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聘申请书

时间:2024-06-16 17:22:39 申请书 我要投稿

续聘申请书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态度要诚恳、朴实。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续聘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续聘申请书

续聘申请书1

尊敬的领导:

  我是旅游学院教务办干事,于20xx年3月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现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特向学校提出续聘申请。

  在这三年之中,我兼任学院20xx级研究生一支部党支部书记,坚持学习党的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思想上要求进步,并带领支部同学一起学习党的理论思想,面对新形势认真与同学交流党的.方针政策。

  在完成了由学生向学校工作人员的角色转变后,我在自己的岗位上坚持原则,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学生开学时报到注册手续。

  2、检查开学的各项准备工作。

  3、下达每学期教学任务。

  4、负责学籍管理、教学运行、实践教学等工作。

  5、落实每学期教材准备情况。

  6、安排期末考试。

  7、协助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做好学院本科教学评优、评建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我于20xx年3月留在学院任职,在熟悉的环境中,领导、老师以及同事给了我莫大的鼓励,在如此融洽的氛围中我度过了三年的时光。我在任期内很快地熟悉了工作,渐渐成为业务骨干,并在20xx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

  三年中,我坚守党性,认真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坚强的防线,不以权谋私,不腐化堕落,经受住考验,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自觉接受组织和全院师生的监督。

  如今我的聘期已满,希望能与学校签订续聘合同,为我院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XXX

20xx年XX月XX日

续聘申请书2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我叫xxx,本公司职业是:生产操作员,20xx年8月与本单位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研究,申请续聘。

  在过去的五年里,我在本公司的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一切规则,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鉴于此,我更是尽心尽力做好这一份工作,我都严格要求自我,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当然在工作中也有待改正的.地方,那里还是要感激领导和同事们给我纠正。

  在本公司,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我们生产工艺技术的工作,我热爱这行工作。我期望能够继续为本公司服务,恳请各位领导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我必将更加努力的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虚心学习,将专业知识与实践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发挥聪明才智,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每一份工作,为本公司的工作发挥力量。

  基于以上所述,我申请续聘,并期望得到领导的认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续聘申请书3

尊敬的学校续聘领导小组:

  我叫xxx,自从20xx年3月被我院生物工程系聘为专职教师至今,已有4年有余,在这几年的学习和锻炼中会,使我对明白高职教师这一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对这份工作也有了更深的感情,所以我申请能继续在这个伟大的创业团队中奉献自己的力量。下面将这几年来的'这些年来工作和思想情况进行汇报和总结:

  首先,在思想上,这4年来,我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能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重点项目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减低不断使自己的思想有较大的提高,并与20xx年11月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其次,在工作上,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中服从领导,团结同事,具有协作精神,能够应积极履行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1、认真完成教学工作。理论和实践教学方面,20xx年至今,我分别担任了四个年级的3门课程,总课时达1500余节,除此之外还兼任学生的实习指导老师。

  2、切实增强业务水平。不断向有理论知识的教师请教,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20xx年至今,在国家级刊发布论文2篇,主编教材1本,参加省级项目4个,不断提高自己的科研发展水平。

  虽然经过四年的磨练,不管是思想上,还是其他工作能力上都有了很大上面的进步,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深入系统的理论学习不够,思想还不够解放;重工作,轻思想政治工作;重教学工作,轻管理工作,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工作任务繁重时有急躁情绪。

  回顾4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其他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这些进步是大学的领导和老师们对我极大的支持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现代感从内心深处表示衷心的感谢,也诚恳希望能继续在这个团队中努力工作,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会,院领导、们能对我的工作一如既往给予关怀和支持,在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做得不

  妥之处请大家给予批评和指正。

续聘申请书4

尊敬的组织部领导:

  你们好!

  我叫xxx,为xxxx年xxxxx学院毕业生,x族,出生于xxxx年x月,中共党员。生现任xxx乡xxx村支书助理,于xxxx年xx月经组织考核选聘,分配到xx乡xx村工作至今。二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下,在乡党委、政府及村两委的直接指导下,严格遵守村上的各项规定和上级组织部门的纪律要求,按时参加学习、会议,没有出现无故缺席现象;没有违纪行为发生;发现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协助村支书配合乡政府搞好协调服务工作。利用电脑知识协助村委会草拟各种文件,把村委会和村支部党员的基础信息、培训记录等档案材料编辑存档。

  积极参与县、乡政府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此期间我还经常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种活动如:乡政府组织的xx大宣传活动、少生快富宣传活动、全国人口普查活动等。深入群众作思想工作、以宣传法律法规和报送信息为主。以点滴的实事取信于民,充分发挥我们在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支书主任配合乡政府搞好协调服务工作。其次及时反馈百姓的意愿,传达组织的意图,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处理好,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同时我还利用闲暇时间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加强道德修养。

  认真学习领会报告精神,理解报告中的新思想,对新形势下的农村基层工作有了更新的认识。加强计算机知识学习,利用互联网、报刊、书籍等学习有关农村工作方面的知识,和两委班子成员的沟通交流更加深了对农村工作的了解,从而使我端正了在农村工作的思想态度,对于我担任好“大学生村干部”、干好农村工作更有信心

  二年来的农村服务工作,有成绩也有不足,有欢乐也有苦涩,虽然没有做了惊天动地的事情,却在一件件小事中体现出了工作的意义和人生的价值,在农村学习生活工作当中找到了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的意义,特申请合同再续期。并决心认真学习服务农民、服务农村不辜负领导对我的信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希望领导能够批准我的续聘申请!

  申请人:xxxx

  xxxx—xx—xx

续聘申请书5

尊敬的县政府:

  自年从江达一中毕业后,当年便以临时工身份在县一中担任生活老师。

  在5年的生活老师工作中,本人始终能够坚持贯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方针、政策,坚持落实各届学校指示,认真负起学校赋予我的工作职责,以一切服务于每一位农牧民群众学生的健康生活而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特别是在节假日加班加点,不求任何报酬、任劳任怨,而且经常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总之在这么多年的学生生活老师这一角色的扮演中受到了学校的认可,的认可,家长的肯定。工作中从来未出现过任何差错。

  正因为本人对教育事业已经有极深的感情,又有学校的多加关照,所以本人在亲人及朋友很多次工作介绍中毅然回绝了,而现在较为可靠的聘用单位皆以满额,但本人毫无怨言,更得感谢县教育局多年对于本人的.接纳和关怀。因而本人早已决心以更加努力地工作来回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涌泉之水。然而现在本人家里一共七人,上有父亲、母亲,下有两个十岁的双胞胎弟弟和八岁的妹妹,父亲因长年在外打工,身体已经负荷不了繁重的劳动力,也因此落下了病根,所以常年呆在家。母亲因为体弱多病,常年需要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家里既无田地,又无牲畜,更无任何其它收入,全靠个人临时工工资养家糊口。特别是为了赡养年迈的父母和供弟弟和妹妹读书,我清楚地知道自己所要担当的责任和义务,所以仅靠我微薄的工资今后将难以养家糊口,日子过得越来越艰难,越来越清苦。

  基于本人以上困难,处于本人是一名为江达县教育事业工作服务的人员,恳求各位给予我安排一个公益性岗位以挽救本人家中生活走向极端的境地为盼!本人愿意服从安排望考虑调剂一个公益性岗位。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续聘申请书6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人事管理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国函〔20xx〕1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82号),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离岗创业实施范围

  1.本细则实施范围为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2.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未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二、离岗创业手续办理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应当经所在事业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分别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备案时,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提供有关创业项目材料(经济实体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离岗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应当在我省地域范围内。

  4.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离岗创业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事项。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限,自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

  5.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于批准当月分别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在聘人员调整为离岗创业人员。

  三、离岗期间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

  6.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档案工资继续调整,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期限内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事业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停发工资。

  7.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转化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8.离岗创业人员每年度应当向原单位提供企业运营情况报告,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事业单位根据其综合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离岗创业人员实际,建立相应的联系管理办法。

  四、离岗期间或期满社会保险关系

  9.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继续与原单位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约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所在企业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10.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其社会保险关系应当由原单位按规定转移至新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或按规定转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

  五、离岗期间或期满要求返回原单位的职级安排

  11.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应当在离岗创业期间或离岗创业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并返回原单位,提供离岗期间创业情况的说明,经原批准单位同意,按离岗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如单位暂无空缺岗位的,可先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待遇。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单位的岗位聘用手续。

  六、离岗期间或期满辞聘解聘手续的办理

  12.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与原单位另有人事管理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13.自离岗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离岗创业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4.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原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原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解除之日起1个月内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人员岗位核减手续。

  七、施行时间

  15.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6.以往我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17.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对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人员范围、手续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进一步保障离岗创业人员合法权益,消除后顾之忧。

  《细则》共7个部分17条,进一步明确了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除参公事业单位外,所有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符合使用现有事业编制、聘任在岗且不兼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等条件时,均可办理离岗创业手续。根据规定,在办理手续时需由自己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备。

续聘申请书7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叫XXX,女,XX岁,广西大学硕士毕业,20xx年6月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刻在XX部门工作。过去的一年里,我在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进取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研究,决定申请续聘。

  在XX部门工作期间,我经常与客户接触、交流,为树立公司优质服务的形象,我始终遵循:“客户是教师,客户是上帝”,耐心细致地完成每项工作,同时进取帮忙学员们解决问题。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争取给客户一个满意的服务。

  在日常工作中,以进取认真的态度做好上级交付的每一项任务,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能很好的和其他部门沟通配合。

  我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公司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新的一年里,每一个成员都怀着饱满的活力,大家的这份热情与活力更激励鼓舞着我,时刻提醒着我在新的一年里要加强对自我的管理,提高自我在工作中的不足。雷锋日记里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缕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片黑暗?如果你是一颗最小的螺丝钉,你是否坚守在你的岗位上?”如果公司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会努力发光发亮,以优良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展示公司的完美形象,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贡献自我的一份力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续聘申请书8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自从20xx年3月底被我院生物工程系聘为专职教师至今,已有4年有余,在这几年的学习和锻炼中所,使我对高职教师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对这份工作也有了更深的甚深情意,所以我申请能在这个伟大的团队中奉献自己的力量。下面将这几年来的此项工作和底下思想情况进行汇报和总结:

  首先,在思想上,这4年来,我始终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能积极参加政治经济各项政治理论学习,研究重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使自己的很大思想有较大的提高,并与20xx年11月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其次,在工作上,努力完成各项改革工作任务,充满热情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中服从领导,团结同事,具有协作精神,能够积极履行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1、认真完成教学工作。理论和实践教学方面,20xx年至今,我分别担任了20xx、20xx、20xx、20xx、20xx四个年级的3门课程,总课时达1500余节,除此之外还指导老师兼任学生的应聘指导老师。

  2、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不断向有经验的'教师询问,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20xx年至今,在贫困县刊发表论文2篇,主编教材1本,参加省级项目4个,不断提高自己的科研发展水平。

  虽然经过四年的锤炼,不管是思想上,还是工作能力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风险问题:深入系统内的理论学习不够,思想还不够解放;重工作,轻思想政治工作;重教学工作,轻管理工作,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工作任务繁重时有急躁情绪。

  回顾4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这些进步支持学院的领导和老师们对我极大的是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从内心深处表示灵魂深处衷心的特别感谢,专家团也真诚地希望能继续在这个团队中努力工作,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院领导、老师们能对我的工作一如既往关怀和支持,在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做得不妥之处请大家给予批评和指正。

  申请人:

续聘申请书9

集团董事会:

  随着新一轮经营期的开始,物业公司结束了四年的经营过程。在这四年当中,经过全体职工的大力支持和努力,圆满完成了各年的经营任务。企业的实力增强,基础壮大,职工的凝聚力增加,树立了企业的社会形象,为开发公司售楼服务工作创造了好的小区环境,企业经济效益显著。

  新的经营期,我决心继续带领全体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扎实苦干,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培养优良的服务品质,忠于企业,维护企业的利益,为集团的发展做贡献。

  我也深深的懂得,四年来,是集团董事会的领导鼓励支持才取了今日的成绩,是你们为我搭建了施展个人本事的`平台。“严格自律,本分做人”是我的生活准则,我十分珍惜这样的机会。我相信“头上三尺有神灵”,“诚意正心”。工作要实实在在,求真务实,才无愧于领导的厚望和支持,无愧于全体职工的支持。我愿意尽我所能,把物业公司的工作做得更好。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续聘申请书10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叫xx,现年xx岁,xx年xx月xx日出生,xx年xx月从xxxx毕业,xx年xx月经组织选聘到xxx任书记助理,xx年xx月村民选举为xx委员。

  在xx工作的这三年中我与大家一起扛住了困难的考验,获得了可喜的成绩。在工作中无论遇到多么大的'困难,我们村两委都迎难而上,化解难题,最终使得我们村的经济发展,基层设施建设稳步向前推进。在这期间我是幸运的,因为我们有一个团结的领导班子,有这么多爱护我、支持我、鼓励我的领导和前辈,促使我不断的成长。我要感谢这三年来大家对我的支持与鼓励。现在我与xx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在xx的这三年是我转变很大的三年,今后无论我走到哪里,我都会为在xx工作过感到自豪。我会永远记着这里的每一个人,每一件事。现在到了我三年要结束的时候,我希望今后还能继续留在这里工作,继续努力为全村人民做贡献。尽自己之所能,为大家服务。特申请合同再续期。

  希望领导能够批准我的续聘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续聘申请书11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自从20xx年3月被我院生物工程系聘为专职教师至今,已有4年有余,在这几年的学习和锻炼中,使我对 高职教师这一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对这份工作也有了更深的感情,所以我申请能继续在这个伟大的团队中奉献自己的力量。下面将这几年来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进行 汇报和总结:

  首先,在思想上,这4年来,我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能积极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使自己的思想有较大的提高,并与20xx年11月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其次,在工作上,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中服从领导,团结同事,具有协作精神,能够积极履行职责,圆满完成本职 工作。1、认真完成教学工作。理论和实践教学方面,20xx年至今,我分别担任了20xx、20xx、20xx、20xx、20xx四个年级的3门课程, 总课时达1500余节,除此之外还兼任学生的实习指导老师。2、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不断向有经验的教师请教,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20xx年至今,在 国家级刊发表论文2篇,主编教材1本,参加省级项目4个,不断提高自己的科研水平。

  虽然经过四年的磨练,不管是思想上,还是工作能力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深入系统的理论学习不够,思想还不够解放;重工作,轻思想政治工作;重教学工作,轻管理工作,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工作任务繁重时有急躁情绪。

  回顾4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这些进步是学院的领导和老师们对我极大的支持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从内心深处表示衷心的感 谢,也真诚地希望能继续在这个团队中努力工作,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院领导、老师们能对我的工作一如既往给予关怀和支持,在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做得不 妥之处请大家给予批评和指正。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续聘申请书12

尊敬的学校续聘领导小组:

  我叫xx,20xx年被评为中学一级教师,并连续被聘用至今。现上一3年的`聘期已满,特此提出申请续聘。

  在上一聘期期间,本人认真履行中学一级教师的职责,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扎实勤奋工作。在上个学年度里,教育教学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为此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继续聘任我为中学一级教师九级或八级岗位。若能批准,以后我会在这个岗位上更加努力,取得更大的成绩。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续聘申请书13

  一、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一)调解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调解主要依据的规范文件是20xx年1月9日由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联合签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附件形式下发的《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1申请时间: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人事争议,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后10日内向有权机关申请调解。

  2主管机关:主管调解人事争议的机关是按照聘用文职人员的单位级别来设置的。如果聘用单位是师级以上(包括师级),调解机关就是该聘用单位;如果聘用单位是师级以下的,调解机关则是该聘用单位的上一级机关。主管机关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内容具体指定相应业务部门承办。

  3调解期限:调解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调解请求、有关事实、调解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调解承办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加盖调解承办部门印章。

  4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的效力,按照《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第9条,“调解协议书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承办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执行……”的规定,该调解协议书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期望于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或承办单位的督促检查。

  如果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按照规定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仲裁

  调整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规范是20xx年8月9日由中组部、人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1申请时间: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人事争议,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主管机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

  处理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的仲裁委员会,一般由聘用单位的级别决定。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该单位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副省级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师级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但是驻京部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则一律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3仲裁期限: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须在120日之内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4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并不立即发生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裁决书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人民法院,也不能再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是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和调解的区别在法律效力上尤为明显。调解书即使生效也没有法律强制力,而生效的仲裁裁决则有法律强制力。

  (三)诉讼

  军队聘用单位或文职人员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军队聘用单位或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主要依据是20xx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

续聘申请书14

尊敬的院领导:

  本人XXX,于XX年XX月份受聘于XX市第一人民医院,担任临床护理工作。先后工作于普外科,心内科。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很好的完成了本职工作,积极响应院领导的`号召,参加各项业务学习及培训,得到了一致好评,并于XXXX年取得了护师职称。

  本人目前在心内科从事临床护理工作,药疗的认真核对,主班的细心谨慎,白班的热情耐心,晚夜班的一丝不苟,对患者的爱心关怀,得到了领导、同事及患者的肯定。在工作的同时,不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参加计算机知识培训及英语的学习,为医院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现合同期满,特申请续聘,望院领导批准为感。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续聘申请书1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有关标准以及相关国际交流等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人事主管部门聘任。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成立。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注册建筑师考试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环境控制、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法规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八年。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四年。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九条第(一)项中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及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建筑工程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等专业。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所称设计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铜质或二等奖(建筑)及以上奖励。

  第十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自考试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考务费和报名费。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三条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审查结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第十六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筑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建筑师由于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原因,在领取新执业印章时,应当将原执业印章交回。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六)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七)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四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评估,以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筑技术咨询业务。

  第二十九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凡属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三十二条修改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原注册建筑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建筑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建筑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注册建筑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四十学时。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互认资格证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五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协议,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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