相关资料。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对考生报名资料进行审核,并在2015年7月24日前向省人事考试局上报报名人数汇总表。考后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人事考试局)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文件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成绩合格人员的复核,并将合格人员报名资料报送省人事考试局。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 试 时 间科 目
10月20日9:00—11:30城市规划原理
14:00—16:30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1日9:00—11:30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4:00—17:00城市规划实务
三、考试方式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4个科目,《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三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网络阅卷,应试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四)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其他
(一)报考资格审核
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对提交的报名表及相片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网上报名完成后要及时下载打佣报名发证登记表》,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打樱对信息不真实者和未及时打佣报名发证登记表》者,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2.按照属地原则,各市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考务文件规定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
3.省人事考试局将加强对全省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工作的抽查和监督指导, 对把关不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考场设置
全省主考场设在广州,分考场设在深圳。考试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三)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在10月15日9:00-10月19日17:00期间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下载准考证,并用A4纸打樱逾期未打印者,后果自负。
(四)证书发放方式
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生,可在报名填表时选择“证书速递”服务(由快递公司向考生收取快递费用)由考生本人签收;也可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局领龋各市考生证书由所在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五)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文,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按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每人每科120元收龋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按规定比例上交考务费至省人事考试局财政专户。届时,省人事考试局将向各市收费单位寄发“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六)参考用书
考生可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查询考试用书的有关信息。
附件1
2015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级别为“免二科”)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部分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 在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 在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4.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按照《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100号)文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5年年底。
二、提交材料要求
1.《2015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从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供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各市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核由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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