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时间:2023-08-29 11:43:30 转让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转让合同经典(6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转让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实用的转让合同经典(6篇)

转让合同 篇1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准确的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发生变动。

  需要指出,在债法理论中,不仅仅是合同债权债务可以被转让,事实上其他债权债务也可以被移转,所以债法上有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和债务的概括转移之说。但在合同法体系上,合同的转让仅指合同债权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以及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三个方面。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改变。根据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转让包括了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类型。合同转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合同转让的类型不同,其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也不尽相同。

  合同转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生效,否则无效。

  第一,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第二,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第四,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转让的合意,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合同权利的转让(即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①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因此,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能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②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与物权转让有着本质的区别。

  ③合同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在权利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当权利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则完全取代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关系消亡,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兼顾转让双方的利益出发,《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对合同转让的范围作了限制。

  即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禁止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比如根据个人信誉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债权人的行为为内容的权利;合同权利的设定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单独转让合同债权中的从权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转让生效除遵守合同转让的一般条件和要求外,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转让合同 篇2

  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转让方是______________配方的合法拥有者。

  2.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相应的_____配方,供受让方使用,并可生产经营。

  3. 本合同的授权性质:经双方确认,本配方所有权和专利申请权归转让方所有。

  4. 使用本技术的范围:本配方转让一经双方确认,受让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有权在甲方指定的地域及时间范围内使用本产品的技术配方进行生产、经营及销售活动。

  5. 转让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 在合同生效之日,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配方资料:

  1)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2)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3)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4)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1) 根据市场特别需求可酌情考虑亲临现场指导;

  2) 提供相关产品和应用知识咨询。

  (3) 有权自己或与第三方(包括亲属)生产经营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和行业。

  (4) 有权直接或间接出让给第三方(包括亲属)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配方。

  (5) 有权自己或与第三方(包括亲属)再次开发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配方。

  (6) 提供配方的________简要分析及使用方法等有关资料。

  (7) 配合受让方分析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解答。

  6. 受让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 _________配方转让费支付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__________技术配方转让费数额为_________元(¥_______元)人民币和每年厂部(出厂价)______%税后净利润分成。按下列分期支付方式:

  1) 合同生效后,并将相关配方移交给受让方之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

  2) 产品投放市场一年内,经受让方市场认可,方可再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

  3) 自合同产品投产或产品销售之日起,每年以厂部销售税后净利润_____%金额分成作为技术配方修改,维护费;具体支付时间和期限如下:

  4) 利润分成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支付上年度厂部销售税后净利润____%金额利润分成。

  7. 保密条款

  本合同产品技术配方属授权性转让,受让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配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1)不得向第三方(包括亲属或家属)泄密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配方资料。

  (2)不得受聘于第三方开发或技术指导本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配方。

  (3)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本合同中合作条款和合作条件。

  8. 合同产品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1)配方功能调整至受让方的市场要求,产品投放市场后_____率达60%以上,或得到受让方认可。

  (2)保证所转让的配方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配方。

  9. 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费,应补交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每日1%的违约滞纳金。

  10. 侵权风险责任承担条款

  (1) 转让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他人申请专利。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他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权的情况,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合同签定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 :

  签名: (盖章)

  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3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装修项目由甲方委托乙方对店面进行装修,为确保装修项目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洽谈协商并根据相关规定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店面装修价款(详见店面装修明细)

  1:店面装修总价款(金额大写):

  总价款包含:材料款,人工费,设计费,施工清运费,装卸费

  二、质量要求:

  1、店面装修使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装修

  2、店面装修验收标准质量和装修效果必须符合甲方标准同时符合公司店面装修要求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要求双方需协商解决另立附页作为此协议的补充

  三、材料的供应

  1、店面装修材料由甲方指定材料乙方负责供应,装修所用材料数量,质量,规格必须符合甲方要求,如与要求不符出现问题其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2、材料的保管由乙方承担,由于保管不善出现丢失现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付款方式:

  1、协议一经签定甲方付给乙方 元,装修项目验收完毕后甲方付给乙方剩余尾款 元。

  五、店面装修

  1、装修日期为:年 月 日 年 月 日,因延期给甲方造成每天的损失根据店面装修总价款的2%进行扣除。

  六、店面装修验收

  1、店面装修完毕后甲方对所用材料,施工质量,店面装修的`整体形象进行验收,达不到要求或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

  1、装修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并提供装修中所用水,电。因水电问题影响施工日期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2、本协议(包括协议附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乙方因自办企业或种植果园,同甲方协商。甲方将自己所拥有的责任地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该地面积3.45亩(东西长约10.75米,南北长约218米)东邻李全,西邻关堂,南至水泥大路,北至关丙英。特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原意将关岱岳村城道地耕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愿意付给甲方永久性转让土地补偿费十万元整。

  三、转让后乙方在使用该土地时,如与四邻发生因界畔不清等纠纷时,应由甲方出面处理,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负担,乙方自行处理国家组织管理审批事宜,甲方不负责任。

  四、双方交款签名捺印后即视为一次性永久转让,转让后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土地使用意图。更不能反悔,如有反悔,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投入的'2倍损失,如乙方反悔,甲方不予返还乙方的土地转让费。

  五、甲乙双方自转让之日起原土地上的任何事物都归乙方所有,并主动将原政府和村委会发给的承包书自动消除。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捺印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七、甲方负责提供该地土地承包手续复印件一份。

  甲 方:

  乙 方:

  中证人:

转让合同 篇5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 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 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开国:《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2]魏振瀛:《民法》,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

  [3]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5]谢怀栻:《正确阐述民法通则建立我国的民法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

  [6]谢怀栻:《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7]李永军:《合同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8]韩世远:《合同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

  [9]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

  [10]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11]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12]黄名述、李振华:《合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13]苏号朋:《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转让合同 篇6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淞肇路325号的“伴康会所”的经营项目转让给乙方。会所的所在房屋均系从原业主谢新生同志处租赁而来,现在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现有设施为房间11间及大堂一间。

  第二条:甲方根据本协议将“伴康会所”项目整体转让给乙方,其中包括甲方将在其经营的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电脑等所购置的设备和流动资产、装修和设备、场所租约。乙方对上述的`项目无异议。

  第三条:甲方同意将“伴康会所”的经营项目转让给乙方。本协议签字当日,甲方收到乙方转让“伴康会所”的经营项目转让定金人民币贰万元。

  甲乙双方协商:将“伴康会所”的经营项目转让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包括房租押金壹万元,租金壹万元) 扣除定金后剩余款壹拾陆万元在20xx年11月16日前付壹拾伍元,余下壹万元帐尾算清后付款。

  第四条:项目交接及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协议订立,“伴康会所”向乙方交付之前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及责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伴康会所”向乙方交付之后(包括当日)对外形成的债务债权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全部转让款付清之前,对“伴康会所”没有所有权,对其财产不得处分。

  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应当对水、电、气等用量进行核对计量、确认各自承担的份额。

  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转让款后,第二天交接“伴康会所”的经营项目权。甲乙双方约定20xx年11月16为交接日。交接后甲方自行离场。

  第五条:相关义务权利约定

  甲方有义务在甲乙双方约定“伴康会所”转让交接日之前,有义务协助乙方同原业主谢新生同志签订“伴康会所”房屋租赁协议。否则视为违约责任,可以中止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或毁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毁约,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协议订立,一式贰份,签字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以下为补充条款

  1、本协议签订起,1日内完成交接。

  2、甲方保证转让前没有遗留任何债权债务。若有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

  3、如果证照需要转移,房东合同等各方面事宜,需要甲方配合,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完成。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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