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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三轮车管理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一份好的方案一定会注重受众的参与性及互动性。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县城三轮车管理方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县城三轮车管理方案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三轮车营运管理,保持交通畅通、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本着不提倡、不鼓励,有效控制、逐步退出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县城区域为:东城路以西、吕公路以北、涝滨路以东、古城路以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的营运及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客运三轮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且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客运服务的三轮载客车辆。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取得合法资格的经营企业和承包经营户。
第五条城区客运三轮车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逐步调整三轮车营运管理区域,逐步取缔三轮车载客行为,促进城市交通科学发展。
因三轮车载客具有危险性,故不提倡市民乘坐,如因三轮车引发的事故,乘坐人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xx〕12号)精神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人力三轮车等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取缔非法载客三轮车;负责对在三轮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公安部门对非法营运三轮车进行查处。
第九条县公安、工商、物价、质监、财政、民政、税务、城管、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十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拟定客运三轮车运力的投放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运营企业和经营户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检查、督促客运三轮车经营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县出租汽车管理所、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承包户及驾驶人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凡从事客运的三轮车,必须统一车型、统一颜色、统一着装,由县公安局核发行驶证、驾驶证,由县交通运输局核发营运证,由保险机构办理车辆、驾驶人和乘坐人等相关保险。
第十四条客运三轮车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个人承包的方式经营,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参照我县出租汽车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三轮车经营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相应的经营方案、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客运三轮车经营公司在运营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确定客运三轮车车型及等次标准。
(二)按规定选择经营客运三轮车承包户和驾驶人。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方案和承诺书。
(四)连续两年服务质量考核不达标,应自行退出客运三轮车经营市场。
第十七条客运三轮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且符合从业安全要求。
(二)年龄在18周岁到55周岁之间。
(三)取得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F证)。
(四)有本县常住户口(由公安部门审查),下岗职工(由人社部门审查)、特困家庭人员(由民政部门审查)、符合驾驶条件的残疾人(由县残联审查)优先。
第十八条客运三轮车驾驶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乱停乱放、侵占道路、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掉头或不按车道行驶,服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的管理。
(二)在指定位置安装车辆号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三)随车携带相关证照,做到人、车、证相符。
(四)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五)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借、买卖营运证照,不得将车辆转让、转借、出租他人营运。
(六)按照规定区域营运,严格遵守交通管制措施和道路通行规定。下列路线为禁行路线。
沣京路与人民路十字至铁路十字段,东大街全段,钟楼至西苑十字段;娄敬路全段,中十字至草堂路三球仪十字段。
(七)不得自行设置车身商业广告。
(八)应按时交纳运营服务费、安全基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车辆承包费用标准、交纳时间、押金等由相关部门、经营企业、经营户代表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从事营运的三轮车由经营企业统一购车、个人承包。三轮车经营企业应对其所属三轮车定期进行例检和审验,逾期例检或审验不合格的,公司应视其情节停运维修或按规定退出市场,并予以报废。因营运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经营公司配合协调。
第二十一条建立客运三轮车安全基金制度。
(一)安全基金由客运三轮车经营户缴纳。
(二)安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设立基金专户,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监督,用于重大事故的救助。
(三)安全基金仅适用于乘坐人和第三方的伤亡救助,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先期赔付。
(四)客运三轮车发生事故,应由保险机构按规定赔付。在事故保险赔付以外,剩余部分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40%,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60%,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8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90%(分段累加计算)。
(五)安全基金每年度核算一次,根据运营情况用于安全检查及运营安全奖励。
(六)按照乘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如因各种原因造成乘坐人人身伤亡的,安全基金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七)驾驶人伤亡事故由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对客运三轮车运营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收经营公司税费或先征后返。
(二)免收经营权费用。
(三)县财政部门预先拨付50万元的安全基金。
(四)县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充分利用行业相关政策,对特困户、残疾人给予扶持、照顾。
(五)特困家庭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优先安排。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登记,而从事三轮车营运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县城管执法部门、县出租汽车管理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三轮车营运资格擅自从事营运的,第一次由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没收销毁车辆。
第二十五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暂扣营运车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二)超过规定车速行驶的。
(三)伪造、涂改客运三轮车营运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三轮车行业管理机构检查,不配合调查处理工作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整改,并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二)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者营运的。
第二十八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无故拒载乘客或中断服务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第二十九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三轮车体上设置、张贴或悬挂广告的。
(二)未按规定张贴营运标志的。
第三十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营运三轮车车容车貌不符合行业标准的。
(二)驾驶员营运服务不符合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行业管理会议及安全管理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客运三轮车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城三轮车管理方案2
1、目的与范围
为了减少运行人员当班期间打饭人员数量,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热电厂采用电动三轮车进行打饭,在保证安全快捷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电动三轮车使用作用,特制定其安全管理制度,请各专业认真执行。
2、管理制度
2.1 本车主要由除尘脱硫和输煤各专业负责人及各值值长进行管理,各班组接班或借出使用归还时,必须检查清楚三轮车情况,并如实填写记录。
2.2本车为热电厂运行各班组打饭时专用车,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经安生部同意才能使用。
2.3本车行驶路线主要在热电厂厂内至公司食堂。
2.4在不了解其性能之前,请勿急于使用,更不要借给无操作经验的人使用。驾驶本车的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其性能,初学者必须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才能驾驶本车,并在监护人同意后方能自行驾驶。
2.5本车准驾人员:运行各班组选出一名专职驾驶员负责操作。
2.6如果电池需要充电时(或正在充电时),交接班时要交代清楚,防止充电时间过长对电瓶造成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影响第二天使用。
2.7在使用电动三轮车时,必须保证车体的清洁,不准有油污,随时进行擦拭,三轮车卫生作为各班组交接班卫生,如发现不干净,对其进行考核。
3、操作规程
3.1驾驶操作规程
3.1.1必须检查项目:行驶前必须检查制动性能是否完好、电池电量是否充足和轮胎气压是否标准等,检查各类紧固件、连接件、调节件是否到位,检查转向灯等是否安全有效、调速带手把是否复位等,以防事故发生和机件损坏。
3.1.2将钥匙插入电源开关孔,旋到ON档(向右拧)此时电源已经接通,方可行驶。
3.1.3在旋转手把前,先用脚踏几下,使其起动,然后用手将调速转把慢慢的向后旋转至所需车速进入正常行驶。
3.1.4需要停车时先回掉转把使车速明显下降,然后刹住车子,将钥匙旋至OFF,此时表示已切断电源,并拔掉钥匙。
3.1.5雨雪天气或路面不好情况下,要注意提前点刹再刹停。
3.1.6车辆下坡和转弯时必须慢车行驶。
3.1.7需刹车时前后刹车必须同时使用,以有利于车子的平稳性和可靠性,特别处于紧急情况尤其重要。
3.1.8在充电、停车或车辆修理时,必须关闭并拔下电源锁钥匙并关闭总电源,止动手刹,以防意外情况发生。
3.1.9驾驶时应全神贯注,应和其它车辆保持适当距离,严禁争道抢行,车间内速度控制不大于5公里/小时,厂区不大于15公里/小时;
3.2充电操作规程
请先将充电器的输出插头插入电池的充电插座内,再将充电器的输入插头接通交流电源。此时电器上的电源(黄灯)和充电(红灯)两个指示灯亮,表示电源已接通,正在充电。一次充电时间大约需要2-8小时。(视电池电量的多少有关)用户根据充电器上的指示灯,了解充电情况,当充电指示红灯熄灭、绿灯亮,表示电已充满此时充电器开始进入浮充状态。建议绿灯亮后再继续充电1-2小时(不宜过长),将能使电池充电更足,并有益于延长电池使用寿命。充电完毕后应先拔掉交流电源上的插头,再拔掉与电磁连接的插头,与开始充电时动作相反。不需要充电器工作的情况下,禁止将充电器连接在交流电源上,否则有损充电器寿命,并可能导致其他危险。
4、定期保养
4.1一般情况下,幅条式车轮在骑行一段时间后应调校一次,以保证轮辋圆正,减省骑行时的摆动,并有利于节省电能。
4.2前后轮轴紧固螺母应经常重点检查,以防松动。
4.3外胎的花纹是否磨损及开裂。
4.4变速系统是否顺畅。
4.5前后轮胎气压是否适当。
4.6车铃,后视镜是否完好。
4.7如果长期不使用本车,要做到定期充电(一般相隔一个月左右)以保证电池的使用寿命。
4.8各部位接头是否锁紧及腐蚀,刹车线拉索是否在润滑状态下使用。
4.9电池维护:
4.9.1刚买回的新车,一定要将电池充足电后活化电池性能再开始正常使用电力驱动。
4.9.2电池使用后请及时充电,随用随充,有空就冲并充满。有人误解为一定要用空再充,这是绝对极端错误的,严禁在没有充满电的情况下就开始使用,否则会影响电池的使用寿命。
4.9.3准备长期不用的.车辆,就将电池充满后存放,并定期(一个月)补充电一次。电量显示电池没电了,待一段时间后,会发现电池又有小量电压,为回升电压。不要使用回升电压来行使。以免影响电池寿命。
4.9.4电池的性能会受环境温度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当气温下降到接近0℃以下时,电池的电量可能会大幅下降。所以在冬季或寒冷地区,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减少属正常情况,当气温回升至20℃左右,电池功能自然恢复。
4.9.5车辆静止时,先脚踏将车行至一定的速度后再电力启动,否则将缩短电池寿命。
4.9.6严禁超载,货物应放在车辆中心,以保持车辆平衡,稳定行驶。
5、考核:
5.1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考核。
5.1未经过安生部同意,擅自使用三轮车载运货物的,考核相关负责人500元。
5.3违反操作规程,考核相关负责人100元/次,若在此期间出任何问题的考核200元/次。
5.4违反电池维护制度,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5.5本规定由安生部负责解释。
5.6本规定自20xx年5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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