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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规划师考试考务工作安排通知

时间:2021-11-25 13:27:26 考试报名 我要投稿

河北省城市规划师考试考务工作安排通知2017年

冀人考发[2015]46号
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规划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41号)的要求,为做好201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0、21日举行,考点设在石家庄。各市要严格按照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2015年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2015年7月12日至8月3日,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是:www.hebpta.com.cn。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最晚于8月3日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学位证、累计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到各市规划局进行报名资格初审,并缴纳考试费。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资格初审工作完成后各市规划局汇总考生报名材料,到各市人事(职称)考试中心报名并缴纳报名费及考务费用,即完成报名;同时填写汇总表(附件3),于8月15日前将汇总表以及按汇总表格式形成的Excel电子文档一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2)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或证明、累计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即可。
各市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要认真做好资格复审工作。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8月9日前汇总上报部分科目免试表1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复印件进行免试资格复审,8月15日前反馈复审结果。考试结束后,上报合格人员报名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各1份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后,由省级职改部门盖章存入考生本人档案。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规定处理。
各市考试中心于8月17日前完成如下网站后台管理工作:1、修改报考人员的错误信息;2、对通过资格审查并已交费的报考人员进行收费状态确认。
三、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和规划局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报名组织等各项工作。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市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
四、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城市规划原理(客观题)、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市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取网络阅卷,全国统一组织实施。
请监考老师务必在开考前提醒考生: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六、根据计价格[2000]546号和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70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0元),由各市人事(职称)考试中心收龋
另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考生另交考试费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考试每人每科120元。由各市规划局统一收取后上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七、考试教材的征订及考前培训安排等有关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另行通知。
八、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将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九、我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ebzcks@126.com。
附件:
1、201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 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3、201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综合处 2015年6月27日印发
附件1
201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15年7月12日至8月3日
网上采集报考信息
8月9日前
上报免试表、免试材料
8月15日前
反馈免试材料复审结果
各市规划局将汇总表及按汇总表格式形成的Excel电子文档一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8月17日前
完成网站后台管理工作




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
城市规划实务
12月21日前
公布考试成绩
附件2
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姓名

档案号

报名序号



身份证号

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年限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学历

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时间

工作单位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单位
人事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建设规划
部门
意见
审查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各市考试中心意见
审查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注:
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⑴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⑵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2.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⑴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⑵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凡符合上述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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