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心理干预措施方案

时间:2024-10-07 17:49:07 一般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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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心理干预措施方案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常常需要预先准备方案,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学生心理干预措施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学生心理干预措施方案

学生心理干预措施方案1

  一、工作目标

  1、面向全体学生,正面教育引导.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2、关爱学生、服务学生,催化成长.面对问题谨慎应对并准确判断、及时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心理问题.

  3、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难关.

  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危机干预系统

  设置学生、教师、学校三级预警系统.

  1、初级预警——朋辈互助

  班级心理委员负责,其他学生干部、团员协助.负责策划和实施心理健康宣传活动,经常与同学交流沟通,协助教师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随时关注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给班主任或心理老师.

  2、中级预警——教师援助

  班主任负责,其他科任教师协助.关注学生的心理动态,团体辅导与个别援助相结合.对于一般心理困扰的学生经常给予支持,对于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转介到学校心理咨询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给德育主任或主管德育校长,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地干预.

  3、高级预警——学校动员

  德育校长负责制.由学校主管校长、德育主任、心理教师组成校级心理健康工作组.掌控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应对各种心理问题,处理危机.

  (1)全面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定期组织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3)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掌握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的技术,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三、预警对象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压力大以及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5、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以信件、日记、网络、图画等形式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4)行为明显改变,如对生活麻木且冷漠的人突然变了一个人,敏感又热情;

  (5)上课无故缺席,吃到早退,成绩骤降;

  (6)抑郁状态,食欲不好,失眠;

  (7)回避与人接触,与集体不融洽或过分注意别人.

  四、自杀危险评估

  五、干预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学校须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如第一中心医院心理科或安定医院等,下文中所涉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皆同)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2)如评估某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学校须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3)如评估某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如评估某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2、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

  (2)由有关部门人员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3)如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4)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3、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各有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2)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3)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4)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5)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4、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告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班主任以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六、预后鉴定及跟踪干预

  1、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说明,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复学后,学校相关人员应对其定期进行心理访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3、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有自杀未遂史的人属于自杀高危人群),学校应组织专家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及风险评估,密切监护,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确保该生人身安全.

  七、对自杀预后及自杀未遂学生的帮助原则

  1、关怀与鼓励.与企图自杀或曾企图自杀的青少年保持密切的联系,鼓励他多与他人建立关系,并将自己所面临的困惑与问题倾诉给他人,积极寻求解决之道.

  2、联系与支持.与自杀青少年的家人、同学、亲近的朋友保持很好的联系,组成一个关心与支持的网络,共同帮助自杀青少年面对危机,开导其用乐观向上的态度面对问题.(注意与家长联系的方式方法)

  3、安全的环境.留意自杀青少年生活环境中的危险物品(例如:刀子、安眠药等),尽量安排其居住在一个安全温暖的环境.

  4、专业辅导的协助.可请他前往专业的辅导单位咨询中心等地寻求专业的帮助.

  5、医疗药物的治疗.由于有一些自杀者是具有精神疾病困扰,如忧郁症、躁郁症,对于这些情况,建议他进行医药治疗.

  除了要对有自杀危机的个体进行干预之外,对于全体学生也应该有正确的引导与教育.对于那些可能影响青少年做出自杀决定的诸因素要加以关注和控制.营造健康积极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引导他们发展正确的态度观念,提高问题解决能力和耐挫力.各面有机协作,减少悲剧的发生.

  八、干预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应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地制造特殊的环境给被干预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激发或加重其心理问题.

  2、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制力不安全的学生,不得在学校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以确保该生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3、学校与家长联系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载,妥善保存.

  4、干预措施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接受治疗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心理干预措施方案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和《湖北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工部(处)、研究生处(部)、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校医院、后勤集团、各院系等部门主要领导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第四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各院系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各院系全体学生政工干部尤其是心理辅导员应积极协助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各院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三章预防教育

  第六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人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七条各院系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通过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各院系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章预警对象

  第八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是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以及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将其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突然受到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发现严重疾病、遭遇性危机、感情受挫、受辱、受惊吓、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关系冲突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环境等方面严重适应不良以及因就业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5、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⑴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⑵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⑶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五章预警机制

  第九条建立班级——院系——学校三级预警系统

  1、一级预警:班级

  设立班级心理委员会或信息员,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主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2、二级预警:院系

  院系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学生政工干部、班主任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地干预。

  3、三级预警:学校

  ⑴学校应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⑵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有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六章干预措施

  第十条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学校须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2、如评估某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学校须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3、如评估某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学校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如评估某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一条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

  2、由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3、如评估该生住院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4、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第十二条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便立即启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2、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3、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4、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预期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为神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5、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四条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班主任以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七章后期跟踪

  第十五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院系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各院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各院系辅导员、心理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同时及时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十七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各院系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各院系。

  第十八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院系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全体学生政工干部、学生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各院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各院系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家组鉴定,或到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各院系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二十二条各院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学生心理干预措施方案3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工作,增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降低危机事件对学生的伤害,特制定本方案。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原则

  (一)心理危机是指大学生运用通常方式不能应对目前所遇到的情形时,出现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学生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安全度过危机。

  心理危机干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负总责,学工部(处)、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要领导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学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及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与,各学院与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联动配合。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1、通过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出来的需要关注的重点学生;

  2、患有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易出现自伤行为的精神障碍者;

  3、因心理障碍或突发事件导致产生自伤企图或行为者;

  4、有自杀倾向或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5、因心理障碍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有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者;

  6、遭遇重大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因严重生理疾病而导致心理痛苦的学生;

  8、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怖、担心、焦虑不安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心理危机程度更严重,应成为重点干预对象。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2、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亲属。

  3、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程序

  (一)问题的发现。各学院要建立起通畅的学生心理危机信息反馈机制,做到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学生心理危机动态,对有心理障碍的同学,周围同学应予以理解、关心和帮助该学生,并及时向辅导员反馈情况。对有行为异常或近期情绪、行为变化较大的学生,各班安全信息员应给予及时的关注,对问题严重的学生需转介到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教师对学生进行预诊和危机风险评估,提出危机干预措施和初步的治疗建议。

  (二)信息报告。发现学生危机情况,周围同学和各班安全信息员应立即向辅导员报告,辅导员在采取必要措施并迅速赶往现场的同时向所在学院党委副书记报告,学院党委副书记立即向学工部(处)的主管领导报告,学工部(处)领导视危机严重程度酌情向学校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三)即时监护。各学院、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立即派专人对危机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四)通知家长。实施监护的同时,各学院应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家长来校,如果家长确实无法尽快赶到学校,在家长以传真、电话等方式的授权下,对学生采取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直接送至专业卫生机构进行治疗等相应处理措施。对没有监护能力或不配合学校的家长,各学院应对学生强制采取治疗措施或派人将学生遣送回家,并视情况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五)进行阻控。对于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他学生心理危机的刺激物,各学院应协助有关部门及时阻断。

  (六)实施治疗。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将学生送至专业卫生机构治疗;对可以在校坚持学习但需辅以药物治疗的学生,各学院应与其家长商定监护措施;对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家长监护并离校治疗。

  (七)应急救助。得知学生有自伤或伤害他人倾向时,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紧急情况下应先拨打110、120等紧急电话求助。

  (八)事故处理。当学生自伤或伤害他人事故发生后,学工部(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有关单位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各学院及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安全监护;校医院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至就近医院救治;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制订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九)成因分析。事故处理结束后,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事件的成因分析,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认真梳理,学院上交一份《广西师范大学本科学生个体突发紧急事件处置备案表》交学工部(处)备案。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要求

  (一)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二)工作到位。危机发生时,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靠上工作,靠前指挥,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三)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四)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确保资料详细完整。

  (五)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学生心理干预措施方案4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按照《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通知》(黔教安稳发〔20xx〕11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建立健全领导班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具体措施

  1、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

  (1)、按照有关要求,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建立在校长领导下,以班主任、辅导员、德育教师和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2)、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形式,科学系统地开展心理健康

  教育,通过心理健康宣传周、主题班会、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3)、继续加强心理辅导工作,积极配合团委、关工委做好“心情驿站”心理咨询工作。通过咨询,为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4)、做好新生、应届毕业生、贫困生,特别是学习困难学生、违纪学生、言行异常学生、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学生、早恋学生的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帮助他们化解心理压力,克服心理障碍。

  (5)、教科局将逐步配备心理健康教师,并充分利用现有专职心理健康教师资源,对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2、完善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长效机制,确保青少年学生在校健康快乐成长

  认真组织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普查,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

  (1)、建立健全问题学生心理档案,并根据心理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对面临家庭变故、重大挫折、突发事件或有心理障碍、行为有问题的学生要及时发现,关心他们,及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2)、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其家长,并协助家长做好教育、疏导、监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学生转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诊治,防止因心理障碍引发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发生;

  (3)、关心留守儿童,深入开展“我把学生当家人,学生把我当亲人”活动;四要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的“五个早”预警机制和加强毕业生离校前、放假前后、考试前后、开学前后、新生入学后、重大活动前后和季节交替前后的“7个重要时段”的重点监控工作。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为学生安全负责,确保青少年学生在校健康、快乐成长。

学生心理干预措施方案5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的严重心理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等严重事件,保障学生的心理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以达到对心理危机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的目的,特制定本预案。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原则

  (一)心理危机定义

  心理危机是指学生运用通常方式不能应对目前所遇到的情形而出现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

  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是指对处在心理危机下的个人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能安全度过危机,尽快恢复社会功能。

  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由心理卫生委员、学生干部、学生辅导员及学院心理辅导员、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分工负责,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总负责。

  (二)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的对象

  1.有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易出现自伤行为的精神障碍者;

  2.因心理障碍或突发事件导致产生自伤企图或行为者;

  3.因心理障碍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有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者;

  4、出现与严重自伤或他伤事件(或人)有密切关联者;

  5.其他经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者。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2.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3.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班干部、辅导员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程序

  (一)问题的发现

  建立起通畅的学生心理危机信息反馈机制,辅导员和心理委员做到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学生心理动态,对有心理障碍的同学,心理委员应发动周围同学应予以理解、关心和帮助学生。对有行为异常或近期情绪、行为变化较大的学生,辅导员应给予及时的心理指导,并做好咨询记录,并及时向学院心理辅导员反馈情况。对问题严重的学生需及时转介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专业心理咨询教师对学生进行咨询和危机风险评估,提出危机干预措施和初步的治疗建议。

  (二)讯息报告

  学生如出现心理危机情况,心理委员应立即向学生辅导员和学院心理辅导员报告,辅导员在采取必要措施并迅速赶往现场的同时向所在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报告,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立即向学校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报告,职能部门主管领导视危机严重程度酌情向学校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三)即时监护

  学院、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立即派专人对危机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四)通知家长

  在实施监护的同时,学院应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家长来校,如果家长确实无法尽快赶到学校,在家长以传真、电话等方式的授权下,对学生采取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直接送至专业卫生机构进行治疗等相应处理措施。对没有监护能力或不配合学校的家长,学院应对学生强制采取治疗措施或派人将学生遣送回家,并视情况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五)进行阻控

  对于有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他学生心理危机的**物,学院应协助有关部门及时阻断。

  (六)实施治疗

  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将学生送至专业卫生机构治疗;

  对可以在校坚持学习但需辅以药物治疗的学生,学院应与其家长商定监护措施;

  对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家长监护并离校治疗。

  (七)应急救助

  得知学生有自伤或伤害他人倾向时,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紧急情况下应先拨打110、120等紧急电话求助。

  (八)事故处理

  当学生自伤或伤害他人事故发生后,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联系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联系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有关单位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联系校医院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九)成因分析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院心理辅导员负责事件的成因分析,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认真梳理,尤其对那些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手段和措施认真总结,以备今后参考。

  三、实施要求

  (一)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二)工作到位。危机发生时,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靠上工作,靠前指挥,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三)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四)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确保资料详细完整。

  (五)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学生心理干预措施方案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心理健康和生命安全教育维护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校园与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是指因生活意外事件造成的情感创伤,使心理内环境出现巨大的失衡,以致个体在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的功能失调甚至精神濒临崩溃的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有效措施帮助处于心理危机中的个体,通过改善其心理危机情境,缓解其心理危机情绪,恢复其正常心理功能,从而避免其因心理危机引发攻击性或自毁性行为,或将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三条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目标。

  (一)通过心理危机知识教育和宣传,使学生建立理性平和心态,树立心理危机求助意识,掌握心理危机自救和求助知识。

  (二)通过开展心理咨询,帮助处于心理危机中的学生消除心理冲突,增强心理危机抵抗能力。

  (三)通过构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和早控制,减少和避免心理危机事件对学生成长的负面影响,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宣统部、教务处、保卫处、国资与后勤处、团委等部门、各系主要领导及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简称“心理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心理中心。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规划和领导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心理危机干预提供政策、人员、物质、经费保障等。

  (二)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职责,为重大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五条心理中心是学院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业务机构。中心主任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担任,同时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心理中心的心理咨询师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或同等资质的专、兼职教师组成。心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面向全体师生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知识宣教活动。

  (二)为学生提供日常的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

  (三)对心理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心理援助,及时干预或转介。

  (四)对辅导员、学生干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知识、技能培训。

  (五)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建立心理档案,对普查筛查出来的高危人群及时备案并实施有效干预,建立心理危机学生数据库和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

  (六)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评估,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第六条心理中心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3-5人组成,聘请院内外有心理学专业背景和精神病学专业背景的博士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心理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

  (二)负责对从事心理危机工作的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督导。

  (三)提供心理危机事件处理的心理建议。

  (四)指导心理危机风险化解。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协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督促各系落实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措施;为心理中心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对教学楼管理员、宿舍管理员和门卫进行相关培训,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学生的警觉。

  第八条教务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支持并指导有关心理健康课程的建设及教学管理;协调处理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学习与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问题。

  第九条保卫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配合学院对高危学生实施隔离监护,及时和处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报告事态的发展情况,保证高危学生在转介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意外事件发生时对当事人现场监护、及时勘察和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散以及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不良刺激;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宣统部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充分利用院报、广播、网络、橱窗等宣传媒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营造健康向上、关爱生命的积极氛围;积极、正面应对心理危机事件中的新闻媒体及其舆论;监控并研判对大学生自杀等心理危机事件的负面报道。

  第十一条国资与后勤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不断改善学院环境,尽可能清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楼层管理,相关管理人员发现学生有异常行为时要谨慎处理,及时报告;为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医务室配合学院对心理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协同心理中心发现有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并给与建议。

  第十二条各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书记负责,辅导员具体落实。全体教职工及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本系实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系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稳定各系兼职心理工作者队伍。稳定心理委员和寝室室长工作队伍。支持辅导员外出参加心理学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预防和监控系内可能诱发学生心理危机的各类事件。

  (三)收集并上报有心理和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

  (四)建设心理危机干预数据库中重点学生心理档案。

  (五)对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进行及时干预。

  (六)对教职工、班团干部、学生党员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的预防意识和敏感性。

  (七)利用各种渠道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家长配合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三条各系应充分发挥本系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室长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同时,班干部、党员有责任关心同学的心理健康,了解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若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同学应立即报告辅导员,同时及时与心理中心取得联系,寻求专业帮助,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章预警机制及心理危机事件处理

  第十四条全院师生员工要特别关注认知、情感、行为和生理方面有较大改变的学生。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落实“五早”: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工作中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在预防,应在心理危机事件尚未发生时,对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启动“一名患者、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心理中心坚持每年对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回访工作;坚持在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等重要时间段,在每个学期初和学期末、重大节假日前后等特殊时间段加强对学生心理问题的排查。对排查中心理状态有波动的学生和高危学生及时做好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心理健康专业工作队伍、学生工作队伍、学生组织组成的全员参与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心理危机事件处理流程。根据不同的心理危机事件情况开展不同方式的心理危机干预处理。

  第四章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报告与反馈制度

  (一)寝室心理信息员要经常关注本寝室同学的心理状况,有异常状况及时向心理委员和辅导员报告。

  (二)班级心理委员要全面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有异常状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三)辅导员应经常深入学生中,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有异常状况及时向系书记报备。

  (四)系书记应经常与各辅导员联系沟通,及时全面掌握本系学生心理健康动态,有异常状况及时向心理中心报备。

  (五)辅导员如发现有心理状况迅速恶化的学生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立即将情况向心理中心报告,系部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六)心理中心对报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进行心理危机风险评估和心理疏导工作,并将学生心理危机的严重程度、预计可能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及处理意见向学工部相关领导汇报,同时向系部反馈。

  (七)心理中心应定期将全院心理问题学生的心理动态情况向学工部相关领导汇报。

  (八)学生工作部定期将全院心理问题学生动态汇总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九)各系教职员工在遇到心理危机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应当即向上级领导或心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档案制度

  (一)心理问题学生分级建立纸质档案,并形成电子数据库。其中,重点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形成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入库学生只进不出;一般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形成二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入库学生可进可出。

  (二)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学生纳入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入校后出现心理疾病发作,并得到医院确诊的;入校后实施过自杀行为的;有精神疾病史但入校后暂无发作现象的。

  (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学生纳入二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入校后有明显的心理问题表现但医院未确诊的;有自杀史但入校后从未实施的;有心理问题病史但入校后暂无反常现象的。

  (四)电子数据库为动态库,记录心理问题学生的心理状态变化情况。各系、心理中心同时管理电子数据库,保障电子数据库的数据同步与更新。

  (五)心理问题学生档案应一人一档。纸质档按要求存入档案袋,包括该学生所有的相关附件资料:如学生基本情况表、在校成绩单、医院病历记录、各类各层谈话记录、家长联系记录、心理普查记录、安全承诺书、请假休学申请书等。档案袋封面标注保密。

  (六)一级、二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学生的纸质档案由各系保管,同时大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备存一级、二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心理问题学生档案。

  (七)各单位要加强对所有入库学生心理档案的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十一条监护制度

  (一)对于心理危机程度较轻且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其所在系应成立以班级心理委员为负责人、其他学生干部及心理信息员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并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该生的心理动态。

  (二)对于心理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坚持在校学习并接受治疗者,辅导员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并告知情况,双方协商后,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或与家长签订书面《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危机管理责任书》,并由家长陪读。

  (三)对于经心理中心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障碍、有自杀意念或出现自伤自残等行为的学生,系部应立即通知家长来校,商议处理事宜。在将学生安全移交给家长前,系部应对学生实行24小时特别监护。必要时可实施隔离,或送往安全环境监护。若出现心理障碍的`急性发作,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立即送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学生在医院治疗期间,辅导员应与主治医生保持联系。

  (四)对于自知力不完全或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寝室里实行监护,要确保学生及其他同学的安全。

  (五)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根据《精神卫生法》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后期跟踪制度

  (一)按学生管理规定,因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二)因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应持近一周以内由二甲及以上医院的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所开具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或“可在校就读”证明,到心理中心进行二次心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系部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心理信息员等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四)心理中心根据各系的需求,安排心理咨询师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学生心理动态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各系。

  (五)对于因有强烈自杀意念或因自杀未遂而休学再复学的学生,应由监护人陪读。各系应安排学生监护小组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心理危机的防备预案,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随时恶化。心理中心应保持密切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制度

  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院心理危机干预方案不力者。

  (二)参与心理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造成延误时机的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者。

  (三)违反保密原则,擅自对外发布消息,泄露学生信息者。

  第二十四条其他制度

  (一)特殊情况备案制度

  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所在系应将该生档案材料提供给心理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各系亦将其档案材料报心理中心备案。

  (二)物质保障制度

  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人员、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投入。人员保障包括按照1:3000配备专职心理咨询师,培养符合心理咨询行业规范的专业心理咨询人员。物质保障包括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心理中心办公室、心理咨询室、团体训练室、热线电话等必备工作场地及专业设施。为确保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正常运转,学院按照每年学生人均5-10元的标准划拨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三)培训制度

  心理中心每年应有计划地对心理咨询老师、全体学生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心理危机干预能力。保障专职心理咨询师每年不少于一次外出进行专业培训;保障学生工作人员上岗必须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保障各系兼职心理老师每月开展一次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工作案例研讨会;保障学生心理干部每人每年不少于10学时的心理健康知识或心理危机预防知识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系应针对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经常性地对本系学生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掌握监控对象的情况,保证学生心理危机的预警信息畅通。

  第二十六条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有关材料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沟通交流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七条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状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中的问题咨询由心理中心负责答复。

学生心理干预措施方案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突发心理危机事件,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组织健全,职责明确;预防为先,教育普及;预警及时,重点突出;干预到位,专业科学;支持系统,家校结合。

  第三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主要包括开展危机预防教育、掌握心理危机预警信息、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进行后期跟踪四个环节。

  第四条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会议,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职责。

  第五条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对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进行评估,协助院(系)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化解危机风险;组织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等人员参与心理危机预警与危机干预技能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院(系)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等组成,负责对本院(系)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

  第二章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的工作体系

  第七条为做好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成立校、院、班、宿舍四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体系。

  (一)校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组

  学校成立校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组,院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党办、院办、学生处、保卫处、二级学院、医务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校级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把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融入学校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体系中,全面指导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的实施,使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研究、规划和制定心理危机事件处置方案,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指导学生心理危机预防。

  (二)各二级学院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组

  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组,以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和全体辅导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指导与部署本二级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结合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心理危机救助工作。排摸和掌握有关信息,及时向学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小组报告较严重的心理危机事件,并根据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组的意见,开展心理评估和干预等工作。

  (三)班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体工作组

  每个班成立班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体工作组,辅导员为组长,班委会成员和班级心理委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在二级学院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在班集体中进行心理健康理念和心理卫生知识宣传,提供朋辈心理辅导服务,及时掌握和报告学生异常心理信息。

  (四)宿舍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员

  每个宿舍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员。

  主要职责:在班级、二级学院和学校心理危机与与防范于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对宿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实时把控,发现有心理危机矛头的同学及时疏导及时上报。

  第三章心理危机事件分级

  第八条根据心理危机事件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心理危机事件分为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三级。

  (一)重大心理危机事件

  发生自杀或自杀未遂事件。精神病人处于急性发作期,自伤或伤人行为正在发生。

  (二)较大心理危机事件

  1.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的离异;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并伴有强烈的情绪和行为反应。

  2.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等疾病的学生。

  (三)一般心理危机事件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

  2.因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等导致的心理或行为异常。

  3.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等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

  4.由于身边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联系紧密(同宿舍、同班等)的人员等。

  第四章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第九条心理危机干预对象是指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列为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1)情绪长期低落、抑郁者;

  (2)个性、行为或生活方式突然发生改变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毕业困难、躯体疾病、家庭缘故、人际冲突等重挫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4)家庭成长环境严重不良者,如家庭暴力、家庭破裂、亲子关系不和谐、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患精神疾病史者;

  (5)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6)人格有明显缺陷者;

  (7)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者、经常有自杀意念者;

  (8)有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9)有精神疾病史者或确诊的精神障碍者。

  2.对近期出现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进行应急干预。

  (1)流露死亡念头者,包括通过QQ空间、微信、微博、信件、日记、图画等途径谈论过自杀或考虑过自杀方法者;

  (2)行为突然明显异常者,包括出现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表现出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五章、危机的报告

  第十条发现有较大或一般心理危机事件,相关二级院部应及时以电话或当面汇报的形式上报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当有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发生时,发生心理危机事故的二级院部应立即向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报告。

  第六章心理危机预防教育

  第十一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通过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热爱生活;通过加强学生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悦接纳自我,积极优化自我;通过加强学生危机应对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心理危机,有效应对心理危机。

  第十二条院(系)应在学生中开展“勤于自助、善于求助、乐于互助”的心理危机预防教育,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与危机应对能力。

  第七章心理危机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

  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应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干预,早治疗,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将学生的心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院(系)每年对全校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及回访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回访筛选出心理危机倾向个体,对这些学生做好心理危机的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十五条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

  班级心理委员应及时了解班级学生的心理状况,定期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院(系)心理辅导教师,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应立即向院(系)心理辅导教师报告。

  院(系)心理辅导教师应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向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报告,每月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并交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出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发现新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等紧急危机情况,院(系)心理辅导教师应第一时间向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报告,并将该生情况迅速反映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六条建立重点关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

  院(系)应将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信息录入重点关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根据个体情况划分入一级库、二级库,实行分级管理,每月填写《重点关注学生月反馈表》并交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七条反馈心理危机倾向学生预警信息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将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心理咨询过程中或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信息反馈至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心理辅导教师,督促院(系)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第十八条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学生的干预措施。

  1.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老师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进行初步评估,如评估认为暂不需要送医诊断的,由院(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该生进行疏导,密切关注其心理动态,必要时通知该生亲属(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下同)来校;如评估须送医诊断的,院(系)应及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并提供相关材料。

  2.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院(系)须密切关注该生情况,必要时院(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

  3.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为心理疾病,且心理危机程度较高,须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的,院(系)应及时向学生本人及亲属说明情况并要求其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如不愿意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的则应与亲属签定书面协议后由亲属陪伴、监护。亲属不愿意来校陪伴、监护的,学校可以对学生作出休学决定。

  第十九条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发现有强烈自杀意念的学生,院(系)应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并联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老师对其进行疏导,同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

  2.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或会诊,如住院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由亲属陪同该生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院(系)应通知亲属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第二十条对正在或已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发现准备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报告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校医院等部门(必要时报警),同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勘察、处理工作,进行紧急援救,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在与亲属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院(系)负责对该生进行24小时监护。

  2.对已实施自杀行为但未造成自身较大伤害行为的学生,院(系)应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同时联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稳定该生情绪。在与亲属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院(系)应安排人员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院(系)根据专业医疗机构评估或会诊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3.对已实施自杀行为并造成较大自身伤害的学生,要立即将该生送往医疗机构或拨打120请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保卫部(处)应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刺激,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院(系)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院(系)立即通知该生亲属来校。

  2.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心理评估或诊断(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并提供相关材料。院(系)根据专业医疗机构评估或诊断结果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周围人员,院(系)可联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采用支持性干预策略,通过团体辅导的方式,协助其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逐步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因危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九章后期跟踪与事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心理危机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向所在院(系)提供近期县级以上专业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资料,并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老师评估后,认为其身体及心理状态可以适应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复学后,院(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安排学生干部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院(系)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通过周围同学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的《重点关注学生月反馈表》中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心理状况。

  第二十五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院(系)应给予特别的关心,安排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室友等对其进行密切关注,及时掌握该生心理状况的动态。

  第二十六条做好心理危机处理的建档工作。危机事件处理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事件处理报告、照片、诊断证明、日记及信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交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存档。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院(系)亦应将其相关资料复印件交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存档。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凡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须对归档资料进行保密,未经批准,他人不得随意翻阅。在业务培训、案例研讨、案例发表时,需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信息做保密技术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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