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4篇(精选)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效开展,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实施方案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施方案 篇1
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字〔〕6号)文件精神,在全社会营造服务创业浓厚氛围,为开创科学和谐的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新局面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创业、富民兴赣、服务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为重点,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打造全省最优创业环境为目标,大力宣传创业政策,让创业者人人知晓,形成政策落实倒逼机制,促使各级政府和部门全面落实创业优惠政策。着力培育创新创业文化,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干事创业积极性。通过宣传创业典型和服务创业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和活力,全力营造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
二、主要内容
1、宣传创业服务年活动重要意义。宣传通过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行政审批效率方面有新的提高,营造吸引投资兴业环境方面有新的变化,建立健全投资创业服务体系方面有新的突破,招商引资和质量方面有新的跃升,为固定资产投资年增长率、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增长率达到预定目标提供有效保障。
2、宣传创业服务年活动各项政策。宣传省委、省级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总体思路、政策目标、主要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帮助社会各界全面、准确理解创业服务年活动有关政策和措施,增强创业信心和能力,形成政策落实的倒逼机制,促使各级政府和部门全面落实好优惠政策。
3、解读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方案。阐明我市建立完善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和建设管理协调推进机制,优先确保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和建设管理协调推进机制,优先确保重大产业项目需要;介绍我市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投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搭建创业服务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报道我市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深化机关作风建设的创新举措和显著效果。
4、宣传报道我市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创业典型和服务创业典型。紧密围绕“服务创业,富民兴赣”的主题,宣传一批具有强烈创业意识、创新意识,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创业典型;宣传一批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创业服务、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措施,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全过程优质高效服务的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激发服务创业和创业热情与活力,在全社会营造弘扬服务创业和创业精神、学习典型、争做服务创业和创业先锋的浓厚氛围。
5、着力宣传和培育创新创业文化。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认真借鉴外地发展经验,积极建设与时俱进的创业文化。宣传普及有利于引导人们创业的'事业观、财富观、信用观和成败观,形成亲商、爱商、扶商的良好舆论氛围。
6、做好社会宣传。通过在城区路口、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口聚集区和交通枢纽地带制作创业服务年公益广告牌、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印制服务创业宣传折页、手册等多种方式,努力营造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服务创业的浓厚氛围。
7、做好热点引导。围绕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结合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各级新闻单位要采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相关专家学者,说明情况、阐述政策,做好服务创业的舆论引导工作。
三、宣传要求
1、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是我市招商引资、投资创业,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和市直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创业服务年的舆论氛围营造,切实把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创业政策、措施,通过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社会各界。
2、要正面引导,营造氛围。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加强舆论引导,在推出系列宣传报道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推出一批言论和评论员文章。在宣传报道过程中,要注意最大限度地营造好全社会干事业、创事业的氛围。
3、要突出重点,深入报道。各新闻单位要按照第30期新闻通知要求,开辟专栏,及时宣传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工作部署和措施;持续深入报道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中的新理念、新进展和新实效,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做法,以便推动这项活动深入开展;要积极报道社会各界对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反映反响。大力宣传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对影响机关效能、损害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对一些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各新闻媒体要组织开展1至2次集体采访活动,深入有关地区和部门,对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进行集中报道。
4、要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对拿不准的问题要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重要稿件要送审。对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客观、公正、全面地分析,不能以偏概全,对通过加强监督管理能够解决的,不要作为活动本身的问题渲染炒作。杜绝失实报道和猜测性报道,防止不负责任的炒作和指责。
实施方案 篇2
一、目的
为了确保廉租住房租赁与补贴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有序地进行,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申请对象与条件:
在本公司工作满半年(含)以上的在职员工,且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人员或家庭,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公租房适用于除芜湖市(不含四县一市)的所有在职已婚员工(通用性条件); 2)在司连续工作满半年及以上骨干员工;
3)在芜湖尚未购房或已购房尚未拿房者(拿房后半年内办理公租房退房手续); 4)一线员工、技术人员、人才引进优先的原则; 四、公租房政策
1、公租房房间面积与租金以高新区公布的面积与租金为准; 1)公租房面积:60 m2二居一厅一卫; 2)公租房租金:7元/ m2; 2、公租房硬件设施配备:
3、公租房租金与保证金政策
1)对符合条件且公司审核通过的人员或家庭,公租房租金由承租人与公司各承担50%(即¥3.5元/ m2),保证金为1000元;
2)对不符合条件的的人员或家庭,公租房租金由承租人100%(即¥7元/ m2)承担,保证金为1000元;
4、其他:水、电、汽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五、申请与审核程序
公租房租赁与补贴采取常态化申请、集中审核、统一发放,即申请人在每个工作日均可提出申请,各事业部、部门按月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企管部,企管部每月组织一次审核确定具体的申请人员情况。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身份证,至所在部门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提交至所在部门进行初审。
户籍和家庭成员情况的相关材料: 1)
申请人员户籍证明:户口本与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房产证明:以芜湖市房产局出具的房产证明为准(夫妻双方),其针对于已购房
尚未
拿到房产的需提供
二)审核公式
1、各部门将初审合格的人员相关资料报送企管部,由企管部组织进行终审,符合申请要求的员工,由企管部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及时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办理公租房入住手续;公示后未通过,并经证实申报材料存在不真实或伪造材料者,将免除其公租房申请权利。
2、原则上要求每个月对申请资料进行一次审核和公示,各部门、事业部每月20日前报送公租房申请资料,企管部每月25日前组织终审,并公示结果。
六、公租房入住手续办理
1、公租房入住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月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公租房入住手续; 2、经公示通过后的申请人,由企管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1)签订协议需提供材料: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两寸免冠近照2张; 2)《公租房租赁与补贴协议》、《公租房入住须知》、《房屋内设施损坏赔偿表》等; 3)房屋租赁保证金¥1000元,入住前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不作为房租抵扣款。 3、以上手续完成后,由企管部组织承租人至现场登记发放钥匙,并对房间内设施的完好程度予以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4、房租缴纳与补贴发放:对取得公租房租赁与补贴资格的员工,由企管部组织财务部等相关人员核算租金与补贴,租金与补贴(3.5元/平*面积)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七、监督管理
1、申请员工应如实提供申请公租房的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骗取公租房与补贴的员工,一经发现并证实者,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追究责任。
2、所有入住人员必须遵守《公租房入住须知》、《房屋内设施损坏赔偿表》并服从物业及公司的.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住房用途、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不得转租、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3、所有公租房试住期合同为半年,试住期合格的签订周期为一年,租赁期满后,由企管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重新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实施调整;
4、所有享受公租房人员,离职(含辞职、辞职与自动离职)后必须于7日内无条件搬出公租房并办理退房手续,自离职日起租金按照7元/ m2收取,承租人员离职后应在7日内至企管部办理退房手续并结算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预期未至企管部办理退房手续及未搬出房间者,我公司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进行强制驱逐,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管部收回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同时视情追究其法律责任: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利用公租房之便,从事违法行为(如 “黄”、“赌”、“毒”、“传销”)的;
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公租房未按规定及相关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办法由企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实施方案 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川公消[20xx] 29号)和永州市消防支队《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永公消[20xx]6号)文件精神,彻底消除校舍各类安全隐患,提高中小学校舍综合防灾能力,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按照《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支队《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川公消[20xx]6号)精神,构建平安校园,立足中小学校建设总体布局,全面改善消防安全现状,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水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推动中小学校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全面提高我县中小学校防控火灾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所有中小学校舍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准确、细致地掌握校舍消防安全状况,依法督促学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彻底消除校舍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学校自防自救能力。
三、组织机构
大队成立以教导员陈宙林任组长,大队长何洪涛任副组长,参谋邹剑锋为成员的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中小学校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指导和落实。
四、 检查的范围
全县中小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
1、新建校舍工程的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情况;
2、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3、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管理情况;
4、灭火器的维修保养情况;
5、建筑内部装修情况;
6、建筑内部电气线路敷设情况;
7、单位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此次集中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核心工作来抓,推进行动工作顺利开展。
2.强化消防监督检查。对所有学校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同时,对学校周边人员密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场所进行了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坚决消除各类致灾隐患,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系数。
3.加强消防知识宣传。充分发挥板报橱窗、校园广播、发放安全消防手册等形式开展宣传,加强消防知识的普及,使广大师生深入掌握消防常识,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目的。
实施方案 篇4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本院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和文件的要求,改革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实施本方案的指导思想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有责任、有约束、有激励、有竞争的卫生院管理运行机制。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持。
第三条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聘用合同制转换用人机制,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和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岗位设置科学,人才结构合理的新型人事管理机制,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实施聘用合同制在操作程序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合同由卫生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代理人与被聘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书是卫生院与受聘人本着自愿、平等、双向的原则,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之前的原固定制职工、原合同制职工,以及细则实施以后所有新进人员。
第七条卫生院为所有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统一建立,是聘用合同制职工重新就业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重要凭证,由院人事处负责保管。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随人事档案转交有关人才服务中心。
二、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与聘用
第八条结合本院任务和职能方向,结合我院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岗位。
第九条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详见“平庄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平庄卫生院岗位说明书”。
第十条院长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的文件规定和的规定和的规定明确卫生院院长的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实行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体现了单位与职工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平庄卫生院设岗定员的方案,制订了岗位受聘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职工自身的工作特长选择竞聘上岗。职工有辞聘的权利,如果职工不愿参加本单位竞聘上岗,单位领导不得阻绕流动的自由。但是,已经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受聘职工不得随意辞聘。
三、聘用要求与条件
第十一条实行全员聘用制,打破原有职工的身份限制。对政治素质好、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聘用或低职高聘;对政治素质较差,组织纪律涣散,又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人员,可以缓聘、高职低聘或不聘。
1、聘任
1对符合下列岗位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聘任
①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②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③持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属卫生院人才引进对象可直接聘任
3聘期一般为三年
2、试聘
1长病假要求复工的;
2违纪下岗重新安排工作的;
3社会招聘录用的;
4试聘期限一般为1至3个月。
3、低聘
1因岗位技术职务职数限制而愿意低聘的`;
2不能完成或胜任原岗位职责而接受低聘的;
3违反卫生院规章制度给卫生院造成一定损失而降职使用。
4、短聘
1不能完成本岗位职责,经教育愿意改正的;
2违反卫生院规章制度给卫生院造成一定损失需要考察的;
3短聘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5、拒聘
1除单位和职工另有约定之外,职工有权拒聘,凡拒聘者,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工作关系。
2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拒聘,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及培养费后解除工作关系。
6、待聘
1因编制和岗位职数超编而未聘上岗的;
2因未达到岗位聘任条件而未聘上岗的;
3其他因素未聘上岗的。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3、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组织聘用与程序
第十三条成立所聘用领导小组,组织人事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全员聘用制工作由所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全员聘用按照自愿申请、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的程序,实行“岗位公开、制度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聘用方式。 共2页,当前第1页12
第十六条全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公布的内容包括聘用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聘用条件等。
2、个人申请。应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填写“个人申请应聘岗位志愿表”。
3、述职与推荐。根据个人述职申请,依据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聘用工作小组提出各岗位拟聘人选。
4、聘用。院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条例考察任命。其他岗位的聘用,应在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由应聘人向聘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聘用领导小组讨论,报院聘用领导小组决定后,由所法人代表聘用。
5、签订合同。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和主管部门各一份。
五、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卫生院与职工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卫生院在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基础上,需再签订岗位合同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的内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岗位、内容;
3、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9、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限的确定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三类:
1、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签订一年以上有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聘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原固定制职工连续工龄未满10年、原合同制职工在本院工作未满10年,以及实行聘用合同制之后的新进职工原则上均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聘用合同不明确终止期,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不出现合同约定终止条件,聘用合同就一直有效,聘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死亡时,聘用合同即自然终止。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终止条件,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约定终止的条件,聘用合同即约定终止。
无固定期合同一般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中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或原合同制职工在本院工作满10年以上,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
3、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任务完成后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一条缓签聘用合同
1、正在病假期间的;
2、女职工在围产期内的;
3、单位同意外派、外借、进修学习和带薪上学、长病假等在编不在岗人员;
4、符合1、2、3条的人员缓签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特殊原因的,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卫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至上述情况到期。
5、因患病正在住院治疗或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缓签期可延至前述情况消失,也可不再签订聘用合同,由卫生院保留其人事关系直至退休。
第二十二条卫生院聘用新进职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进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实行见习期。
第二十三条原合同制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尚未到期的,原则上应继续有效。如卫生院和本人同意,也可按本实施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原固定制职工本人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院给予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愿签订合同的,原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卫生院为其办理解除工作关系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不因卫生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签订程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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