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突发应急预案

时间:2024-07-14 14:04:51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往往需要预先编制好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才好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环境突发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永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分局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镇(街道、区)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永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

  (1)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永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同级应急预案主要指《永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子预案,如《永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永康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永康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

  (3)本预案下级垂直预案为我市各镇(街道、区)、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永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 领导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永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局长。

  成 员: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镇(街道、区)分管领导。

  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分管领导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

  (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掌握有关事态变化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应急方案、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

  ②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排险、减害、救助工作。负责市际之间的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③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向金华市政府请示启动《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④全权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处置工作,紧急调动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⑤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突发污染信息。

  (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负责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牵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负责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镇(街道、区)、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调度所属专业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调度全市应急资源;负责危险化学品(除剧毒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工作;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开启准备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指导。

  4)市发改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

  5)市公安局: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设立警戒线;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剧毒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事发镇(街道、区)人员发生生活困难符合纳入低保、低边的,给予纳入低保、低边救助,符合临时救助的给予临时救助;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经费的监督使用。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森林火灾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应急测绘。

  9)市建设局:负责城市燃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协助做好全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紧急避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的运送工作,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组织事故现场紧急客货运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

  11)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资料;负责组织协调河流、水源保护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水源供给保障和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负责事件发生后水资源的调度,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

  12)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畜禽养殖业及渔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提供灾后农田工程修复的技术支持;参与突发农业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13)市商务局: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企业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市场供应。

  14)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电力、通信等相关保障工作。

  15)市卫健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及伤亡情况;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临时安置点、避难场所的疫病防控指导和现场救护,指导定点医院贮备有关急救药物;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16)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市域内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垃圾集中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工作,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18)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宾馆、酒店等旅游企业的应急动员工作。

  1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的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20)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事故得到控制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洗消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21)市供电公司: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22)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23)各镇(街道、区):负责先期收集当地各种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后传送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先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待市应急指挥部介入后移交处置权,并汇总先期处置情况;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食宿,稳定群众情绪,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2.2 办事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突发环境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成员: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镇(街道、区)各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主要分为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响应。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部署,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及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调查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协调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牵头组建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和专业应急队伍,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对企业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追回垫付的应急处置经费。

  (2)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指挥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副指挥人选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6个工作小组组成。

  ①①污染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街道、区)。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可能受影响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并疏散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②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事发地镇(街道、区)。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协调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及其他监测单位对污染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等。

  ③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街道、区)。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援、转诊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④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综合执法局、事发地镇(街道、区)。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测,及时组织企业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⑤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局、事发地镇(街道、区)。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⑥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街道、区)。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3 专家咨询机构

  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组建并负责管理,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生态、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组成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4 应急救援队伍

  以市应急指挥部为中枢,利用应急救助联动指挥平台,整合各部门的应急处置资源和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由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需要,根据应急联动机制调遣应急救援人员,组成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与应急准备

  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市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移动风险源环境风险、污水排放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燃气液化气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汽柴油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等诸多环境风险的预防工作,对上述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定期对市内重点风险源进行例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针对市域内存在的诸多环境风险,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系统评估各种环境风险,科学评估各风险程度及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环境风险防控对策,建设环境风险防控工程。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培训、演练、相关知识培训、应急平台建设等。

  (4)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5)合理规划区域产业布局,遏制恶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实现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目标。

  (6)建立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体系,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7)加强重点河段、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3.2 预测预警

  3.2.1 信息监测

  (1)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市内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收集与传报。

  (2)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

  ①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由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②农业污染事件、渔业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③内河船舶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④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存过程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3.2.2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规定执行。

  3.2.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警报器和宣传车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

  预警发布流程: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的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蓝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金华市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金华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2.4 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金华市政府。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

  (4)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③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准备工作;

  ④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⑤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5 预警级别变更及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预警解除的建议。

  预案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或责任人)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110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根据初步确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分别执行以下报告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要求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市政府、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委、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三类。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3 信息报送渠道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并及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向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报告。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 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1)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按规定报告上级部门,必要时请求援助。

  (2)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按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报请金华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金华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

  (3)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按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金华市政府,由金华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部到场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确定后,相应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先期启动。各级环境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5.3 响应程序

  (1)Ⅳ级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研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①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②市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先期处置指令;

  ③现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各应急工作小组赶赴现场,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掌握应急救援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④现场应急指挥部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④⑤组成专家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2)Ⅰ、Ⅱ、Ⅲ级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研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①①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和金华市政府报告;

  ②市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先期处置指令;

  ③初判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向金华市政府报告事态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由金华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由金华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级部门及时提出响应等级变更情况建议。

  5.4 响应措施

  5.4.1 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企事业单位视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立即采取关闭、截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处置工作。应急救援人员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大气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隔离、导流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主要采用隔离、吸附、打捞、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场所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事发地周边环境污染负荷。

  5.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5.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5.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向公众科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特性及防护常识。信息在未经核实或授权情况下不得发布。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污染物特性、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4.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 扩大应急

  (1)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市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如附近部队)的支援。

  (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周边地区环境,市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市政府请求金华市应急指挥部及邻近地区应急指挥部增援。

  5.6 应急终止

  5.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视事件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现场调查后研判,向事发地单位和人员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经专家组研判后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金华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研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3)应急终止后,应急监测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6.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协调监测队伍继续进行跟踪环境监测。

  (3)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2天内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同时报省应急指挥部。

  (4)根据实战经验,市生态环境分永康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6.2 事件调查

  (1)事故调查评估的一般规定

  根据《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视情况组织。

  调查权限在我市职能部门的(含上级委托调查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调查权限在上级职能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规定由相应的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评估,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服从、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评估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60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必须调查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30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事件调查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2)评价的基本依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过程纪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3)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3 善后处置

  视应急事件处置需要,由事发地镇(街道、区)及相关部门组成善后工作组,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公众造成的精神创伤。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市民政局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市财政局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事发地镇(街道、区)及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对受污染区域、流域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落实应急处置过程收集的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处置。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及各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救援力量信息库,保证应急信息交流和指挥的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及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相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7.2 装备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径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增加活性炭等应急物品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市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环境事件类型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3 应急队伍保障

  市政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石化医药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和组织管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及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7.4 应急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应协调联系省级、金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7.5 应急医疗保障

  市卫健局负责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及汽车。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实施医疗急救,相关医疗专业医院确保复诊后的续治疗。

  7.6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件现场的警戒、治安管理,负责封锁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并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与保护,维持现场秩序,根据事件情况及时疏散群众;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相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对受损道路、市政管道等的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

  7.7 应急经费保障

  市财政负责保障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1 宣传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1.2 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1.3 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环境应急技能的目的,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8.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建立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③②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②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③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④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时脱逃的;

  ⑤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⑥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⑦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⑧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有关规定,对本预案进行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永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永政办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2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园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件发生,降低所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财富工业园区所属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以及影响园区安全稳定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适用于财富工业园区各科室、各企业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对园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起指导作用。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应急处理工作中以高度重视和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为首要,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伤害为目的,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的安全防护工作。

  (二)预防为主,常抓不懈。提高对安全应急的重视程度,居安思危,在坚持抓好安全常规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急准备。

  (三)统一领,分级负责。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各企业负责人为维护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要依据本预案成立相应应急组织并制定应急预案,在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共同负责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同时要建立健全属地、企业管理责任制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园区管委会、各企业要结合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同时建立健全同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机制,切实做到统一指挥、动作快速、部门联动、分工协调、高效处理。

  (五)完善保障,妥善处置。平时要坚持在组织领导、规章制度、人力物力上加强保障,增强应急实力和保证工作效率;对事件应负责任坚持依法办事,认真落实,避免处理过错。

  二、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园区管委会成立安全稳定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为:指导和安排部署财富工业园区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赵武园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张林军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陈家臻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俊昌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张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科长

  杨艳梅规划建设环保科科长

  李云芳政策法规科科长

  伍春文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

  李群焕国土资源科科长

  陈应丽经济发展科科长

  阚志斌招商科科长

  李光林项目办主任

  李中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值班电话:(xxx),其职责为:承担日常工作,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工作信息及各种情况,及时提出有关建议和措施上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依据事件性质督促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各企业比照财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责,结合本企业实际设立各自组织机构。

  三、应急信息报告要求

  (一)迅速准确。最先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的企业、科(办)室、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报告;信息内容务须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漏报、瞒报、谎报甚至延报;视事件性质、程度在取得领导同意后,可向上级主管和有关部门直报;并在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做好续报工作。

  (二)报告形式。首先用紧急电话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组长、副组长,按照领导意见报知上级主管部门,有必要时要紧急告知相关部门,并按领导安排立即开展工作,同时与事发企业保持联系,随时沟通、了解、核实情况;其次进行紧急文件报送,电话报告完毕后,接报单位和接报人尽快拟出文字向组长、副组长呈报,在按照领导要求启动预案开展工作的同时,视事件性质、程度,按领导意见书面正式报告政府、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

  (三)信息主要内容。一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及人员伤亡等基本情况;二是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三是事发企业及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四是企业内外公众及媒体等方面的反应;五是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结果以及其它需报事项。

  四、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企业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报告。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和规定程序启动相关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园区管委会、各企业明确分工,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备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二)物资和资金保障。园区管委会和各企业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购置和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做到应急物资专人负责、科学存储,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三)人员保障。园区管委会、各企业按照应急救助、医疗卫生、疏散和维护稳定等职能分工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加强技能培训并定期开展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火灾事故处理。

  1.立即启动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同时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企业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指挥、组织扑救,中间要注意视情况采取诸如切断电路煤气等容易引起继发性危害的措施,并在消防人员到达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做好配合扑救工作。

  2.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抢救伤病员,配合医疗部门工作。

  3.转移重要财务,安排受灾人员安居问题,稳定人员情绪。尽力保护或封锁现场,以备方便事故原因调查。

  4.做好其他善后工作。

  (二)建筑物倒塌事故处理。

  1.立即启动预案,全力组织人员救治,企业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指挥组织救援,并视情况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报告。中间要注意视情况采取诸如切断电路煤气等容易引起继发性危害的措施,还要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2.迅速拨打120请求医疗援助。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救受困人员。

  (三)危险品污染事故处理。

  1.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报告,立即设置污染隔离区;重大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县环保部门报告。

  2.园区管委会接报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同政府及有关专业部门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检验。

  3.初步查明情况后,要迅速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并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4.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危险品化学污染事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处置;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员工生命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工人撤离。

  5.危险或危害排除后,企业应联系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四)企业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

  1.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演化和扩大;

  2.及时向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安定员工情绪,稳定车间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五)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立即联系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对中毒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2.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3.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亲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在适当的范围通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稳定员工情绪。

  4.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所有传染性或疑似传染性疾病病人有亲密接触者进行隔离,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

  5.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企业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6.企业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后,在迅速采取抢救、控制措施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园区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处置工作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进行。

  7.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根据需要迅速联系专家组进行救助指导。

  8.及时通报信息,未发生事件的企业应积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在本企业内蔓延。

  9.根据事件性质实行集中办公,24小时值班和每日“零报告”制度。

  10.组织卫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六)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园区负责领导所属各企业的应急工作,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灾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3.迅速召开园区紧急会议,通报灾情,成立应急指挥部,协助上级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园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视情况组织力量到灾区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4.园区管委会及各企业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工作,组织园区内非灾区企业对灾区进行援助。

  5.视情况配合政府组织调配救灾物资。

  6.积极做好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粮食食品物资供应、应急资金准备、协助公安和武警做好其他工作。

  七、本预案是财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相关工作的文件,各企业应遵照执行。

  八、本预案启动实施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所有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规章制度,确保事件得到圆满处理,将事件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九、本预案由财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十、如因人事变化,由接替者接任。

  十一、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3

  (一)指挥机构。

  县运管局成立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并设办公室,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下达、启动各级预警预案指令,深化现场指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县运管局维管股,在县运管局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的指导下,主要负责统一指导全县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综合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救援预案施行,搜集、汇总、上报相关情况,控制相关舆情,统一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统筹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二)工作机构。仪陇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分设应急处突组、应急运输组、后勤保障组和事后处置组。

  1、应急处突组。主要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应急指导小组办

  2、应急运输组。主要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指令,组织抢险救援运输车辆和人员,运送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快速赶往事发现场,保障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运行平安。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3、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指令,快速组织采购救援物资,统筹救援资金,安排后勤人员,协调急需专业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协助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4、事后处置组。主要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指令,协助卫生部门抢救伤员,施行受污区域卫生防疫工作。协助环保部门控制环境污染。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做好安抚工作。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违规违纪、渎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组长:

  成员:

  (一)应急预警。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引发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工作,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范围、开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施行相应的预警行动。

  (二)应急响应。道路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组织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预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以及环保、消防、卫生、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及时下达应急指令,安排各工作机构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和协助地方政府进展应急救援。

  (三)现场控制。道路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急处突组到达污染事件现场,快速与相关部门组织施救,初步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开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调查污染情况,掌握引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性,受污染区域及可能涉及范围,控制污染事故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向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

  (四)平安防护。根据环境污染源的特点,应急指导小组及其各工作机构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在涉及到的范围设立戒备区,在戒备区域的边界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专人戒备,除应急救援人员外,制止别人进入戒备区,在通往事件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根据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影响范围及程度,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应急指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要协调相关部门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疏散范围及方式,迅速安排专人对周边居民施行紧急疏散,在疏散或撤离的道路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在事发地平安边界以外,应急指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要协调属地政府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对受灾居民施行安置,并装备必要物资及应急装备,选择有利地形位置设置急救点,对受伤人员施行现场急救,并装备具有防污染功能的救援器材。

  (五)组织保障。分类建立仪陇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响突击队,突击队员由相关客(货)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分管平安、环保的指导和对应科(室)人员组成,突击队归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统一调度指挥,队长由县运管局维管股股长戴吉龙同志担任,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行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经费,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根底设施工程建立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由相关客(货)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在自由资金中单列,确保随时调用。适时组织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和演练,由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办公室负责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实在进步现场应急才能。

  (六)后期处置。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一周内,参与处置的各工作机构应将事件处置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县运管局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适时组成事件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开展事件原因分析、事件责任调查评估,形成内容包括记录污染事件过程、污染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书面报告提交指导小组集体研究,及时归纳,形成全面总结报告,按照一案一卷要求存档备案。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4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组织、预警、控制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1 实施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生态环境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事件影响跨县(市、区)级行政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4)其他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1.3.2 事件类型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预案所适用的事件类型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同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核设施(装备)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故、重污染天气、水华暴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以人为本、减少危害,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公开透明、及时发布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事件严重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预案衔接

  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基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

  (1)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十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类其他涉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专项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

  (2)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一项专项应急预案。县(市、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环境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等。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上级预案为《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涉及跨市、跨省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在省应急预案的体系下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统一服从《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挥。

  本预案与十堰市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社会安全事件(反恐、宗教、金融危机)互为并列关系,同属于《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各专项预案相互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服从《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挥调度。

  本预案下级预案为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以及辖区内各企业及工业园区所制定的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组织体系

  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上级或周边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等。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指挥部组成

  十堰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指挥和协调机构。

  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发生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决策建议。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武警十堰市支队,中国电信十堰分公司、中国移动十堰分公司、中国联通十堰分公司。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2 指挥部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重大决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

  (3)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4)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开信息,控制传言、谣言散发;

  (6)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处置情况;

  (7)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环境应急任务。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报警、处置、终止、善后等环节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制订本单位的环境应急处置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配合有关事件处置部门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进行媒体舆论引导。

  (2)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网络舆论引导,协调处置属地网络平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有害、虚假信息;配合查处违法违规的属地网络平台。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组建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专家库,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5)市气象局:负责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区域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为污染物扩散评估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地理信息资料;配合进行突发地质灾害诱发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人员的运输工作;参与对道路、水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8)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应急调度;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进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9)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提供水文勘测信息,组织、协调实地水文勘测;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调查和评估。

  (11)市城管执法委:参与由城镇燃气、环卫设施等突发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12)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等生活物资的调拨供应;对药品、救灾等应急储备物资项目进行审批服务和政策资金争取工作。

  (13)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与技术支持。

  (14)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应急经费保障;对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

  (15)市民政局:参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应急物资供应单位进行应急物资调配。

  (16)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商贸企业,做好猪肉、食糖等生活物资的应急保供工作。

  (17)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1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禁止受污染食品、农产品流入消费市场或进入生产加工企业。

  (19)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指导危险物质在贮存、使用、运输等环节中的安全处置操作;维护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2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及事故救援工作;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21)武警十堰市支队:根据上级指令和事件的需要,负责协调驻地武警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中国电信十堰分公司、中国移动十堰分公司、中国联通十堰分公司: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实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地应急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各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及其联络人组成。

  市环境应急办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检查和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和解决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承办环境应急工作中的文件、文稿;

  (5)向市委、市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和研判,并及时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7)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8)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9)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2.3.1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延伸,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成立。

  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经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军地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参与应急处置的武警部队确定1名现场副总指挥。

  市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以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现场处置,负责决定、优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统筹调配现场应急物资,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准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尚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应急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临时担任现场总指挥,履行现场总指挥职责,负责指挥在场应急力量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救援和处置工作。在市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实时移交现场指挥权。

  2.3.2 现场应急工作组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市现场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调查处置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8个工作组,具体开展现场各项处置工作。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1)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武警十堰市支队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分析与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对策;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专家咨询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估,水、大气、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等领域专家,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技术研判,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专业建议。

  (3)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督管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对受威胁群众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制定信息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向国家、省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协调新闻报道,组织对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接待、管理赴现场媒体记者;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行为。

  (8)调查处理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4 地方环境应急职责

  十堰市下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立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2)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委、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察,并通过多种渠道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4)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3.1.2 预警

  3.1.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一级(红色)预警

  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2)二级(橙色)预警

  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3)三级(黄色)预警

  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4)四级(蓝色)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1.2.2 预警信息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市有关单位、各级政府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公安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水利和湖泊局、城管执法委和生态环境局按管辖职能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负责。

  3.1.2.3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灾害防控主管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根据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1.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预警分级原则,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发展趋势。包括在涉险区域设置提示或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等。当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用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应急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污染情况。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包括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发布辟谣声明等宣传工作。

  3.1.2.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应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与通报

  企事业单位在大气、水、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以及任何知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的单位、个人、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均有义务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涉事企事业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相关行政监管机构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当地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高毒性、高致病性物质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2.2 先期处置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环境风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当地应急力量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办。

  3.2.3 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与事件等级对应,严重程度依次降低。

  3.2.3.1 Ⅰ、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在省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3.2 Ⅲ级响应

  (1)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应率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3)市环境应急办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专线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地市通报情况。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3.2.3.3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建的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3.2.4 指挥和协调

  3.2.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Ⅰ、Ⅱ级响应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启动Ⅲ级响应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办根据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采取紧急处理行动。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V级响应,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本地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港航、交通、水利和湖泊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2.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和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必要时,请求武警力量支援。

  3.2.5 响应措施

  3.2.5.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多种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现场指挥部组织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制定现场污染处置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范围、可能影响的敏感点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截流、收集、储存等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产生二次污染;协调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应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2.5.2 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扩散速度以及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域特点和周边敏感区域等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辐射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2.5.3 转移安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2.5.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按实际需求,调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必要时,应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2.5.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事件的发生。

  3.2.5.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的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2.6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 响应升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省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或支持时,由市委、市政府按相关程序报上级领导机关协调处置。当上级应急处置力量到达现场时,应急指挥权相应移交,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开展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2.8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1)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种类、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发布。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发布。

  3.2.9 应急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且无继发可能时,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队伍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处置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3.3.2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计算可量化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划分生态功能丧失程度,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3.3.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3.3.4 总结评估

  当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市环境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评估报告应提交至市委、市政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审阅并归档。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可能演变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敏感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对应急处置有关情况进行督查。

  四、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1)加强环境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各地依托有关部门(单位)组建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建立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力量;鼓励发展和引进突发事件应对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2)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

  建立完善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

  (3)加强培训、定期演练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环境应急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实施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提出预算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开展环境应急技术的研究、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4.3 物资保障

  市发改、民政、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按照规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4.4 通信保障

  依托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通讯渠道畅通。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4.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保障环境应急状态下,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有序优先通行。

  4.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等应急准备。

  4.7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4.8 保险保障

  鼓励我市各级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企业参加污染责任保险,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殊性和危险性,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5.2 宣教培训

  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6.2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堰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14号)同时废止。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5

  为规范我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事件危害,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局具体工作职责,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其他需要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指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本市范围外发生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跨市突发环境事件由我局联合市有关部门,并协调会同相关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置;协调不成的,报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查处。超出本级应急处理能力的,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我市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组成人员包括市环境应急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土壤污染防治与自然生态办公室、宣传教育科(政策法规科)、局信息中心及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人。

  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按照应急领导小组指示,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具体的领导、指挥、督察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组织相关单位拟制不同类型事故的具体处置措施。

  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负责人担任。

  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现场协调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供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参与事故应急协调工作,收集、组织和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协调保障,在规定的时限内统一向市政府及省环保厅报送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工作,成立应急监测小组,负责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开展现场环境监测,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监测数据,为应急处置及研判提供支撑。

  水污染防治办公室:负责涉水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和负责涉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土壤污染防治与自然生态办公室:负责涉固体废物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宣传教育科(政策法规科):负责参与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宣传报道、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布置,发布关于应急处置的信息;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局信息中心:加强事发相关企业污染物外排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在线监控,及时提供实时在线监控数据;配合宣教部门做好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信息发布,网络舆情引导工作等。

  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按照《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四个等级。

  (一)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必须启动《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程序启动应急工作。

  (二)局应急值守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报告应急办公室进行核实。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及时逐级上报。

  (三)应急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核实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情况、人员受害情况等,并按本预案应急事件的划分等级初步确定事件等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若确定启动则立即对应急办公室下达启动指令。

  (四)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应急办公室组织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人员赴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人员接到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并准备好现场调查取证、监测等工具。

  (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经局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值班室或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报告时限和要求按照《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六)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在现场调查取证的同时,要协助事发地政府、指导协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督促事发单位和应急处置队伍采取有效措施,最短时间内切断,阻隔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蔓延,减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七)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在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提交调查报告,当日未完成处理的,次日要及时续报调查处理情况;市环境监测站到达现场后,按照事故情况确定需监测的项目,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监测报告,供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局机关业务科室在专项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完成处理后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局应急领导小组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经局领导审定后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八)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协助当地环保部门做好污染事件善后工作,落实进一步消除污染、恢复生态的措施。

  (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是否解除预案。

  (十)预案解除后,最终的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事件处理结果报告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结果报告的内容明确处理结果,事件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出具有关监测数据等。

  (十一)为了正确引导新闻舆论,保证社会稳定,可按照《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视情发布事件信息,发布信息须经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统一口径,由市局宣传教育科协调组织。

  四、应急处置工作措施

  (一)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赴现场调查,指导发生污染事件单位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污染事件的处理与污染防治工作,通报下游和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区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二)要求发生污染事件的单位立即停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要时实行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启用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紧急征用所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场地等。

  (三)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针对不同的事件类型、不同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清理污染现场,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的扩展,减轻污染强度,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四)根据污染事件的污染强度、范围、持续时间及可能危害公众的程度等情况,酌情考虑提请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疏散、转移公众。

  (五)清除清理事件现场。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六)污染事件导致人员中毒时,及时提请事发地政府组织卫生等部门采取救助措施。

  (七)现场应急人员应配备防毒、防酸碱等有毒有害物品的防护衣具,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五、应急处置工作保障

  (一)根据《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我局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预案。要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发改、经信、公安、消防、民政、住建、交通、农业、水利、卫计、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给予支持保障。

  (二)建立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专家组职责:

  (1)参与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提出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3)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知识和技术咨询。

  (三)应急物资调度

  1、环境应急指挥系统方面,我局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现有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平台,兼做固定指挥平台,包括应急指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视频指挥调度系统,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运行维护。

  2、环境应急交通工具方面,配备有应急指挥车辆1部(包括照明、摄像、通讯等应急处置器材)和高性能应急监测车1部。

  3、环境应急防护装备方面,配有气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3套、应急现场工作服2套、易燃易爆气体报警装置2套、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及辐射报警装置共2套、医用急救箱2套、应急供电照明设备1套、由市环境监测站维护管理。

  4、环境应急调查取证设备方面,应急摄像器材、应急照相器材、应急录音设备、防爆对讲机、无人机由市环境应急中心维护管理;应急监测器材由市环境监测站维护管理。

  5、积极充实市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储备,依托部分企业建立完善部分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6

  一、目的

  为科学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事故发生后,坚持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事件,及时发现、预警、处置,提高防范环境的能力。

  三、非政府体系应急机构职责

  (一)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及职责

  镇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缩写环境应急指挥部)由乡长任统一指挥短,分管环保领导任副指挥短,镇环建站、党政办、派出所、综治办、财政所、甲壳类安办、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所、小存有中心卫生院、小存有畜牧站负责人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内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于镇环建站,负责管理全镇环境处置工作的非政府、统一指挥和协同。其职责为:非政府实行本预案,研究同意全镇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关键性问题。

  (二)镇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环建站:非政府制订全镇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予应急事件非政府、统一指挥、协同工作。

  镇党政办:负责协调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后勤保障和资料收集工作。

  镇综治办:协调派出所负责管理非政府、协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和出现环境污染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协调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经费保障。

  镇派出所:负责管理非政府、协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搞好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应急处理中的关键目标、危险镇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镇食安办: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处置单位安全事措施。预案启动后,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事件应急的指挥工作,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结应急处置力量。

  六、应急分队

  各村(居)委相应成立应急分队,如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按照属地原则,应立即组织应急分队投入事件处置和救援处理工作,应急分队构成如下:

  1.小一居委(10人),负责管理非政府人:邓小五。

  2.石良村(12人),负责组织人:刘德书。

  3.水源村(12人),负责管理非政府人:冯永清。

  4.指拇村(10人),负责组织人:王兴华。

  5.小保村(11人),负责管理非政府人:张承全。

  七、后期处置

  应急完结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善后处理组,负责管理伤势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征用、丧生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八、宣传、培训

  指挥部定期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检测,应急处理人员培训,提升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存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与表扬和奖励。

  2.责任追究: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7

  一、目的

  为科学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事故发生后,坚持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事件,及时发现、预警、处置,提高防范环境的能力。

  三、组织体系应急机构职责

  (一)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及职责

  镇人民政府成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境应急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分管环保领导任副指挥长,镇环建站、党政办、派出所、综治办、财政所、食安办、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所、大有中心卫生院、大有畜牧站负责人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环建站,负责全镇环境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其职责为: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镇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镇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环建站:组织拟定全镇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事件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镇党政办:负责协调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后勤保障和资料收集工作。

  镇综治办:配合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和发生环境污染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协调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经费保障。

  镇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镇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镇食安办: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处置单位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镇农业服务中心(含水利、林业):组织协调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水资源污染、林业资源病虫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农村能源建设等工作。水利站负责拟定重点流域的水资源调度,参与水资源环境污染现场应急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以及饮用水(含地下水)源地的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林业站负责对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发布外来物入侵情况,并组织扑灭。

  镇国土所:与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镇中心卫生院: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医疗救治工作。

  镇畜牧站:负责畜禽养殖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分别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详细操作规范,在本预案启动后,按程序进入应急状态。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事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掌握动态。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接警值班室,负责接警、处警工作。进入预警期后,应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数据收集。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信息后,立即对事件进行核实、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对事件的初步判断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及时向指挥部提出预案建议。需要有关应急处置支援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请示。

  (二)响应措施

  指挥和协调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接到预警报告后,按照事件发生、发生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做好应急防范措施。预案启动后,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事件应急的指挥工作,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结应急处置力量。

  六、应急分队

  各村(居)委相应成立应急分队,如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按照属地原则,应立即组织应急分队投入事件处置和救援处理工作,应急分队构成如下:

  1.大一居委(10人),负责组织人:邓小五。

  2.石良村(12人),负责组织人:刘德书。

  3.水源村(12人),负责组织人:冯明远。

  4.指拇村(10人),负责组织人:王兴华。

  5.大保村(11人),负责组织人:张承全。

  七、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善后处理组,负责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八、宣传、培训

  指挥部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检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提高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环境风险源的监控,有效降低事件发生概率,规定响应措施,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及时组织有效的救援,控制事件危害的蔓延,减小伴随的环境影响,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制定环境突发应急预案就是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针对危险废水及其他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所在场所或设施,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制定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而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危险物质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xx第1号);

  《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xx第2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厂区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声环境影响、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

  生产过程中由于长时间停水、停电、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造成本公司污水处理站出水严重不达标的污染事故;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

  1.4工作原则

  在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果断提出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尽量减小污染范围;

三、以事实为依据,重视证据、重视技术手段,防止主观意断;

  四、制定影响环境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五、明确自身职责,妥善协调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关系;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无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或发生在市外但对我市有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以及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市指挥部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芜湖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3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4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和管理,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5市现场指挥机构

  市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预案体系、风险防控、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建设等工作。

  3.1预案体系

  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风险控制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应急队伍

  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物资装备

  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5科技支撑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监测预警

  4.1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信息收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4。

  4.2.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等方式。

  预警内容: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市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四级(蓝色)预警由市政府指挥部办公室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三级(黄色)及以上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并上报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同时予以发布,其中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同时予以发布。

  4.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市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分局可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同时报告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芜湖市政府报告,同时报省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可能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续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原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上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请芜湖市人民政府指导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芜湖市政府组织应对,市政府负责开展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市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见6.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先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芜湖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三级响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指挥部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二级响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当芜湖市指挥部介入后,在芜湖市指挥部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一级响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市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当省指挥部介入后,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指挥协调

  6.4.1发生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先期处置工作,待芜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介入后,配合芜湖市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2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市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市内有关镇或兄弟市县通报情况;

  (7)视情向兄弟市县、或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5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找并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针对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6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工作

  7.1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修复、生态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省人民政府。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企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11月17日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无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办〔20xx〕67号)同时废止。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0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县境内的突发环境应急事件。

  预防和处置工作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三)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四、应急指挥与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县政府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县人民武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等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产生原因和影响范围,县政府可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二)职责分工

  1.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案演练及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

  (3)研究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针对环境事故的危害程度,负责发布预警信息。

  (4)向县政府提出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和州环保局报告,请求上级部门援助,消除污染影响。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编制、修订、送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督查、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

  (3)负责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提出对策建议、具体应急方案和措施。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参与调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8)完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县人民武部负责协调防化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处置。

  2.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组织召开突发环境事件紧急会议,向州政府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涉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

  4.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及善后处置、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5.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必要时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锁道路,设立警戒区域。

  6.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直接组织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7.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环境应急工作;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10.县水务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1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护;遇有大批危重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12.县文化体育局和广播电视局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协调事发地镇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13.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14.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必要时建立会商机制,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变化趋势。

  15.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专家咨询组职责。专家咨询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咨询组织。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五)应急监测组职责。负责对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应急救援组的职责。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初步确定污染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开展调查工作,并上报指挥部;协助当地救援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工作

  1.县环保局负责调查并掌握县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

  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参照《元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预警及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六、应急响应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和Ⅳ级响应由州、县政府组织实施。

  七、应急响应方法与步骤

  (一)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启动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2.在指挥部领导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应急监测组和应急处理组,并出动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援车、应急监测车,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实施应急救援;

  3.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州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二)各乡镇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1.启动并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县政府报告;

  2.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展开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八、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信息报告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环保局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县政府和省环保厅、州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3.处理结果报告。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安全防护

  (一)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二)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十、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需进行信息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州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十一、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

  (一)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二)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三)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四)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五)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十二、善后处置

  (一)处置: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提出有关建议。

  (二)保险: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公众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十三、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成员单位提出所需经费,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包括: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习等。

  (二)人员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由县环保局、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和企业自救队等部门组成。县环保局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组建专家咨询组并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各有关部门之间、各应急处置组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针对所辖区域内可能存在的突发环境事件,加强预案研究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形成“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整体应急处置力量。县环保局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政府部门和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三)装备保障。在充分发挥现有监测等资源的基础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环境应急工作能力建设。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辆、监测车辆等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装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护装备、交通工具和对讲机等应急通讯装备。

  (四)技术保障。县环保局要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行业专业环境应急队伍,专业技术机构要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十四、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1.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县或者某一县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3.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为,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走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4.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5.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6.应急演习:为检查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共同进行的联合演习。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1

  为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合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及正常生产、生活,按照《绩溪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根据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原则

  重大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指挥、调度,政府部门及时配合的管理机制。根据事件类别、事态发展情况实行四级重大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并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平战结合,预防为主,系统联动,科学应对的原则进行。

  二、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类四级,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成立金沙镇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副镇长王以新担任、成员由镇经发办、党政办、财政所、镇直单位、各村组成,对事件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办,电话:8411218。

  (2)指挥中心职责

  分四级设置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指挥系统。事件发生,事发地村负责人报告金沙镇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视危机情况启动应急方案,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紧急响应、当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由镇长担任总指挥,成员由预案涉及部门组成,并及时上报市、县环保局,并请求技术支援与设备、人员上的支持。

  一般、较大突发性环境事件由副镇长王以新担任总指挥长,成员由预案涉及部门组成,涉案企业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列席,并及时报告市、县环保局,必要时请求技术支援。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在镇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的组织和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得要求迅速启动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整理、修订、补充和完善。

  (3)根据危机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发生事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保持整个应急预案网络通信畅通,随时根据环境时间发展情况报告事故现场态势。执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5)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四、应急响应的程序

  1、分级响应原则

  按照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与破坏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特别(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自动生成金沙镇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响应等级升级或降级。

  2、信息报送程序与制度

  镇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领导报告,并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直接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请求上级环保局支援。对污染源警戒区域进行污染跟踪,每24小时向应急小组报告一次突发性事件发展状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突法事件消失。

  3、处置措施

  (1)危险化学品个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金沙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

  (2)其他事件的处置,按以上预案执行。

  4、新闻报道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严格把关的原则来进行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报道工作。

  五、应急结束

  经现场监察组连续根据监察和现场检测组跟踪监测,环境污染消除或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测组连续跟踪监测,主要污染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指挥中心可根据专家组意见,经请示领导小组签定同意,发布应急工作结束。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2

  1适用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企业(或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使企业(或事业)单位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在切实加强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和防范措施,有效降低事件发生概率的前提下,规定响应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组织有效救援,控制事件危害的蔓延,减小伴随的环境影响。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的单位以及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单位。

  本导则不适用于存在生物安全事故和辐射安全事故风险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危险物质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xx第1号);

  《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xx第2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上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危险物质

  指《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品。

  3.2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298)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3 环境风险源

  指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以及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或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3.4 环境敏感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3.5 环境保护目标

  指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对象。

  3.6 环境事件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干扰,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7 次生衍生事件

  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事件。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3

  为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新沂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全镇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件;

  (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废水、废气、固废、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

  (三)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四)因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以镇政府为主、各村、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反应机制,形成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合力。

  (三)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四)先控制,后处理。迅速查明事件原因,采取果断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尽量减少污染范围。

  (五)科学处置。以事实为依据,积极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科学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其

  (一)组织机构。成立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领导机构。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xx任组长,成员由环保办、安监办、派出所、卫生院、国土所、水利站、农技中心、农经中心、党政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环保办,办公室主任陆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宣传学习国家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指示精神。

  2、根据需要报请乡政府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及时掌握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

  4、负责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联络、传送、报送等工作,并根据现场取证结果,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

  5、分析事件原因,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现场情况。

  各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办:协调督导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综合工作。

  安监办: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派出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污染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负责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负责交通管制及消防工作;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卫生院:负责对污染事件造成的危重病人的抢救及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护;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国土所: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农技中心: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作物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办公室:对本乡镇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根据县政府的部署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乡镇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污染事件发生所在地群众的稳控工作,防范越级访和集体访;协调和配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应急指挥体系

  环境污染事件突发后,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辖办公室、监控组、环境监察组、环境监测组、信息组、救治组和应急保障组。

  (三)日常工作机构

  镇环保办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编制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事件发生后,作为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1、信息的监测

  由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2、信息的报告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镇办公室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二)预警预防行动

  任何部门或单位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12369举报热线、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必须立即上报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无论是哪个部门接报后,立即向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由领导小组报市委、市政府。

  各职能部门应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指派执法人员对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源头进行污染控制,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三)预警支持系统

  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其职责权限,建立信息员,负责日常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类建档等工作,保障信息传递高效快捷。

  (四)预警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镇辖区内Ⅳ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报县政府发布,其它级别由xx县政府报xx市政府发布。根据其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性污染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一)迅速报告。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在协调各成员单位、快速组织抵达现场的同时,向镇党委、政府和新沂市政府报告。

  (二)快速出警。接到报告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集各成员单位,携带环境应急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

  (三)现场控制。应急小组到达现场后,迅速控制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制定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组织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四)现场调查。应急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原因、影响程度等。安排监测人员迅速布点监测,在第一时间确定污染物种类,出具监测数据。

  (五)现场报告。应急小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应急监测数据、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等级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镇突发环境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向镇党委、政府和新沂市政府报告。

  (六)污染处置。应急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对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应现场调查或勘测事件发生地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对造成水污染事件的,监测人员需测量流速、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迅速安排各成员单位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和人员反应做初步调查。

  (七)污染跟踪。应急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突发事件消除。

  (八)污染警报解除。污染警报解除由应急小组根据监测数据报告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同意后发布。

  (九)调查取证。全程记录污染事件过程,污染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内容,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尽可能采用原始的第一手资料,科学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涉案人员作调查询问。

  (十)结案归档。污染事故处理完成后,及时归纳、整理、形成报告,按照一事一卷要求存档归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六、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稳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报道等工作。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及时处理。

  (二)奖励与责任、对环境污染事件灾害应急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应急处置工作保障:

  (一)应急队伍建设。镇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建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现场应急队伍。同时,加强培训和演练,保证在污染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完成抢救、排险、防护、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二)装备建设。应急小组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人员防护工具。加强对化学品、

  有毒有害品的检验、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通信保障。建立和完善应急通讯系统,保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与各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之间的通信畅通。

  (四)治安保障。镇派出所要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经费保障。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经费,镇财政予以保证。

  (六)宣传教育保障。利用互联网、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意识。

  (七)监督检查。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和保障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日常防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职责,严防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4

  成立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负责环保工作的总务处主任;

  成员:校办公室、总务处、政教处、校医。

  (二)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命令和信息,统一协调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设备,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统一调度各校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区、市及其它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组织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经验教训。

  二、组长职责

  负责批准启动本预案,有权调动本校区一切力量,全面负责突出环境事故应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召集各部门负责人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职责,根据事故情况再分设现场工作组,指定负责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副组长职责

  协助组长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领导工作,组长不在时,全权负责现场应急的组织工作。

  四、成员职责

  校办主任:协助各校区领导做好环境突发事故的救援处理、事故上报、对外发布信息和安抚、稳定等相关工作;

  总务处主管:协调相关部门划定警戒区域,控制事故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

  校医:负责组织实施中毒事故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的处理中医护人员、医疗设备、药品的组织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通报人员的抢救情况;

  五、事故报警

  发生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或可能发展成为的灾难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校长及校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报警。

  一、拨警电话:办公室:xx,校长:xx,巡警110,火警119,急救中心:999,120

  二、报警的内容:环境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事故的校区名称,报告人的姓名、职务;接受报告的时间,造成事故的原因及形成的危害后果。

  三、进行受理登记

  应急处理程序

  (一)办公室接到环境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亲自或派人在最快的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进行确认;

  (二)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并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尽快赶到现场;

  (三)到现场后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的状态及危害程序做出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理措施;

  一、督促发生污染事故的人或其它组织立即采取减轻或消除污染或破坏的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二、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疏散周围群众,避免人身死亡;

  三、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在现场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按事故类别组成不同的调查小组进行现场调查;

  四、事故得到控制后,要尽快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五、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根据环境事故的全面调查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确定赔偿金额和进行行政处罚事故处理报告;

  六、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或损害事故,办公室应及时向受到或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损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造成的污染危害;

  六、事故报告程序

  一、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镇环保局确认; 二、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

  三、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速报:从事故发生后起,48小时上报,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

  速报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和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等初步情况;

  (2)确报:在查清有关情况后立即上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

  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

  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后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七、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续报谎报的;

  二、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职守的;

  三、应急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四、妨碍应急工作的;

  五、应急措施处置严重失误的;

  六、在应急中,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引起其他突发事故而造成其它危害的;

  附则:

  一、本预案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5

  一、主要工作任务

  1、事故发生时,对事故及时进行核实与分析,由监测站人员对环境危害程度做出监测,及时出具监测报告,发布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配合市政府等其他部门予以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组织应急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对环境事故应急监测、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

  2、参加市政府和潍坊市环保局确定的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做好污染事故的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提供信息,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配合市政府做好物资调动。及时组织环境污染事故专家组对事故作出评估。

  3、统一组织指挥xxx市内和参加上级环保部门指令的跨区域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监察和监测。

  4、指导企业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对企业可能发生环境隐患及时排查,做好污染源调查、企业应急培训、应急队伍建设工作并指导公众进行防护,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开展消毒除污处理工作。

  5、经上级批准,负责发布辖区内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潍坊市环保局、省环保厅报告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组织、工作机构

  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是环境应急事件的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由崔维川局长任组长,王丰顺副局长为副组长,范黎明、张树军、李振、周乐义、范晓龙、王廷相、张炳国、李鹏举、张世国为成员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环境应急事件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现场监察组、监测组和信息组。

  2、工作分工及应急任务

  (1)应急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李鹏举同志任主任,财务科科长张炳国同志、局办公室副主任车队队长张世国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和财务科同志组成。负责应急任务的受领,应急车辆和后勤保障;协调、邀请专家,寻求技术指导、控制事态发展的具体办法;对各企业存放的防止环境污染的物资协调、有序、合理调动;协助上级指挥机构,下达预备通知和应急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准备的内容及要求、人员集结地点及到达时限、联络方式);健全、提供后勤保障物资信息档案,对各企业存放的防治环境污染的物资协调、有序、合理调动;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物资、防护设备、人员补助费用等);协助信息组搞好信息发布。

  (2)现场监测组。由李振站长任组长,王海波、王廷相为副组长,成员由监测站、信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应急现场化验仪器、现场的污染危害监测;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对污染物进行采样分析;提供应急监测数据资料,及时出具监测报告;协助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确定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范围,提出控制污染蔓延、保护环境、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完成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任务。

  (3)现场监察组。张树军副大队长任组长,杨巧玲、范晓龙任副组长。具体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取证,提供监察应急信息;详细调查污染源的种类、性质、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及其污染特征,污染区及其周围人员、动植物等中毒症状,并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污染危害等级,在规定时限内分级上报;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主体单位的“环评”文件的审查;协助有关单位搞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完成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任务。

  (4)信息组。由周乐义主任任组长,郑光涛任副组长,成员由法规宣教科人员组成。负责应急事件处置资料的汇总;协助新闻单位搞好宣传报道;受领导小组委托对外发布处置信息。

  三、突发事件预警、接警处理

  1、预警处理

  (1)按照环境污染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本市预警级别拟为四级,即IV级(一般)、Ⅲ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如果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各企业应立即向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潍坊市环保局报告并应立即启动市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展开工作。

  如果发生较大环境事故(Ⅲ级),接报告后应急办公室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向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

  如果发生一般环境事故(Ⅳ级),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请示市政府办公室,然后及时发出蓝色警报,上报潍坊市环保局,并按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环境污染事故所在单位和社区有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情况并迅速向市环保应急指挥中心(环保110)报告。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发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乡级应急预案,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应立即对事故进行核实及分析,予以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把情况及时报告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时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物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污染事故评估专家组,分析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潍坊市环保局报告情况

  2、接警处理

  (1)由局办公室(电话:xxx)、信访科人员负责接报工作,并负责受理其它相关部门(如110接警台、119火警台、122交通事故报警台、120急救台等)转接过来的案件。

  (2)接收和了解突发性污染事故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事件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污染物、事故性质(毒物外溢、爆炸、燃烧)、危害程度以及波及范围和程度、去事故现场的路线等并做好电话记录;

  (3)接报人员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应急办公室主任李鹏举;环境应急办公室主任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崔维川。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事件报告情况,确定是否启用局应急处理预案。

  (4)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由局应急办公室向各应急小组下达应急处理指令,各应急小组接到指令后组长应立即召集小组成员,研究制定有效计划,迅速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环保所各所长应按照局应急办公室提供的信息,针对危险品的化学特性,迅速研究制定控制现场的有效措施,迅速赶赴现场,对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将信息及时反馈给应急领导小组,为应急领导小组进一步研究制定办法提供依据。

  四、应急处置

  1、应急程序

  (1)受领任务。环境应急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负责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决定是否启动市环境应急预案。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领任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局应急预案。受领任务的内容主要有:事故的地点、时间等基本情况;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及方向;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及方法,通信联络方法。本分队的任务、编成、分工及准备工作要求;友邻的任务及协同方法与要求等。根据任务的受领情况,迅速向各应急小组下达应急通知。

  (2)组织准备。各现场处置组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所属人员(有时在接到预备通知后,即向所属人员发出收拢人员的通知),研究本组的行动计划,明确人员分工,检查准备器材,组织本组加入开进序列或单独组织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地点。后勤保障部应尽快组织调配车辆,确保通讯畅通和应急车辆使用。

  (3)进行防护。各处置组到达应急现场附近后,应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情况等,组织进行个人防护,然后进入应急现场。

  (4)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各处置组根据任务和职责分工,按照应急处理与处置程序和规范,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5)应急终结。各处置组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的通知后,应组织本组人员对遭受污染的仪器设备实施消毒或消除污染,组织返回,保养应急器材,进行应急总结。

  2、应急处理过程中的要求

  (1)现场应急处理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备好防毒面罩和防护服。在应急处理中,要随时注意现场风向变化,做好自身防护,注意安全,避免发生伤亡。

  (2)现场监测人员进入污染区前,必须穿戴好防毒面具和防护服。执行监测任务时要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互相照顾,带好通讯工具,随时保持通讯联系。

  (3)现场所用工具必须具备防爆功能。

  (4)第一责任人因故不能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时,由第二责任人全权负责。

  (5)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中,全局所有人员不准请假;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6)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中,局所有车辆收归后勤保障组统一调度,在外执行公务车辆限时返回。

  3、记录应急过程

  应急办公室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应急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为以后环境突发事件处理提供经验和依据。记录工作需专人负责,必须记录的情况有:事故的发生原因、发展与终结;领导机构指挥程序,物资、车辆等的调度情况;应急队伍反应是否及时、快速;出动力量的'规模、各处置组完成任务的情况,各个接口的衔接程度;相关人员提供信息的有效性,措施的可行性;各企业人员调度情况与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采取的重大控制、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地形、气象对危害区域及应急行动的影响等情况,人员疏散情况。各类公告、公报、通报、通令、通知及重要指示。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记载。应急终止后应急办存档。

  4、发布信息

  (1)公众信息发布的权限。公众信息通常由应急领导小组请示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由前方指挥所发布有关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方面的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2)公众信息发布的时机。公众信息发布的时机通常是:确认事故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被证实时;采取重要公众防护措施时;天气条件对事故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时;事故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其他必要的时间。

  (3)公众信息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的初步判断;可能的发展趋势;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可能影响;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其他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五、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提出和批准

  ——由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

  ——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

  ——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现场指挥部接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环境应急终止通知后,向现场监测组、现场监察处理组、事件后现场清理组下达应急终止通知。各组接到环境应急终止通知后组织所属人员有序撤离。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应急终止的提出和批准

  ——由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

  ——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

  ——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

  5、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现场指挥部接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环境应急终止通知后,向现场监测组、现场监察处理组、事件后现场清理组下达应急终止通知。各组接到环境应急终止通知后组织所属人员有序撤离。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六、培训与演练

  1、培训

  培训人员应包括各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相关单位,环保局所有成员。对各企业,应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做好环境污染隐患的日常排查,最大程度的从源头上规避和化解风险。同时组织编写环境污染事故预防的宣传材料,要求企业将污染事故预防列入员工培训和环境教育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环保局工作人员要定时参加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常规性培训,培训时将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要纳入基本培训内容,提高应急人员环境监察业务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保障水平。

  2、演练

  适时组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演练包括虚拟演练和实战演练,由环保局拿主要方案,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地完善和提高。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通过演练,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形成统一领导、快速反应、科学指挥、处置有序的应急系统,全面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为今后处理类似污染事故积累了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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